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源駿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已依法解除委任)
被 告 姜志忠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葉鼎南
選任辯護人 蔡志宏律師
黃建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被 告 楊能貴
指定辯護人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孫嘉澤
被 告 黃弘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林春葉
指定辯護人 莊博文律師
被 告 呂秀齡
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律師
被 告 朱證龍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蘇良興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顏素樺
被 告 侯秀蓉
被 告 林美足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沈佳儀律師
被 告 孫維隆
被 告 黃竹謙
被 告 孫嘉成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黃鏡徽
被 告 羅元隆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沈鳴鳳
被 告 郭德昌
被 告 王予貞
被 告 陳吳玉秋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淑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
被 告 陳品名
被 告 陳計宏
被 告 葉柏辰
被 告 方羚葳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宋錦武律師
被 告 黃甘霖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張麗珍
被 告 溫李秀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沈佳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0年
度偵字第36160號、101年度偵字第18589號),及移送併辦(案號
:103度年度偵字第14623號、20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志忠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葉鼎南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楊能貴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孫嘉澤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黃弘仁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
林春葉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呂秀齡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蘇良興、朱證龍、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孫維隆、黃竹謙、
孫嘉成、黃鏡徽、羅元隆、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
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溫李秀
蘭,均無罪。
翁源駿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緣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原名翁振添,已歿,
為不受理判決)、黃弘仁、張福居、王柏峰、盧復興(張福居
、王柏峰、盧復興三人未經起訴)於96年5月間知悉桃園地區
有人以民間互助會名義吸收資金,適渠等彼時欲投資瑞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能科技公司)之鋰鐵電池事業而欠缺
資金,詎渠等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為取
得大量資金,經共同商討後仍基於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意聯絡,而決定仿效上開方式吸收資金,並決定以「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下稱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
會員入會以吸收資金,旋於同年5月20日起在屏東地區利用
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向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會款)而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酬,
以此方式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且渠等為擴大吸金規模
,遂思以設立公司,並由公司擔保互助會會員均能取回其繳
付之會款之方式取信民眾,藉以擴大吸金規模。
嗣於同年10月間,王柏峰欲於高雄市承租房屋繼續非法經營
上開收受存款業務而認識姜志忠,並旋介紹葉鼎南、楊能貴
、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張福居等人與姜志忠相談,告
知姜志忠渠等以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入會,將
來會有大量資金,欲借助姜志忠投資不動產之專業,請姜志
忠協助提供或分析投資案件,以賺取利潤,姜志忠明知王柏
峰等人並非銀行業者,不得收受存款,竟仍與渠等基於共同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決定加入渠等計劃,並
建議渠等設立公司以便運作,王柏峰等人則答應於公司設立
後,姜志忠為該公司之投資部執行長,每月領取新台幣(下
同)2萬元之薪資,若投資案件獲利則另有分紅。渠等計劃謀
定後即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得億智公司,公司所在地:高雄市○○
區○○○路000號1樓,德億智公司部分另簽暫結),並以張
福居擔任董事長、姜志忠及黃慧婷(未經起訴)擔任董事、翁
源駿擔任監察人,經高雄市政府於96年11月12日核准設立。
得億智公司設立後,王柏峰等人即於公司所在地點繼續經營
、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實際上由王柏峰擔任總經理負責擬定
公司經營方針、獎金核發制度、投資標的及資金調度,姜志
忠擔任投資部執行長,負責經營、管理公司投資業務及參與
投資決策,孫嘉澤擔任顧問,負責資金調度、參與投資決策
、招攬互助會會員、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
訓練)等綜合業務,黃弘仁擔任財務長,負責尋找投資標的
、參與投資決策、招攬互助會會員及辦理招待會員旅遊事宜
,楊能貴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帳務
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事宜,葉鼎南擔任行政副總
,負責管理公司人事及行政部門,並審核公司帳務及協助辦
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共同繼續以德億智公司之名義對
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
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買賣、不良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
業投資,獲利相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
特定大眾招攬加入互助會,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且為擴大吸金規模,由德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成功掌握
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以資宣
傳,並由德億智公司出資印製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康
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訂單(即客
戶收執聯收據)、繳款收據(黃色)、入會繳款收據(藍色)、
得標金收據、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
意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請書切結書、變更入會
申請表切結書等文件,供會員入會或變更入會名義人時登載
使用。翁源駿等人並僱用不知情之顏素樺、侯秀蓉及林美足
(均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分別擔任公司會計、會計助理
、人事行政及出納業務,依翁源駿等人之指示,負責製作收
支日報表、應收會款、續繳會款、得標金明細表、獎金明細
表、出納收支報表等相關資料、登錄入會會員資料加以建檔
、收受、發放得標金及公司所有帳務之收支管理等業務。
翁源駿另徵詢林春葉是否願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
允諾按月給與2萬元之報酬,詎林春葉為貪圖小利,明知王
柏峰等人並非銀行業者,不得收受存款,竟仍與渠等基於共
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決定擔任上開互助會
之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號、
第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褶、提款卡、印鑑章予得億智公
司,供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
二、嗣王柏峰與翁源駿因故不合,王柏峰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不
久即退出,由翁源駿接任總經理,為德億智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繼續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及尋找投資標的。再於98
年10月間,張福居亦退出德億智公司,黃弘仁即徵詢其同母
異父胞弟吳森彬(通緝中)之意見,是否願出名登記為德億智
公司之董事長,吳森彬明知翁源駿等人並非銀行業者,不得
收受存款,竟為貪圖每月3萬元之報酬而與渠等基於共同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允諾掛名登記為德億智公
司之董事長,並提供其分別向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陽信
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
之存褶、提款卡、印鑑章供德億智公司調度資金使用,德億
智公司遂自98年10月16日起改由吳森彬登記為董事長、翁源
駿及蘇良興(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登記為董事、姜志忠
改登記為監察人,於同年11月3日完成上開變更登記。
三、99年12月間,林春葉向翁源駿表明不願繼續再擔任上開互助
會之名義上會首,然因翁源駿無法馬上尋得願意擔任會首之
會員,遂央請林春葉讓其繼續使用上開帳戶,同時尋覓願意
擔任會首之會員。於100年3月間,翁源駿徵詢會員呂秀齡(
97年間加入康乃馨互助會)是否願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
會首,允諾按月給與3萬元之報酬,詎呂秀齡為貪圖小利,
明知翁源駿等人並非銀行業者,不得收受存款,竟仍與渠等
基於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決定擔任上開
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
內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申設之第帳號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褶、提款卡、印鑑章予
得億智公司,供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
四、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如下: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名
會首(即林春葉或呂秀齡)組成,每會金額新台幣(下同)
1萬元,為期25個月,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德
億智公司並發給合會簿予會員收執,每組合會之標息、會費
固定,自96年5月20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標息為2,500元,
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元,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2月28日
止標息為2,2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元,自100年3月1
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0元。且依會
員參加之會數不同,又有每位會員參加一會(俗稱散會)、六
會、十二會、二十四會(俗稱全車)之四種方案(四種方案之
頭期款及各期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詳
如附表A、B、C、D所示)。以每位會員參加一會(即散會)之
標息2,100元為例,起會第1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7,90
0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元(即每期200元)共1萬2,900
元,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德億智公司取得;第2個月起,每月
由公司以抽籤決定得標者,第2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
7,900元、公司給付之利息2,100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0元
計1萬4,800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
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90
0元;第3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1萬5,800元、公司給付
之2個月利息計4,200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600元共計2萬4,60
0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未抽中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
費7,900元,依此類推,最後1期得標者可領回24萬200元後
結束,依此方式換算而得之翁源駿等人與會員約定給付之報
酬率如附表Y所示。以一位會員參加二十四會(即全車)之標
息2,100元為例,起會第1個月(首期即第一期),參加會員需
繳交30萬9,600元【計算式:每參加一會繳(7,900元+5,00
0元)x24會】,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德億智公司取得,之後依
附表D所示之內容按月繳納一定金額,自第十二期起迄第二
十五期止則依附表D所示之內容按月自德億智公司領取一定
金額,依此方式換算而得之翁源駿等人與會員約定給付之報
酬率如附表Y右下角所示(平均報酬率)。翁源駿等人為擴大
吸金規模,復制訂獎勵制度利誘會員加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
會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即依序晉升「主任、
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等職階,每招攬一名新會
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
遊招待、電動機車之鋰鐵電池、平板電腦等獎勵。
五、自97年8月21日起至100年12月19日本案查獲時止,共吸收高
達48億1,167萬8,088元之資金,並發放或退還予互助會會員
之款項共24億6,819萬7947元(因得億智公司自97年8月21日
開始使用千奧會計系統記帳,於97年8月21日之前並無相關
資料可資認定,起訴意旨亦僅主張97年8月21日起至查獲日
止之金額),於林春葉擔任會首及同意翁源駿等人使用其帳
戶之期間(97年8月21日起至100年8月23日止)共吸收高達38
億9,133萬8,820元之資金,並發放或退還予互助會會員之款
項共18億4,550萬4347元,於呂秀齡擔任會首及同意翁源駿
等人使用其帳戶之期間(100年3月29日起至100年12月19日止
)共吸收高達21億1,493萬3,668元之資金,並發放或退還予
互助會會員之款項共12億9,396萬0156元,期間至少有附表
十五所示之人參加上開互助會(交付之金額詳如附表十五所
示)。翁源駿等人於上述期間收受資金後,再透過得億智公
司前揭之經營管理制度,從事動產、不動產、或轉投資其他
企業公司等投資。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獲報後,分別於附表一至附
表十四所示之時、地查扣附表所示之物,並扣得如起訴書附
表二(一)、(三)所示之資金及古董字畫(本判決附表甲、乙)
等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
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甚明。本判決所引之傳聞證據(含書面傳聞),檢察官
、被告及其選任之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上情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無不
法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亦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
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
自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
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甚明。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姜志忠、黃弘仁、楊能貴、葉鼎南、呂秀齡、林春
葉均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被告姜志忠辯稱:本案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規定之互助會相仿,係
改良式之互助會,並無違法之處,退一步言之,本案亦無任
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自不
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自難以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論斷;又其並未參與康乃馨互助聯誼
會之創設,嗣翁源駿等人成立德億智公司之後,借重其投資
不動產之專業能力,邀約其進入公司擔任投資部執行長,負
責該公司之不動產投資、規劃,其並非德億智公司之負責人
,亦非德億智公司之重要決策人員,更無經營、管理該公司
財務、人事、行政之權力;依卷存之證據資料,德億智公司
所購買之不動產,並無任何一筆登記在其名下,其與翁源駿
等人約定薪資係以投資標的獲得利潤之百分之二十,若投資
標的未獲利,則無分紅;其既未參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
設、經營或會員之招募,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務完全無
關,自難認其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及犯行等語(本院卷一
第216頁、第225至234頁、卷二第132頁、卷九第176頁反面
至177頁、卷十第86至100頁、卷十一第142頁反面)。被告孫
嘉澤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規定之
互助會相仿,係改良式之互助會,並無違法之處,退一步言
之,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
顯不相當,自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
,自難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論斷;又其於96年間
因實際參加桃園的匯鉅公司與參考皇家互助聯誼會、大臺中
鉅眾互助會案之法院無罪判決,深信此種互助會是合法可以
經營之事業,遂積極召募會員,發展組織、安排下線,並在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擔任顧問,若其明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係
違法吸金,怎讓自己背負數億元之債務?其對於德億智公司
取得之資金及投資項目完全沒有決定權,實難認其有何違反
銀行法之犯意及犯行等語(本院卷九第175頁反面、第178至
180頁、卷二第168至170頁、卷十第101至105頁、卷十一第
142頁反面、第143頁)。被告黃弘仁辯稱:其在同案被告孫
嘉澤、楊能貴、翁源駿等人成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後約6個
月才加入,並非創始會員,其深信康乃馨互助會是合法可以
經營之事業,遂積極召募親友加入,若其明知康乃馨互助會
係違法吸金,怎可能招攬至親加入?且其並未在德億智公司
擔任任何職務,後因投入資金甚多,關心德億智公司取得之
資金如何運用,才常至德億智公司走動,曾為瞭解與節制公
司資金浮用,短暫參與德億智公司資金支出之核章,但其對
於公司資金之支出與否並無決定權,實難認其有何違反銀行
法之犯意及犯行等語(本院卷二第169至170頁、卷二第178至
180頁、卷九第178至180頁、卷十第101至106頁、卷十一第
142頁反面、第143頁)。被告楊能貴辯稱:其並非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創始人,亦非德億智公司經營決策之人,其雖擔任
德億智公司之業務副總,但僅負責教育訓練、舉辦餐會活動
,無法管理、動用公司資金,對於公司之投資標的並無決策
權,亦無權過問,充其量僅是處理行政事務之高級人員,身
分地位較會計、出納為高而已,其實際上係每月領取薪資之
受雇人員,無法與翁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
非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之1之共同正犯等語(本院卷一第
215頁、卷二第132頁、第138至144頁、卷八第93至101頁、
卷九第177頁反面至178頁、卷十第77頁至81頁、卷十一第
142頁反面、第143頁)。被告葉鼎南辯稱:其雖擔任德億智
公司之行政副總,管理公司人事及審核公司帳務,但僅屬內
勤工作,帳務初核亦是初核,金額限於2萬元之內,對於公
司之投資標的完全無決定權,亦未招攬互助會,並無任何違
法吸金之行為,況本案互助會之模式係仿自鉅眾公司,鉅眾
公司案業經法院判決無罪,且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
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自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29條之1之規定,自難認其有何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本院卷一第215頁、卷二第132頁、第146頁
、卷七第24至37頁、卷九第177頁、卷十一第142頁反面)。
被告林春葉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
規定之合會相符,其擔任會首期間,並未參與德億智公司之
經營及投資決策,且德億智公司只是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履
約保證公司,其並無違法吸金,自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等語(本院卷二第214至215頁、卷九第183頁、
卷十一第142頁反面、第143頁)。被告呂秀齡辯稱:其僅是
單純答應翁源駿擔任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首並提供金融帳
戶供德億智公司使用,按月領取3萬元酬勞部分,係依照林
春葉擔任會首之慣例,補貼會首辛勞之些微補貼而已,再者
,其本身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總監,自應參與總監會議,
然其參與會議僅是到場聽取公司發布之訊息,其實際上並未
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投資、決策,尚難認與翁源駿等人
係共同正犯;況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規
定之合會相符,殊難認係違反公序良俗或脫法之行為,亦非
能一概推認係在經營銀行業務,此外,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
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自與銀行法第29條
第1項、第29條之1之構成要件不符,其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
行等語(本院卷二第16頁、第43至45頁、卷八第109至119頁
、卷九第183至184頁、卷十一第142頁反面、第143頁)。
二、經查:
(一)、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原名翁振添,已歿)、
黃弘仁、張福居、王柏峰、盧復興(張福居、王柏峰、盧
復興三人未經起訴)等人於96年5月間知悉桃園地區有人以
民間互助會名義吸收資金,適渠等彼時欲投資瑞能科技公
司之鋰鐵電池事業而欠缺資金,渠等為取得大量資金,經
共同商討後決定仿效上開方式吸收資金,並決定以康乃馨
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入會以吸收資金,旋於同年5
月20日起在屏東地區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
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會款)。嗣於
同年10月間,王柏峰欲於高雄市承租房屋繼續經營上開互
助會業務而認識姜志忠,並旋介紹葉鼎南、楊能貴、孫嘉
澤、翁源駿、黃弘仁、張福居等人與姜志忠相談,告知姜
志忠渠等以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入會,將來
會有大量資金,欲借助姜志忠投資不動產之專業,請姜志
忠協助提供或分析投資案件,以賺取利潤,姜志忠乃決定
加入渠等計劃,並建議渠等設立公司以便運作,王柏峰等
人則答應於公司設立後,姜志忠為該公司之投資部執行長
,每月領取2萬元之薪資,若投資案件獲利則另有分紅。
渠等計劃謀定後即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得億智公
司(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並
以張福居擔任董事長、姜志忠及黃慧婷(未經起訴)擔任董
事、翁源駿擔任監察人,經高雄市政府於96年11月12日核
准設立。得億智公司設立後,王柏峰等人即於公司所在地
點繼續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共同繼續以德億智公司
之名義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
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買賣、不良債權操作及鋰
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
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入互助會,並約定依如附
表A、B、C、D所示之方案內容給付如附表A、B、C、D所示
之報酬,且由德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成功掌握賺錢資訊」
、「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以資宣傳,並由
德億智公司出資印製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訂單(即客戶收
執聯收據)、繳款收據(黃色)、入會繳款收據(藍色)、得
標金收據、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
意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請書切結書、變更入
會申請表切結書等文件,供會員入會或變更入會名義人時
登載使用。翁源駿等人並僱用不知情之顏素樺、侯秀蓉及
林美足(均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分別擔任公司會計、
會計助理、人事行政及出納業務,依翁源駿等人之指示,
負責製作收支日報表、應收會款、續繳會款、得標金明細
表、獎金明細表、出納收支報表等相關資料、登錄入會會
員資料加以建檔、收受、發放得標金及公司所有帳務之收
支管理等業務。翁源駿另徵詢林春葉是否願擔任上開互助
會之名義上會首,允諾按月給與2萬元之報酬,林春葉為
貪圖小利而應允之,決定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
並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前鎮分行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
000號帳號之存褶、提款卡、印鑑章予得億智公司,供加
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嗣後,王柏峰與翁源駿因
故不合,王柏峰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不久即退出,由翁源
駿接任總經理,為德億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繼續經營、
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及尋找投資標的。再於98年10月間,張
福居亦退出德億智公司,黃弘仁即徵詢其同母異父胞弟吳
森彬(通緝中)之意見,是否願出名登記為德億智公司之董
事長,吳森彬為貪圖每月3萬元之報酬,允諾掛名登記為
德億智公司之董事長,並提供其分別向陽信商業銀行鼎力
分行、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
0號、第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
-0000 000號帳戶之存褶、提款卡、印鑑章供德億智公司
調度資金使用,德億智公司遂自98年10月16日起改由吳森
彬登記為董事長、翁源駿及蘇良興(另為無罪之諭知)登記
為董事、姜志忠改登記為監察人,於同年11月3日完成上
開變更登記。99年12月間,林春葉向翁源駿表明不願繼續
再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然因翁源駿無法馬上尋
得願意擔任會首之會員,遂央請林春葉讓其繼續使用上開
帳戶,同時尋覓願意擔任會首之會員。於100年3月間,翁
源駿徵詢會員呂秀齡(97年間加入康乃馨互助會)是否願擔
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允諾按月給與3萬元之報酬
,呂秀齡為貪圖小利而應允之,並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申設之第
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褶、提款卡
、印鑑章予得億智公司,供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
用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翁源駿、姜志忠、葉鼎南、
楊能貴、黃弘仁、孫嘉澤、呂秀齡、顏素樺、侯秀蓉、林
美足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25至193
頁、第217至239頁、第240至268頁;卷四第17至46頁、第
47至63頁、第92至112頁、第187至203頁、第203至209頁
;卷五第24至37頁、第38至47頁),復有附表四編號G-6至
G-10、附表六編號柒、附表七編號C-2-1《列印內容見本
院證物影本卷一第157至188頁》、附表九編號A-11-1、A4
-3-4、附表十一編號Q11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
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附表五編號E-5《列印
內容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一第70至154頁》、附表九編號A2-
2-6、A2-2-8、附表十編號016、編號017之文宣光碟、旅
遊內容光碟、附表十一編號Q13之黃金米倉計畫概要1冊、
附表二編號H5、附表五編號E-3、附表七編號C-10、附表
九編號A-11-5、附表十編號024-5、附表十三編號P-1之康
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附表四編號G-4、附表七編號C-1
、C-2-2、C-2-4、C-2-5、C-9、附表九編號A-11-4、A2-2
-2、A2-3-3、A3、附表十編號024-3-1、024-3-4、024-3-
18、024-6-1、024-6-2、024-9-4、024-9-5、024-9-6、0
24-9-7、024-9-8、024-9-9、024-9-10、024-9-15、附表
十一編號Q02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附表六編
號陸、附表九編號A2-4-6、附表十一編號Q04之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訂單、附表七編號C-4、附表八編號B-10、附表
九編號A-11-11、A2-4-6、附表十編號024-1-34、附表十
一編號Q02至Q04之繳款收據、附表七編號C-2-2、附表十
編號024-3-8、附表十一編號Q02至Q04之入會繳款收據、
附表十一編號Q02至Q04之得標金收據、附表七編號C-2-4
、C-2-5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
意書、附表七編號C-2-5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
請書切結書、附表七編號C-9之變更入會申請表切結書、
附表九編號A7之德億智公司會計帳及會員名冊組織圖光碟
各1片《會計帳內容之列印資料見本院外放卷,共4卷》、
附表四編號G-3、附表七編號C-2-2、C-2-4、C-2-5、附表
九編號A17之、A-11-8、A2-1-3、A2-2-5、A4-1-7、A4-
1-8、附表十一編號Q12之之姜志忠等人之名片及匯款帳
戶名片、附表十編號01之、、編號03之林春葉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26本
及未登摺交易清單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00
000000000號帳號帳戶2本及及未登摺交易清單1份、附表
十編號02、編號04、編號012之呂秀齡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灣內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29本及歷史交易
明細表、未登摺交易清單各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
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0本、網路銀行匯款憑證
2個、附表十編號05之、附表十一編號Q18之(三)、之吳
森彬之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2本、附表十編號08、編號010、編號011之德億智投
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福居之印章各1枚、德億智投資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森彬之印章各1枚、翁源駿、吳森
彬、呂秀齡之印章各1枚、附表一編號J-1、J-2、附表二
編號H-1、H-2、附表三編號F-至F-2、F-4至F-7、F-9至F-
13、附表四編號G-5、附表五編號E-1、E-2、附表七編號
C-2-2至C-2-5、C-3、C-5至C-9、C-12、C-13、附表九編
號A15之、A23、A24、A26至A30、A-7-1、A-11-2、A-11
-6、A-11-7、A-11-9、A-11-10、A-11-12、A5、A6、A8至
A10、A2-1-1、A-1-2、A2-1-4、A2-2-1、A2-2-3、A2-2-4
、A2-2-7、A2-2-9、A2-3-1、A2-3-2、A2-3-4至A2-3-7、
A2-4-3、A2-4-7、A2-5-1、A2-5-2、A2-5-4、A2-5-7至A2
-5-12、A4-2-1至A4- 2-4、A4-3-1、A4-3-2、A4-3-5、A4
-4-1、A4-4-6、A4-1- 3、A4-1-4、A12、附表十編號014
、015、編號024-1-1至024-1-33、編號024-1-35至024-1-
47、編號024-12-1至000-00-00、附表十一編號Q01、Q06
至Q08、Q01、Q15、Q16所示之電磁紀錄、文件資料、現金
等物扣案為憑,及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23日高市府經商公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登記案卷宗影本1份(屏東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776號卷
第65至114頁)、林春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00
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屏東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776號卷第116頁及外放卷;本院卷五第108至1
14頁、第120頁及外放卷)、林春葉之屏東郵局第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本院卷五第
149至153頁)、吳森彬之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第0000000
-000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本院卷五第121至133頁、第
141至148頁、第155至169頁;卷六第8至42頁)、呂秀齡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第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交
易明細資料各1份(本院卷七第8頁及外放卷、第49至143頁
)在卷可稽,上開事實自堪認定。從而,起訴書認被告翁
源駿等人先於96年11月12日設立德億智公司,再創設康乃
馨互助會乙節,顯與卷證資料不符,尚有誤會。再者,葉
鼎南、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與案外人張福居
、王柏峰、盧復興等人乃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創始成員,
被告葉鼎南、楊能貴、姜志忠、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
與案外人張福居、黃慧婷等人則為德億智公司之創始成員
,亦堪認定。
(二)、又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係於
96年10月間創立,與德智公司設立時間為同一時間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19頁反面),與證人黃弘仁、孫嘉澤2人所述
康乃馨互助會約於96年5、6月間創立(見本院卷四第50頁
、第96頁)乙節,二者固有出入,然本院審酌證人黃弘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所以叫康乃馨,是因為在2007年5
月成立」乙語(見本院卷四第50頁),且扣案之「成功掌握
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廣告文宣封面上確
有記載「7500」、「96.05.20~98.12.31」字樣,此有附
表七編號C-2-1之扣案文宣可證(列印內容見本院證物影本
卷一第157至188頁),堪信證人黃弘仁所述內容與事實相
符,足以採認,故本院認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成立時間為
96年5月20日。另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是
王柏峰、葉鼎南、張福居、孫嘉澤成立康乃馨互助會,成
立一年後我才加入」、「當初最早開始是張福居董事長,
王柏峰總經理」、「當初的總經理不是我,我只是會員而
已,我在那邊出入一年多,我才進去德億智公司(接總經
理)」、「我承接之後的董事長是張福居」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126、127、147頁),依其所述內容,意指其係於97年
5、6月間以後進入德億智公司擔任總經理乙職,然證人翁
源駿於同日審理時證稱「當初成立德億智公司的狀況模模
糊糊了…」、「康乃馨互助會比德億智公司早成立一年多
」(見本院卷三第127、147頁)等語,而依卷內客觀證據顯
示,康乃馨互助會係於96年5月20日成立,德億智公司則
於同年11月12日設立,二者相距約半年,證人翁源駿卻認
為二者成立時間差距一年多,顯見其此部分之記憶已因時
間長遠而有所模糊,自難遽信。本院參酌:(1)案外人王柏
峰先與葉鼎南等人創立康乃馨互助會,之後欲借重被告姜
志忠之投資專業,而邀姜志忠擔任日後成立之德億智公司
投資部執行長乙節,業如前述;(2)證人顏素樺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德億智公司設立時,其就在公司擔任會計,一進
去的時候就有零零散散的續繳(會)款要收,那時公司幹部
是葉鼎南副總、楊能貴副總、翁源駿總經理…」、「因為
剛進去公司的時候,辦公室還在整修中,原本的網咖招牌
還在,我們進去時的設備只有一台電腦,也只有一樓可以
使用,樓上都還在整修。」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7、198
頁);綜上,堪信案外人王柏峰於德億智公司成立之初,
仍然擔任德億智公司之總經理,然旋由被告翁源駿接任總
經理乙職,換言之,案外人王柏峰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不
久即退出,由翁源駿接任總經理。至於證人楊能貴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96年年左右與翁源駿、孫嘉澤、王柏峰創立
合會,那時候孫嘉澤拿到鋰鐵電池欠缺資金,所以創立合
會。」、「(是否知道翁源駿在合會裡面擔任何工作?)剛
開始翁源駿是董事,王柏峰是總經理,半年後翁源駿變總
經理,王柏峰退出。」、「其實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跟德億
智公司只是一體兩面,互相依存。」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17頁反面至19頁),依證人楊能貴之證述內容,其主觀上
認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跟德億智公司是一體兩面,故於回
答「翁源駿在合會裡面擔任何工作?」時,將二者混為一
談而答稱:「剛開始翁源駿是董事,王柏峰是總經理」(
按被告翁源駿於德意智公司設立時擔任董事,而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剛成立運作之初迄本案查獲時並無會員達到董事
之職階),則證人楊能貴所述「半年後翁源駿變總經理,
王柏峰退出。」乙語,自不能解為被告翁源駿係在德意智
公司設立半年後接任總經理之意,附此敘明。再者,被告
翁源駿復供稱其於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成立一年後才加入互
助會會員等語(見前述),意指其並非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
創始成員,然其所述與證人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於本
院審理時均證述翁源駿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乙
節不符(見本院卷三第240頁;卷四第17頁反面、第93頁)
,本院審酌證人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於本院審理時均
證述其本身亦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見前述),
衡情並無虛構上情之必要,故認被告翁源駿亦為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另被告楊能貴辯稱其並非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創始成員(卷八第94頁、卷九第177頁反面、卷十
第77頁),被告黃弘仁亦辯稱:其在同案被告孫嘉澤、楊
能貴、翁源駿等人成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後約6個月才加
入,並非創始會員等語(本院卷九第179頁、卷十第105頁)
,核被告楊能貴所述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係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創始成員(本院卷四第17頁反面)不符,其前後陳
述不一,即有可疑;另本院審酌證人孫嘉澤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楊能貴、黃弘仁均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
見本院卷四第93、94、96頁),基於證人孫嘉澤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其本身亦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衡情
並無虛構上情之必要;又證人姜志忠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王柏峰等人成立合會約半年之後,找伊租房子,並向伊說
以後合會有錢後請伊幫忙找案子投資,當時有張福居、翁
源駿、孫嘉澤、黃弘仁、王柏峰及二位副總(按即楊能貴
、葉鼎南)找伊等情(見本院卷三第221頁反面、第223頁反
面),亦核與證人孫嘉澤所述相符,故本院亦認被告楊能
貴、黃弘仁均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併予敘明
。
(三)、德億智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此有德億智公
司設立登記表2紙附卷可按(見屏東地檢102年度他字第776
號卷第69、85頁),而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謂依銀行法組
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銀行法第2條定有明文。
顯見,德億智公司並非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
業務之機構,其自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並無疑義。又被告
翁源駿等人設立德億智公司之目的,在於運用渠等利用康
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制度招攬會員而取得之資金,藉以投資
不動產、不良債權、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乙節,為被
告翁源駿等人所不爭(見本院卷三第125至193頁、第217至
239頁、第240至268頁;卷四第17至46頁、第47至63頁、
第92至112頁),亦有前揭「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
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扣案為憑,洵堪認定,業如
前述。而據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本案康乃馨互助
會會首的帳戶存摺、印章等物均由德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保
管,會員所繳之會費匯入會首之帳戶,實際上即由德億智
公司取得,得億智公司的資金來源就是康乃馨互助會的會
款,康乃馨互助會的會款越多,等於得億智公司可運用的
資金越多,投資事業就會越順利等情(本院卷三第188、19
0頁);證人姜志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王柏峰等人成立合會
約半年之後,找伊租房子,並向伊說以後合會有錢後請伊
幫忙找案子投資,當時伊建議成立一家公司來整合、管理
投資案等情(見本院卷三第221頁反面、第223頁反面);證
人孫嘉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葉鼎南原先在桃園匯鉅擔任
互助會行政副總,伊在屏東得到訊息自己到桃園瞭解才認
識葉鼎南,並且加入,後來得知該合會並不實在就退會。
葉鼎南就透過張福居邀伊找翁源駿、黃弘仁,當時已經接
觸瑞能投資鋰鐵電池。」、「因為要另起爐灶時,同時也
出現了瑞能投資案,而且合會資金需要法人連帶背書,專
業責任保人也需要法人,所以才成立德億智公司。」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96頁);證人葉鼎南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德
億智公司成立之目的就是為了要運用康乃馨互助會取得的
資金加以投資等(見本院卷三第267頁);綜合上開證人之
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翁源駿等人成立德億智公司之目的,
一方面係為了以法人名義投資瑞能科技公司,另方面亦係
藉由以公司名義擔保互助會會員均能取回其繳付之會款之
方式取信民眾,藉以擴大吸金規模,進而順利取得投資所
需之資金,使渠等之投資事業順暢。
(四)、被告姜志忠等人均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與民
法規定之互助會相仿,係改良式之互助會,並無違法之處
等語。然查:本件被告翁源駿等人籌設「康乃馨互助聯誼
會」,形式上固有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之名,惟實
質上卻無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之實,實係以康乃馨
互助會為名義,假借「合會」集資投資之名,而行給付報
酬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之實。
1.本案康乃馨互助會與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兩者相異處
如下:
(1)被告翁源駿等人所創之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得標後扣除
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會首(實係德億智公司,詳
後述)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即可脫離獲利了結(此
為被告翁源駿等人所不爭,亦經證人顏素樺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195頁》),此與一般互助會
得標後(俗稱死會)仍須繼續繳款之情不同,顯與互助
會之互助本質相悖離(按依一般互助會之運作情形,尚未
得標者交付之會款低於得標者日後繳納之會款,即有互
助之意,亦即,得標者需款使用時,允諾尚未得標者其
日後將按期交付較高之會款)。
(2)民法上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會員依資金需求緩急,而有
出價標息之標息不同,不一定每位會員都可獲取利潤,
無資金需求者,則賺取會員出價之標息。即合會會員每
期可否取得利潤,或利潤之多少,會隨得標者所出標息
高低而有所不同。然本案被告翁源駿等人所創之康乃馨
互助會,則明確以文宣、獲利一覽表告知加入會員可獲
得固定之報酬,並依此表格之記載內容給付會員固定之
報酬。
(3)立法者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遂於民法第709條之2第1
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以限制會首
及會員之資格。其立法之意旨,即在於避免合會經營之
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若運用不慎,將有抵
觸金融法規之虞。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參加會數
,迄本案查獲時止共11萬4319會,此經證人顏素樺證述
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98頁反面、第199頁),亦有扣案之
德億智公司公會系統組職圖首末頁影本在卷可佐(見偵一
卷第71至74頁),其會數之數量顯屬龐大。本案康乃馨
互助會之會員需將會款匯入被告翁源駿等人指定之會首
所提供之帳戶,或親自至德億智公司繳付會款,收到現
金後就存入會首提供的帳戶,就算是德億智公司的資金
。德億智公司的資金來源都是合會(康乃馨互助會)。康
乃馨互助會開標完三日內收款,第五天才付款,第五天
之後就要製作得標金明細,經由主管葉鼎南簽核就可以
付款等情,此經證人即德億智公司總會計顏素樺於本院
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89頁反面、第190頁、第
203頁);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本案康乃馨互
助會會首的帳戶存摺、印章等物均由德億智公司之財務
長保管,會員所繳之會費匯入會首之帳戶,實際上即由
德億智公司取得等情,亦如前述;此外,依扣案之德億
智公司會計系統歷年合會金應收款總額、德億智公司會
計系統歷年發出得標金總額之記載,德億智公司將與康
乃馨互助會帳務無關之「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瑞
能」、「預付利息-碧紅街」、「預付票據」、「預付稅
款」、「進貨-電池一批」、「進貨-電池SB1230」、「
進貨-電動車」、「進貨退出-電池SP1220」、「進貨退
出-電池SP1230」合併記載(見本院卷四第237至240頁),
足見德意智公司並未將互助會之會款與公司帳分開列帳
管理,而係以德意智公司資產視之。綜上,德億智公司
之資金來源即係康乃馨互助會之會款,且德億智公司收
取上開會款之後,加以投資運用,會員得標後再由得億
智公司付出得標金,德億智公司復將康乃馨互助會之帳
務與公司之帳務合併記載,足見德億智公司全權支配收
受會款、分配得標金及決定會款運用。本案康乃馨互
助會之會首,僅是擔任名義上之會首,並提供其所有之
金融帳戶交予德億智公司保管並供會員匯款使用,毋需
參與會務,如收取會費、協助開標、通知何人得標等事
宜,業經被告即名義上會首林秋葉、呂秀齡分別於高雄
市調處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偵一卷第157至158
頁;本院卷四第205至206頁),而會員所繳之會費匯入會
首之帳戶,實際上即由德億智公司取得,會員得標後再
由得億智公司付出得標金等情,亦如前述,堪認被告林
秋葉、呂秀齡僅是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掛名會首,本案
康乃馨之實際上會首乃為德億智公司,此亦為證人葉鼎
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67頁反面)。
被告翁源駿等人於招攬互助會會員時,均會告知會員德
億智公司係合法投資公司,會員繳交之會款係委託德億
智公司代收管理進行理財投資案,可長期獲利等情,此
有扣案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
會」文宣本附卷可稽(見前述);再者,本案康乃馨互助
會制訂獎勵制度足以利誘會員加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會
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即依序晉升「主任
、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等職階,每招攬一
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者另行享
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之鋰鐵電池、平板電腦等
獎勵,此有附表一編號J-2、附表三編號F-9、F-10、附
表七編號C-2-2、附表九編號A23、A27、A-11-6、A-11-1
0、A-10、A2-2-8、A2-3-5、A2-5-1、A2-5-12、A4-2
-3、附表十一編號Q01所示之獎金明細表15張(見本院證
物影本卷一第2至16頁)、獎金計算表(見本院證物影本卷
一第40、41頁)、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獎金表憑證(見本院
證物影本卷一第56、57頁)、旅遊及獎金公告4張(影本見
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5、6、16、19頁)、康乃馨獎金表1
本、續繳獎金資料1本、墾丁夏拉旅店住宿卷1張、行政
公告資料5張(見偵一卷第57、87至88頁)、黃金米之旅光
碟1片、獎金領取明細1冊、贈送電動機車之鋰鐵電池名
冊1包、嘉義之旅優惠明細1冊、獎金表1冊等物扣案為證
,均為被告翁源駿等人所不爭(本院卷二第136頁、第176
頁),顯見被告翁源駿等人係以訂立業績獎金、招待旅遊
、贈送物品等手法,激勵會員或其下線招攬會員並繳納
款項予德億智公司,藉以招攬不特定人入會,此與民法
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大不相同,實係以企業化經營之
方式招攬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並運用渠等向
會員收取之會款,藉以投資獲利。
2.從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立法意旨觀之:經營收受存
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良
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
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
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
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秩序,危害社會大眾。惟目
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
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
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
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
嗣經修法刪除)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
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
,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
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此觀上述法文之立法理由揭諸
甚明,是本件假借參與互助會繳納會費再由法人公司代為收
付投資運用,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詳後述),其利用民眾
貪婪之心理,以高利吸收資金,再將資金投資運作,可謂嚴
重違反法律規範,逃避法定金融檢查制度,具高度財務與金
融失序之風險性,自屬上揭法律所規範禁止之範疇。
3.綜上,本案被告翁源駿等人所創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雖具
有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之外觀形式,實則與民法之合
會(或民間互助會)之實質內容不符,難以認定為民法之合會
(或民間互助會)之改良合會,自難認被告翁源駿等人向會員
收取之會款,係屬「代收會款」之行為。進一步言之,被告
翁源駿等人以企業化經營之方式招攬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之會員,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以運用渠等向會員收取之
會款,藉以投資獲利,考其實質乃為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
之1之立法意旨所欲規範之行為,自應認被告翁源駿等人向
會員收取會款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行為,係銀行法第29
條之1所稱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
4.再者,扣案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
會」之廣告文宣係由德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此經被告黃弘仁
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且為其餘被告所不爭(見本院卷十
一第140頁背面),而細觀上開廣告文宣內容,其記載「何謂
公司互助聯誼會」?「由公司負責管理的互助會,由公司負
責轉投資,幫會員謀取利潤,再將利潤轉為利息方式分發給
會員稱之為公司會」等語(見廣告文宣內頁),此外,上開廣
告文書封面除記載「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
聯誼會」之文字外,另以「德億智投資開發(股)公司」之公
司招牌為明顯背景(見廣告文宣封面),客觀上已足以使社會
大眾認定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係由德億智公司經營、管理之互
助會。再者,扣案之合會簿亦係由德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是
從互助會會員繳納的服務費撥款印製的,因招攬互助會而舉
辦的餐會、旅遊費用由德億智公司支出,此經被告葉鼎南、
孫嘉澤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且為其餘被告所不爭(見本
院卷十一第138頁、第140頁背面),而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4-
1-17、24-1-42所示之進貨簿、合會簿簽收表等資料,其左
上角均有印製「德億智投資開發(股)公司」之字樣;依扣案
如附表九編號A-11-7、A-11-10所示之德億智公司行政公告
資料所示,德億智公司重申「公司櫃台拒收現金,拒支出現
金,多利用銀行匯款系統,請各位提供帳號方便匯款作業,
否則公司謝絕加入合會」,並公告自100年6月1日起「公司
匯款帳號,由林春葉變更為會首呂秀齡」,及「逾期金:續
繳款未依規定於三日內繳清者,每逾期一天一會80元,公司
將於得標時,自動扣除逾期金後才匯款至個人帳戶。」此均
有該物品扣案為憑(見本院卷四第246、248、251頁);綜上
,足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確係由德億智公司經營、管理之互
助會。換言之,本案實係由德億智公司對外經營康乃馨互助
聯誼會,昭然可見。
(五)、被告姜志忠等人復辯稱: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等語。然查:(1)本案康乃
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如下: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名會
首(即林春葉或呂秀齡)組成,每會金額1萬元,為期25
個月,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德億智公司並發
給合會簿予會員收執,每組合會之標息、會費固定,自96
年5月20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標息為2,500元,每月應繳
會費為7,500元,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標息
為2,2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元,自100年3月1日起
標息調降為2,1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0元,此有附表
編號C-2-1所示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
助聯誼會」文宣本3本(見前述)、附表編號C-2-2所示之公
告1紙(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8頁),而依扣案之文宣本記
載之內容,康乃馨互助會又分為每位會員參加1會(即散會
)、每位會員參加6會、每位會員參加12會及每位會員參加
24會(即全車)等四種方案,此均為被告翁源駿等人所不爭
(本院卷二第136頁、第176頁),自堪認定。(2)本案康乃馨
互助會之標息自96年5月20日起迄至98年12月31日止標息
為2,5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元,自99年1月1日起至
100年2月28日止標息為2,2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元
,自100年3月1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
7,900元,以計算標息而言,德億智公司調降標息即代表
會員得取得之利息(即報酬)較低,從而,若以標息2,100
元為計算之基準,即可以推論會員於標息2,200元、2,500
元之期間得取得之利息(即報酬)均較標息2,100元之期間
為高,故本院即以標息2,100元為計算基準。再者,本案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於起會第1個月,每位會員除需繳交會
費外,尚需預付25期管理費5,000元(即每期200元),而
上開每期200元之管理費亦應算入會員之成本,此經被告
孫嘉澤於本院審理時自認在卷,亦為被告葉鼎南等人所不
爭(見本院卷十一第141、142頁),亦核與附表編號C-2-3
之本案康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說明書)所示,其上記載
:「一個月賺1900的利息,用多少賺─用7900來賺。所以
一個人就是賺2分4多的利息。」等語相符(見偵三卷第35
頁),則以標息2,100元計算時,實應以標息1,900元為計
算基準。(3)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方案A(即散會),若以標息(
報酬)1900元計,其實際年報酬率為19.30%至176.74%,方
案丁(即全車),若以標息(報酬)1900元計,其實際年報酬
率為43.23%,而方案B、C之實際年報酬率均會較方案A(即
散會)為高,此經鑑定證人即台灣銀行中級襄理陳若龍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十一第84、85、147頁)。
則依上開(2)所述,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於標息為2,200元、
2,500元之期間,方案A(即散會)之實際年報酬率之最低、
最高比率分別較19.30%、176.74%為高,方案丁(即全車)
之實際年報酬率則較43.23%為高,而方案B、C之實際年報
酬率均會較當時之方案A(即散會)為高,堪以認定。(4)依
卷附之臺灣銀行公告存(放)款牌告利率所示,自96年1月1
日起迄101年1月1日止,一年至未滿二年期間之定期儲蓄
存款利率,最低為年息0.795%,最高為年息2.76%(見本院
卷十一第9至69頁),則縱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方案A之最
低報酬率為19.30%為比較基準,仍顯然較年息0.795%高出
甚多(高達24.27倍)。綜上,被告姜志忠等人所辯本案亦
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
等語,顯難採信。另被告姜志忠等人復辯以我國民間互助
會之利率多少,並無相關實證研究,自難以與本案康馨互
助聯誼會之利率相互比較等語,然本院業認本案康馨互助
聯誼會並非為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之改良合會,自
無從以我國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與本案之康馨互助聯誼會之
利率加以比較,而為有利於被告姜志忠等人之認定。再者
,依前揭附表編號C-2-3之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
料(說明書)所示,其上記載:「一個月賺1900的利息,用
多少賺─用7900來賺。所以一個人就是賺2分4多的利息。
」等語(見偵三卷第35頁),亦足見本案被告葉鼎南等人對
外招攬互助會會員時,係以每月投資7900元得賺取1900利
息,利息(月息)高達2分4(若以1900÷7900=0.2405,即
24.05%)之說詞,亦即彼等係讓不特定人相信若加入互助
會,每人均有可能於第二期即得標而賺取上開高額利息,
以此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而非讓不特定人相信若
加入互助會,如於最後一期得標,僅能賺取些微利息(月
息)(若以證人陳若龍計算結果,月息為1.61%,見本院卷
十一第147頁),附此敘明。
(六)、被告姜志忠等人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經查:
1.被告翁源駿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不久,接任總經理負責擬
定公司經營方針、獎金核發制度、投資標的及資金調度,
業據被告翁源駿坦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21頁反面),核與
證人顏素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四第186
至203頁),自堪以採信,合先敘明。
2.被告姜志忠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投資部執行長,負責
該公司之不動產投資、規劃,業據被告姜志忠坦承在卷(
見前述),亦有其名片扣案可稽(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1
頁),而德億智公司取得康乃馨互助會會員繳付之會款後
,用以投資不動產、不良債權,亦如前述,則堪認被告姜
志忠所為即係負責經營、管理德億智公司之投資業務。另
被告姜志忠雖辯稱其並未參與德億智公司之投資決策等情
,然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孫嘉澤、黃弘
仁、姜志忠及伊是決策小組,有開會決定投資標的,前面
是大家共識,後來是孫嘉澤自己決定」、「公司若要決定
投資標的,會由伊、兩位副總、執行長(即姜志忠)、孫嘉
澤、黃弘仁出席決議」、「若要動用康乃馨互助會(按即
德億智公司)的資金時,至少要經過兩位副總,還有管錢
、財務的人,之前是黃弘仁及孫嘉澤都會簽名」、「若要
動用德億智公司的資金時,姜志忠有時候會簽名」等語(
本院卷三第139、173、174頁);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伊在公司期間所聽到的投資案,都跟姜志忠、翁源
駿、孫嘉澤、黃弘仁有關,但到底是誰決定、主導,伊不
清楚」、「在公司有參與投資的人,是姜志忠、孫嘉澤、
黃弘仁、翁源駿,至於每個人負責的投資項目是哪一樣,
我不清楚」等語(本院卷四第22、42頁)等語,足見被告姜
志忠對於德億智公司決定投資標的乙事,亦有共同參與決
策之權,故其自有參與德億智公司之投資決策,其所辯尚
難採信。
3.被告孫嘉澤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顧問,負責招攬互助
會會員、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等綜
合業務,業據被告孫嘉澤坦承在卷(本院卷二第170頁;卷
四第94、95頁;卷九第167頁),核與證人翁源駿、顏素樺
、林美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本院卷三第173頁
;卷四第198頁;卷五第46頁),復有附表十編號24-12 -3
、24-13-10所示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
0年10月份薪資表、業績表在卷可參(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
第81、82、84至90頁、第95至97頁),亦堪認定。另被告
孫嘉澤雖辯稱其並未參與德億智公司之投資決策,亦未負
責資金調度等情,然附表十編號編號24-12-1之明細分類
帳內容,其上記載「100/4/27付勤鷹企業投資款2千5百7
拾5萬元(孫顧問代付.沖續繳新入會)」等字、並有記載「
孫顧問代墊款-勤鷹投資總明細」1張、手寫之「孫墊付款
」1張、「100/5/30付長利投資款…孫代匯400萬」等分類
帳1張(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第73至77頁),且證人顏素樺
、林美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孫嘉澤會將其得標金借予公
司應急(本院卷四第194頁;卷五第43頁),足見被告孫嘉
澤確有幫德億智公司調度資金,實無疑義。再者,證人翁
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孫嘉澤有直接管理公司資金」、
「我擔任總經理時,德億智公司的核心幹部有兩位副總、
(另)一位是黃弘仁、一位是孫嘉澤,就這幾個人負責決策
」「一開始孫嘉澤、黃弘仁、姜志忠及伊是決策小組,有
開會決定投資標的,前面是大家共識,後來是孫嘉澤自己
決定」、「公司若要決定投資標的,會由伊、兩位副總、
執行長(即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出席決議」、「若要
動用康乃馨互助會(按即德億智公司)的資金時,至少要經
過兩位副總,還有管錢、財務的人,之前是黃弘仁及孫嘉
澤都會簽名」等語(本院卷三第139、149、173、174頁);
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公司期間所聽到的投
資案,都跟姜志忠、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有關,但到
底是誰決定、主導,伊不清楚」、「在公司有參與投資的
人,是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翁源駿,至於每個人負
責的投資項目是哪一樣,我不清楚」等語(本院卷四第22
、42頁),足見被告孫嘉澤對於德億智公司決定投資標的
乙事,亦有共同參與決策之權,其所辯亦難採信。
4.被告黃弘仁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仍然繼續招攬互助會會員
,此經其自承在卷(本院卷二第170頁),復有附表十一編
號Q01至Q04、編號Q06至Q08、Q11、Q12之、Q13、Q15、
Q16所示之電磁紀錄、獎金表等文件扣案為憑,自堪信為
真實。又被告黃弘仁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其有負責辦
理招待會員旅遊事宜(本院卷二第170頁),然其於高雄市
調處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曾帶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出
團旅遊(偵二卷第153頁;本院卷九第168頁),此外,復有
附表十一編號Q12之之「超級玩家雪世界旅客證」扣案
為憑,自應認其亦偶有負責理招待會員旅遊事宜。再者,
被告黃弘仁辯稱其並未負責尋找投資標的、參與投資決策
等情,然證人翁源駿、楊能貴均證稱被告黃弘仁對於德億
智公司之投資標的有參與決策之權,業如前述,且證人證
人林美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就伊得到的訊息,黃弘仁
幫公司找不動產的投資標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4頁反
面),衡以上開證人所述情節互核相符,自堪採信。另被
告黃弘仁辯稱其並未擔任德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乙節,然證
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接任總經理時確實是黃弘仁
擔任財務長(見本院卷三第128、185頁),核與證人顏素樺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實際上德億智公司的財務主管是黃弘
仁」、「(德億智公司的)一般款項支出或投資(款),大都
是黃弘仁或翁源駿交待的」、「黃弘仁會交待我們出什麼
投資案件或款項,他跟翁源駿一樣會交待我們出什麼款項
,我們行政一樣要照切,詢問過翁源駿同意後,我們也會
出款」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9、191、197頁),及證人侯
秀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德億智公司如果要出款會直接從
會首帳戶出款,德億智公司的帳戶出入比較少,黃弘仁會
指示將會首帳戶或櫃檯收到的錢匯到哪個帳戶,因為翁源
駿有說伊有委託黃弘仁資金的部分,所以要聽黃弘仁的指
示,但仍要至少二位主管同意才會支出。伊在市調處所述
黃弘仁協助翁源駿管理資金並調度就是這個意思。就伊瞭
解,匯出款都是跟投資有關。」、「在市調處提到黃弘仁
表示不希望德億智公司使用的會首帳戶裡面存款餘額太高
,所以要把這二個帳戶的錢存到吳森彬的帳戶裡面乙事屬
實」、「吳森彬的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帳戶是由黃弘仁保管
的」、「如果公司要發的得標金不夠就直接跟黃弘仁講,
從該帳戶領錢出來發。」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6、28頁、
第29頁反面、第30頁反面、第35頁、第36頁反面、第37頁
)大致相符,堪信證人翁源駿、顏素樺、侯秀蓉3人所述內
容與事實相符。從而,本院認被告黃弘仁辯稱其並未擔任
德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乙節,亦委無足採。
5.被告楊能貴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
授課(即教育訓練)、帳務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
事宜,業據其坦承在卷(見前述),核與證人翁源駿、葉鼎
南、孫嘉澤、顏素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
卷三第134至136頁、第165至168頁、第173、176頁、第
258頁反面、第259頁反面;卷四第95頁反面、第103頁、
第193頁反面),復有附表十編號24-12-3、24-13-10所示
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0年10月份薪資
表、業績表在卷可參(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第81、82、84
至90頁、第95至97頁),亦堪認定。
6.被告葉鼎南於德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行政副總,負責管理
公司人事及行政部門,並審核公司帳務,業據其坦承在卷
(見前述),核與證人翁源駿、孫嘉澤、顏素樺、侯秀蓉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三第132、133頁、第
173、176頁;卷四第95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193頁反
面;卷五第45頁反面、第46頁),復有附表十編號24-12-3
、24-13-10所示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
0年10月份薪資表、業績表在卷可參(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
第80頁反面、第81、88頁、第95至106頁),洵堪認定。又
被告葉鼎南於德億智公司擔任行政副總,亦負責協助辦理
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乙節,亦據證人翁源駿、孫嘉澤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第165、166、168頁;卷
四第95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7.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標息,自96年5月20日起至98年12月
31日止標息為2,5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元,自99年
1月1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標息為2,200元,每月應繳會
費為7,800元,自100年3月1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元,每
月應繳會費為7,900元,業如前述,而德億智公司調降互
助會標息係由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葉鼎南、楊能貴
等人共同商議決定,業經證人孫嘉澤、楊能貴、葉鼎南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54頁;卷四第44頁、
第9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8.被告翁源駿於100年1月初決定將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所繳
納之會款,其中供發放獎金使用之餘額,由同案被告吳森
彬之陽信銀行岡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簽發面
額各50萬元之支票充當紅利,合計被告翁源駿取得3張支
票(票號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提示人翁世
育為翁源駿之子)、被告姜志忠取得1張支票(票號AD00000
00)、被告楊能貴取得1張支票(票號AD0000000,提示人邱
嘉玲為楊能貴之妻)、被告黃弘仁取得2張支票(票號AD000
0000、AD0000000)、被告林春葉取得1張支票(票號AD0000
000)、同案被告吳森彬取得2張支票(票號AD0000000、AD
0000000),此經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
院卷三第146、171頁),亦為被告楊能貴自承在卷(本院卷
六第147頁反面至148頁),復有同案被告吳森彬之陽信商
業銀行岡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資料各1份、前揭支票影本10張、陽信商業銀行岡
山分行陽信岡山字第0000000號函1紙、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國內作業中心104年4月9日104忠法查密字第09886號函附
之開戶資料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
104年4月14日元作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
份、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104年4月21日合作屏存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份、台灣銀行岡山分行104
年4月16日岡山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份
、翁世育之戶籍資料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五第155至169頁
;卷六第47至56頁、第58頁、第102至103頁、第106至107
頁、第131至132頁、第133至135頁、第198頁),此部分事
實亦堪認定。
9.被告翁源駿等人設立德億智公司,並利用康乃馨互助聯誼
會之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以取得資金運用等
節,於本案尚未遭檢調機關查獲之前,因與某位劉將軍產
生嫌隙,劉將軍宣稱要檢舉康乃馨互助會、搞垮德億智公
司,被告翁源駿、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楊
能貴、顏素樺、林美足等人遂於高雄市三民九如一路之「
人道酒店」內聚餐商議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之偵查行動
,並決定若日後接受檢調調查時,由被告翁源駿坦承其係
德億智公司總經理,被告姜志忠坦承其係德億智公司之財
務長,不要講出黃弘仁、孫嘉澤2人,以利德億智公司繼
續對外運作等情,業據證人翁源駿、姜志忠、葉鼎南、楊
能貴、黃弘仁、顏素樺、林美足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
卷(見本院卷三第130頁、第200頁反面至221頁、第228頁
反面、第243頁反面至244頁;卷四第21頁反面至22頁、第
56頁、第189頁;卷五第40頁),核渠等所供情節大致相符
,自堪採信。
10.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於100年12月19日遭檢調查獲後,於101
年11月27日無法支付應給付會員吳俊毅之款項,吳俊毅乃
與德億智公司協商,嗣由被告翁源駿、姜志忠、孫嘉澤於
101年12月10日共同簽發面額各100萬元之本票交付吳俊毅
,以資擔保還款,此有吳俊毅之追加告訴暨補充告訴理由
狀1份、本票影本4張、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1份在卷可
稽(見102年度偵字第26657號卷第12至17頁、第39至41頁
、第56頁),亦為被告姜志忠、孫嘉澤2人所不爭(見本院
卷九第166-168頁),足認被告姜志忠、孫嘉澤2人於德億
智公司無法按時給付會員款項時,確有為德億智公司承擔
債務之行為。
11.被告翁源駿、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楊能貴
等人自96年10月起即按月領取薪資2萬元、2萬元、2萬元
、3萬元、3萬元、3萬元,此有附表十編號24-1-31之96年
10月、11月薪資表及薪資簽收單扣案為證(見本院證物影
本卷三第65至67頁),亦為被告翁源駿、黃弘仁、孫嘉澤
、葉鼎南、楊能貴等人所不爭,亦堪信為真實。至於,被
告姜志忠辯稱其與翁源駿等人約定薪資係以投資標的獲得
利潤之百分之二十,若投資標的未獲利,則無分紅等節,
就其薪資部分,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12.綜上,德億智智公司設立之後,被告姜志忠擔任投資部執
行長,負責經營、管理公司投資業務及參與投資決策,被
告孫嘉澤擔任顧問,負責資金調度、參與投資決策、招攬
互助會會員、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
等綜合業務,被告黃弘仁擔任財務長,負責尋找投資標的
、參與投資決策、招攬互助會會員及辦理招待會員旅遊事
宜,被告楊能貴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授課(即教育訓
練)、帳務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事宜,被告葉
鼎南擔任行政副總,負責管理公司人事及行政部門,並審
核公司帳務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共同繼續
以德億智公司之名義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
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買賣、不良
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當豐厚,加入
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入互助會,
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渠等均有領固定之
薪資,被告姜志忠、楊能貴、黃弘仁復取得100年1月份之
紅利,足認渠等確有從對外招攬互助會乙事獲利;德億智
公司調降互助會標息係由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葉鼎
南、楊能貴等人共同商議決定,足見被告孫嘉澤等人對於
德億智之財務收支狀況(按調降互助會標息意謂增加德億
智公司向互助會會員收受之會費)均有某種程度之決定權
;另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楊能貴等人
知悉檢調機關可能偵辦本案後,復與被告翁源駿等人於高
雄市三民九如一路之「人道酒店」內聚餐商議如何因應檢
調機關可能之偵查行動,並決定若日後接受檢調調查時,
由被告翁源駿坦承其係德億智公司總經理,被告姜志忠坦
承其係德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不要講出黃弘仁、孫嘉澤2
人,以利德億智公司繼續對外運作,亦足見渠等與德億智
公司之存亡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甚至,被告姜志忠、孫嘉
澤2人於德億智公司無法按時支付款項予會員吳俊毅時,
願與被告翁源駿共同為德億智公司承擔上開債務,苟非渠
2人確曾自德億智公司獲取利益,怎可能有此舉動?綜合
上述,足認被告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
楊能貴等人係與同案被告翁源駿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各
自負責上開行為以達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目的,渠等確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灼然可見。再者,被告林春
葉、呂秀齡2人擔任康乃馨互助會之會首並提供金融帳戶
供德億智公司使用,按月領取酬勞乙節,業經認定如前,
而本案被告姜志忠等人既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形式
對外違法吸金,則以自然人擔任會首並提供金融帳戶供會
員匯入會款乙事,對於渠等之犯罪計畫即屬不可或缺之一
環,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人貪圖小利而允諾擔任會首,
顯亦有自該犯罪計畫獲取利益之意思,則渠2人自與被告
姜志忠等人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無疑義。末
查,被告黃弘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曾罹癌,於99年9月5
日再度病發,住院1月又8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8頁),核
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2月16日健保高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之就醫紀錄相符,應堪採信,然被告黃
弘仁縱於上開期間住院,仍無證據證明其已中斷與被告翁
源駿等人之犯意聯絡,此觀其於100年4月23日仍委託案外
人任秉銓向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購買高雄市○○區○
○段○000○000○000○0號建地及其上建物等情自明(相
關契約書等資料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99至100頁),是本
院認黃弘仁雖於上開期間住院,仍未中斷其與被告翁源駿
等人之犯意聯絡,附此敘明。
(七)、被告姜志忠辯稱:其並未參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設、
經營或會員之招募,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務完全無關
,又其並非德億智公司之負責人,更無經營、管理該公司
財務、人事、行政之權力;依卷存之證據資料,德億智公
司所購買之不動產,並無任何一筆登記在其名下,其與翁
源駿等人約定若投資標的未獲利,則無分紅等節,縱係屬
實,然其每月領取2萬元薪資,業如前述,其復自承與翁
源駿等人約定若投資標的有獲利,即得分紅,而其與被告
翁源駿、黃弘仁、孫嘉澤等人均對於德億智公司決定投資
標的具有共同參與決策之權,亦如前述,足見其與被告翁
源駿等人係共同掌控德億智公司收受之互助會款項加以運
用,實難認其與被告翁源駿等人並無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孫嘉澤辯稱:若其明知康乃馨互
助會係違法吸金,怎讓自己背負數億元之債務?及被告黃
弘仁辯稱:若其明知康乃馨互助會係違法吸金,怎可能招
攬至親加入?另被告楊能貴亦自承其參加本案康乃馨互助
會約有100多會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5頁反面),被告呂秀
齡亦有參加本案康乃馨互助會等情(見本院卷九第165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然本案康乃馨互助會設有獎勵制度,
會員加入之後若再招攬他人入會或自己本身參加之會數達
一定數量,即可領取獎金,此為被告孫嘉澤、黃弘仁、楊
能貴、呂秀齡等人所不爭,則被告孫嘉澤、黃弘仁、楊能
貴、呂秀齡等人縱使本身或邀至親好友參加之互助會數量
極巨,應係因上開獎勵制度之誘因使然。再者,被告孫嘉
澤、黃弘仁、楊能貴等人均係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創始成
員,苟其本身並未加入互助會,其對外招攬他人入會時,
將徒生質疑,不利於渠等招攬互助會業務之進行。況證人
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開始是千篇一律,包括台
中的鉅眾也是一樣,是後會養前會,一定要有新的業績,
但若是要永續經營,一定要有一個可以獲利的投資標的,
那個時候我們整個公司那麼有信心,是因為我們看中鋰鐵
電池這個投資標的…我們看中這個,當後會養前會之後,
鋰鐵電池只要一上市,獲利是好幾十倍,我們就可以填平
這些債務。」等語,證人孫嘉澤於本院審理亦證稱:「我
們在設立合會時,就有以後會降標息的想法,因為量愈來
愈大,會無法負荷,且要思考如何下車,雖然鉅眾已經運
作二十幾年,但只要鋰鐵電池掛牌成功,原始設立10塊,
如果業績好,科技股的本益比都會有一、二十倍,我們的
目標在這一、二十倍,成功後,我們就結束了。」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37、97頁),足見被告孫嘉澤、黃弘仁、楊
能貴等人均係自忖渠等本身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應能
知悉德億智公司之財務狀況,而於最佳時間取回投入之會
款(即下車)。綜上,縱被告孫嘉澤、黃弘仁、楊能貴、呂
秀齡等人本身或邀至親好友參加之互助會數量極巨,其動
機不一,尚難執此即為有利於被告孫嘉澤、黃弘仁、楊能
貴、呂秀齡等人之認定。另被告楊能貴辯稱:又其亦非德
億智公司經營決策之人,對於公司之投資標的並無決策權
,亦無權過問等語,及被告葉鼎南辯稱:其雖擔任德億智
公司之行政副總,管理公司人事及審核公司帳務,但僅屬
內勤工作,帳務初核亦是初核,金額限於2萬元之內,對
於公司之投資標的完全無決定權,亦未招攬互助會等語,
縱係屬實,然被告楊能貴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授課(
即教育訓練)、帳務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事宜
,被告葉鼎南擔任行政副總,負責管理公司人事及行政部
門,並審核公司帳務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
業如前述,渠2人負責之業務內容,對於德億智公司取得
並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款,以利於運用投資等事項,具
有重大關係,實難謂其與翁源駿等人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被告林春葉辯稱:德億智公司
只是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履約保證公司乙節,與事實不符
(按德億智公司實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實質上會首,見
前述),至其辯稱其並無違法吸金(應指招收互助會會員)
乙節,縱係屬實,仍無礙於本院認其與被告翁源駿等人有
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判斷。被告呂秀齡辯
稱:其實際上並未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投資、決策,
縱係屬實,亦無礙於本院認其與被告翁源駿等人有違反銀
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判斷。
(八)、雖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楊能貴、林春
葉、呂秀齡等人與同案被告翁源駿就本案違法吸金犯行具
有共同正犯之關係,然因渠等參與之時間不一,基於罪責
原則,爰就渠等參與期間所收受之會款數額,認定如下:
1.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楊能貴等人係康乃馨互助
聯誼會之創始成員,亦係德億智公司之創始成員,被告姜
志忠於德億智公司設立(96年11月12日)後始擔任投資部執
行長,然因彼時尚無檢調機關介入偵辦,故無相關證據留
存可供認定被告葉鼎南等人收受會款之數額,嗣德億智公
司於97年8月21日起使用千奧會計系統記帳,上開會計帳
內容經本案檢調機關查扣,故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葉鼎南
等人違法吸金之數額,自97年8月21日起算迄本案查獲日(
100年12月19日)止,經本院交付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7所示
之德億智公司會計帳光碟內容供證人顏素樺統計後列表說
明,並經其到庭證述如下:表格上所列「關於合會款」部
分,其中「合會收入-新會」之「加總的貸方金額」意指
該段期間(按係本院請其統計之期間,即97年8月21日至10
0年12月19日止)所有新入會者應繳的金額,也就是德億智
公司實收金額,但公司有時候會辦優惠活動,所以扣掉「
合會優惠折讓」的金額,才是公司實際上收入的現金;有
些新入會的會員,當月決定退出,所以「關於合會款」部
分,其中「合會收入-新會」之「加總的借方金額」意指
該段期間(即97年8月21日至100年12月19日止)所有新入會
者當月退出時,公司退給新入會者的金額;其上所列「屬
於合會款」部分,其中「應收款-合會」之「加總的貸方
金額」意指該段期間(即97年8月21日至100年12月19日止)
所有未得標會員者續繳的金額,德億智公司確實有收到該
筆金額,其中「得標金」「加總的借方金額」意指該段期
間(即97年8月21日至100年12月19日止)所有得標會員者領
取的金額,德億智公司確實有支付該筆金額等語(見本院
卷六第142頁反面至145頁、第149頁)。從而,就計算本案
行為人違法吸金之數額而言,計算方法即係將表格上所列
「關於合會款」部分,其中「合會收入-新會」之「加總
的貸方金額」扣掉「合會優惠折讓」之金額,再加上表格
上所列「屬於合會款」部分,其中「應收款-合會」之「
加總的貸方金額」即屬之;就計算本案行為人退還會員之
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而言,計算方法即係將表格
上所列「關於合會款」部分,其中「合會收入-新會」之
「加總的借方金額」,再加上表格上所列「屬於合會款」
部分,其中「得標金」之「加總的借方金額」即屬之。故
依此計算方式,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楊能貴、
姜志忠等人,自97年8月21日起算迄本案查獲日(100年12
月19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高達48億1167萬8088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然渠等於此段期間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
額,亦高達24億6819萬794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統計表格見本院卷六第149頁)。
2.被告林春葉自德億智公司設立起即擔任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之會首,雖其自稱於100年6月間退出(見偵一卷第156頁)
,然林春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000000000000
0號帳戶分別於100年8月18日、同年8月23日有一筆7900元
現金存款交易及一筆7900元網路轉帳交易,另其所有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
年8月18日亦有一筆7800元現金存款交易,此有上開帳戶
之交易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屏東地檢102年度他字卷第116
頁及外放卷、本院卷十第11、12頁;本院卷五第120頁及
外放卷),而上開7800元、7900元之存款數額,與本案康
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各期應繳會款相符(見前述),堪信上開
7800元、7900元之存款交易均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會員匯
入之會款。換言之,被告林春葉至遲於100年8月23日仍有
提供其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
帳戶供德億智公司使用,讓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匯入會款,
其自仍有與被告黃弘仁等人共同違法吸金之犯意。故本院
認被告林春葉迄100年8月23日止,仍應就被告黃弘仁、孫
嘉澤、葉鼎南、楊能貴、姜志忠等人違法吸金之行為共同
負責。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林春葉違法吸金之數額,自
97年8月21日起算,然其既於100年8月23日以後退出康乃
馨互助會或德億智公司,則計算其應與被告黃弘仁、孫嘉
澤、葉鼎南、楊能貴、姜志忠等人共同負責之違法吸金數
額,應自97年8月21日起至100年8月23日止。依上開計算
方式,自97年8月21日起算迄100年8月23日止之違法吸金
數額高達38億9133萬88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00),然渠等於此段期間退
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亦高達18億4550
萬434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統計表格見本院卷十第126頁)。
3.被告呂秀齡自稱其自100年4月間擔任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
會首(見偵一卷第127頁),然被告呂秀齡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六合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3月29日新
開戶,此有上開帳戶之存摺扣案為證(即附表十編號04所
示之物,存摺封面影本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第34-35頁),
且被告呂秀齡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自承其擔任會首時,前
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
行開戶,並將存摺、印鑑等物交由林美足帶回公司等語(
見偵一卷第131頁反面),則被告呂秀齡既於100年3月29日
起將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供德億智公司使用,讓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匯入會款,其
應自100年3月29日起迄100年12月19日止就被告黃弘仁、
孫嘉澤、葉鼎南、楊能貴、姜志忠等人違法吸金之行為共
同負責。依上開計算方式,自100年3月29日起算迄100年
12月19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高達21億1493萬3668元(計算
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然渠等於此段期間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
額,亦高達12億9396萬0156元(計算式:90300+00000000
00=0000000000,統計表格見本院卷七第12頁)。
4.本案偵查期間,被告翁源駿委任之辯護人於102年9月11日
具狀陳報渠等與康乃馨互助會會員業經結算完畢之相關資
料(見101年度偵字第18589號卷之附件卷《共二卷》),然
經本院統計上開資料所附之已結算完畢之金額,合計共
1億1432萬32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見上開卷2第4、49、78、82、114、140至141、192至1
93頁),上開數額亦遠不及於前揭3.所示之退還會員之會
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顯見不足以做為認定被告葉鼎南
等人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之依據,仍
應以本院請證人顏素樺依扣案之德意智公司會計帳光碟內
容所統計列表,並加以計算之結果之數額為準。再者,本
案審理期間,附表十五所示之會員陸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或單純寄送其參加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相關資料,並據以
主張其受有損害,然其等陳述之內容與其提出之相關資料
,二者落差甚巨,本院僅能依附表十五所示之證據資料認
定其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後迄本案查獲時(100年12月19
日)止所付出之會款數額,附此敘明。又附表十五所示之
會員並非參加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全部會員,自不得以渠
等付出之會款數額,據以認定被告葉鼎南等人從事違法吸
金之數額,自屬當然。
(八)、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鼎南、楊能貴、姜志忠、呂秀齡
等人雖均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係沿用桃園、台中地區互
助會之模式(如匯鉅、皇家、鉅眾互助會),尤其鉅眾公司
案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渠等參考上開互助會之運作模
式而以康乃馨互助會制度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主觀上
並無違法性認識等語。經查:案外人葉信村、林金閣於84
年間在台中地區成立鉅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鉅眾
公司)經營「大台中互助會」,招攬不特定人參加互助會
而收受會款,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乙案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月1日以95年
度偵字第24453號、96年度偵字第9060號提起公訴,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5月14日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1903
號判決被告葉信村等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11月26日以97年度金上訴字第
1479號判決改判被告葉信村等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
、8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8年3月1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
1423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再於98年8月13日以9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3
號判決駁回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故該案最終判決無罪
確定,此固有上開判決及案外人葉信村、林金閣之前案紀
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十第131至172頁),然該案件既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衡諸常情,一般人即得知悉此等行為涉有
犯罪嫌疑,已無正當理由可以完全確信該等行為係合法之
行為。又上開案件係於96年5月1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葉鼎南等人既自承渠等係參考鉅眾公司經營之互助會之
模式運作,當亦知悉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則依
上述說明,自難認渠等主觀上確信其行為確屬合法,是以
被告葉鼎南等人難謂無違法認識。從而,被告葉鼎南等人
均辯稱渠等皆無違法性認識等語,難以採信。
(九)、此外,復有附表十二所示之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833張、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張扣案,及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合作開發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等資料附卷可按(101年度偵字第18589號附件卷三第1至
205頁、第259至260頁)。
三、綜上所述,被告葉鼎南等人所辯上情,均無可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葉鼎南等人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足可認定。
參、論罪部分: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
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
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
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
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
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原
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
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銀行法第
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
,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
策之負責人及行為負責人,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
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
負責人或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415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參照)。
二、查被告翁源駿(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於法人德億智公司設立後
不久,即接任總經理,負責制定公司經營方針、獎金核發制
度、投資標的及資金調度,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其為法人德億智公
司之行為負責人,且德億智公司並非銀行,亦未經許可而得
從事銀行業務,被告翁源駿竟以德億智公司之名義經營、管
理康乃馨互助會,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而收受款項,並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其行為
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且其犯罪所得
達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25條3項、第1項後段論處。另被
告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黃弘仁、孫嘉澤、林春葉、呂
秀齡等人雖不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具法人行
為負責人身分之翁源駿共同以上開方式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
務,且渠等所吸收之資金亦超過1億元以上,所為已係銀行
法第29條之1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
能貴、黃弘仁、孫嘉澤、林春葉、呂秀齡等人所為,仍均係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起訴法條雖記載
被告姜志忠等人均係違反銀行法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然查
,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記戴「自97年8月21日至查獲
日止,吸收高達52億4883萬8720元之資金」等語(起訴書第7
頁,上開數額記載有誤,且並未區分姜志忠、葉鼎南、楊能
貴、黃弘仁、孫嘉澤、林春葉、呂秀齡共犯間應負責之數額
,應以本院上開認定之數額為準),故起訴法條顯係誤植,
而公訴人論告時亦表示被告姜志忠等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
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見本院卷九第173至174頁),本院無
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又被告姜志忠自設立起迄98年
10月15日止為董事,係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負責人,自
98年10月16日改登記為監察人,則非該條項規定之負責人(
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然銀行法第125條
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之
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
要旨參照),本院認定被告姜志忠係於德億智公司成立後擔
任投資部執行長,負責經營、管理公司投資業務及參與投資
決策,然被告姜志忠本人並未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之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業如前述,是其尚非屬銀
行法第125條3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合先敘明(按德億
智公司調降互助會標息係由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葉鼎
南、楊能貴等人共同商議決定,被告姜志忠並未參與其中《
見前述二、之(六)之7.部分》;又依高雄市調處100年12月
19日筆錄記載,被告姜志忠雖坦承其約於97年度才加入康乃
馨互助會招攬會員及會務,98年底會首改為呂秀齡,由其、
翁源駿及吳森彬負責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等相關業務等語
《見偵一卷第211頁反面》,然經本院法官助理勘驗其調詢
錄音光碟內容,實則被告姜志忠係陳述其都沒有招攬,是一
年多後其太太開始跟會、招攬等語《見本院卷六第70頁反面
》,是上開調詢筆錄之記載顯有誤記,不足做為認定被告姜
志忠有實際從事招攬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會員之依據)。被告
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黃弘仁、孫嘉澤、林春葉、呂秀
齡等人均未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渠等與同案被告翁
源駿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惟各被告彼此間應共同負責之吸金數額如
前所述)。又被告黃弘仁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6月,於96年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本院考量被告
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林春葉、呂秀
齡等人均未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渠等雖與同案被告
翁源駿共同違法吸金,其中被告葉鼎南擔任行政副總,負責
管理公司人事及行政部門,並審核公司帳務及協助辦理業務
授課(即教育訓練),被告楊能貴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授
課(即教育訓練)、帳務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事宜
,然被告葉鼎南、楊能貴2人本質上係受僱於德億智公司;
被告姜志忠擔任投資部執行長,負責經營、管理公司投資業
務及參與投資決策,被告孫嘉澤擔任顧問,負責資金調度、
參與投資決策、招攬互助會會員、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
授課(即教育訓練)等綜合業務,被告黃弘仁擔任財務長,負
責尋找投資標的、參與投資決策、招攬互助會會員及辦理招
待會員旅遊事宜,其3人固有參與德億智公司之投資決策,
然其3人本身參與本案違法吸金之犯罪主導性顯較同案被告
翁源駿為低,認其3人之犯罪情節較被告翁源駿輕微;被告
林春葉、呂秀齡2人僅單純擔任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
,並提供其金融帳戶供德億智公司使用,其犯罪主導性較被
告孫嘉澤、黃弘仁為低,認其2人之犯罪情節較被告翁源駿
更為輕微,故就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
弘仁、林春葉、呂秀齡之上開犯行,併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均減輕其刑。被告黃弘仁部分並依法先加後減
之。復考量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人之犯罪情節,縱依刑法
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其最低法定本期為有期徒
徒3年6月,依社會一般觀念,猶有過重之感,認有情輕法重
之情,足堪憫恕,爰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酌減其刑,並
依法遞減之。末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
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姜志忠、葉鼎
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林春葉、呂秀齡等人雖均有
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然依一般社會通念
,該等行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具集合犯
之性質,而屬實質上一罪,故被告姜志忠等7人就上開行為
,均僅論以一罪。又本案被告葉鼎南等人實係先創設康乃馨
互助會,再成立得億智公司,且渠等於96年5月20日創設康
乃馨互助會後即開始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互助會而收受會款,
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迄
得億智公司設立登記日(96年11月12日)前之期間,仍繼續經
營上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按因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葉鼎南
等人收受之款項數額多少,故檢察官僅起訴自97年8月21日
起至查獲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起訴事實漏未記載此部分
事實,然本件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上開犯罪事實之
補充,係屬事實之擴張,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且被告翁
源駿於德億智公司成立之前,當然不具備法人之行為負責人
身分,然其於德億智公司成立之後,已具備法人之行為負責
人身分,仍繼續經營上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基於其上開所
犯係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不容割裂適用法律,是其所
為上開犯行,自應適用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
規定,被告葉鼎南等人之犯行,亦不容割裂適用法律,仍應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而適用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
後段之規定,併予敘明。另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部分(103年
度偵字第14623、20418號,即附表十五編號19至44部分)之
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另附
表十五編號01至18部分之犯罪事實,亦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
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經本院於審
理時依法提示調查相關證據,本院亦得併予審判,亦併予敘
明。
三、本案起訴事實書記載被告葉鼎南等人非法吸金事實之時間係
自96年11月12日得億智公司成立起100年12月19日查獲日止
,其中自97年8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吸收高達52億4883萬
8720元之資金等語(起訴書第7頁),然如前述,被告葉鼎南
等人自97年8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違法吸金之數額為48億
1167萬8088元,應予更正。另被告林春葉與被告葉鼎南等人
應共同負責之違法吸金期間、數額,應自97年8月21日起至
100年8月23日止、共38億9133萬8820元;及被告呂秀齡與被
告葉鼎南等人應共同負責之違法吸金期間、數額,應自100
年3月29日起至100年12月19日止、共21億1493萬3668元,均
應予以減縮並更正,且因本件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上開犯罪事實之減縮,係屬事實之減縮,本院自得依法併予
審理,附此陳明。
四、茲審酌被告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與同案被告翁
源駿等人均為康乃馨互助會之創始成員,渠等於96年5月20
日創設康乃馨互助會後即開始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互助會而收
受會款,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
業務,迄得億智公司設立後,被告姜志忠則與被告葉鼎南等
人共同繼續以億智公司名義對外利用康乃馨互助會之方式,
以附表A、B、C、D所示之高額報酬吸引社會大眾,擴大吸金
規模,以供其投資之資金需求,迄本案查獲時,共計吸收至
少高達48億1167萬8088元以上之資金(上開數額係自97年8月
21日起算至查獲日止之數額,故若自96年5月20日起算本案
非法吸金數額,當然逾上開數額),破壞合法金融秩序,製
造社會、家庭之紛擾及加入上開互助會者之個人生活困頓、
精神打擊,至少造成附表十五所示之參加者之財物損失,其
等犯罪情節極為嚴重;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人僅單純擔任
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金融帳戶供德億智公
司使用,其犯罪主導性、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且被告林春葉
與被告葉鼎南等人應共同負責之違法吸金期間、數額,應自
97年8月21日起至100年8月23日止、共38億9133萬8820元,
及被告呂秀齡與被告葉鼎南等人應共同負責之違法吸金期間
、數額,應自100年3月29日起至100年12月19日止、共21億
1493萬3668元,其2人應負共犯責任之非法吸金數額亦屬鉅
大;復考量被告葉鼎南等人、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人違法
吸金期間,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亦分
別達24億6819萬7947元、18億4550萬4347元、12億9396萬
0156元,稍有彌補加入本案互助會之會員;又本件係同案被
告翁源駿(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居於主導犯罪地位,被告姜志
忠、黃弘仁、孫嘉澤共同參與公司之投資決策,犯罪角色、
地位相同,被告葉鼎南、楊能貴分別負責行政管理、教育訓
練,亦居於重要地位,但其2人本質上係受僱於德億智公司
,僅係次級之輔助地位,犯罪所獲利益也較被告姜志忠、黃
弘仁、孫嘉澤等人為低,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人之犯罪分
工程度較低,犯罪所得分別為83萬元(見本院卷五第149至
153頁)、24萬元(依呂秀齡自述德億智公司將其會首報酬匯
入其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依扣案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內頁資料所示,其自100年5月起
至同年12月止,按月領3萬元,共24萬元,見本院證卷影本
卷一第23至27頁);再斟酌被告孫嘉澤、黃弘仁2人自述其本
身或至親好友加入之會數甚巨(據其2人自稱付出之會款金額
分別約10億、6600萬元,見本院卷四第99頁反面、第53頁反
面),故其2人與翁源駿、姜志忠共同違法吸金之動機,一方
面係為了取得投資所需之資金、貪圖康乃馨互助會制度所設
之獎金,同時(渠2人自述)亦深怕有所損失,為掌握德億智
公司運用康乃互助會會款之實情,而投入參與德億智公司之
運作及招攬其他會員加入之吸金行為;末考量被告姜志忠之
學歷為碩士畢業、家境小康(偵一卷第210頁)、被告葉鼎南
之學歷為工專畢業、家境小康(偵二卷第11頁)、被告楊能貴
之學歷為農專畢業、家境小康(偵二卷第15頁)、被告黃弘仁
之學歷為高中肄業、家境小康(偵一卷第153頁)、被告林春
葉之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境小康(偵一卷第156頁)、被告呂
秀齡之學歷為高商畢業、家境小康(偵一卷第126頁),被告
姜志忠於81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不構成累犯),被告楊能貴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已緩刑期滿),被告孫嘉澤
於81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已緩刑期滿)、於8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1年3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8年間因違反證
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刑),於103年5
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被告黃弘仁於95年
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6年2月1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被告呂秀齡
於95年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已緩起訴期滿),被告葉鼎南、林春葉2人並無前科紀錄
,素行良好(以上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等行為人品行,及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
澤、黃弘仁、林春葉、呂秀齡均矢口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
不佳,然渠等均坦承其參與之部分客觀行為,有助於本案事
實之釐清,且被告姜志忠等人於本案查獲後,與本案部分互
助會會員結算清償金額共1億1432萬3200元(見前述),及被
告呂秀齡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其行為不應該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209頁反面),稍有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
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次按宣告沒收之物,除違禁物或
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係以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此觀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甚明。又所謂「
屬於犯人所有」雖包括共犯所有之物在內,但法人並無犯
罪意識,其與自然人不可能有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
故法人(如公司)所有之物品,自不得在自然人被告主文
項下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意旨
參見)。另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以該物對於行為人之
犯罪結果之實現有直接關聯性者而言,苟對於犯罪結果之
實現並無直接關聯性,即非屬該條所稱之供犯罪使用之物
。
(二)經查:(1)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之物,除其中附表
十編號01之、編號02之、編號03、編號04之物分別係
被告林春葉、呂秀齡所有之物,且係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
,及附表九編號A12之現金125萬1800元係被告姜志忠等人
犯罪所得之物之外(後述),其餘扣案物品分別為非被告姜
志忠等人所有之物、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得之物、或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備之物(詳見附表一至附表十五所示之備註欄記載),業據
被告黃竹謙、林美足、呂秀齡、林春葉、姜志忠、葉鼎南
、黃甘霖、姜志忠、張麗珍、陳吳玉秋、孫維隆、孫嘉澤
、黃弘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九第164頁反面至
166頁、第168頁反面至169頁;卷十一第第136頁反面至
139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2)扣案如附表十編號01之
、編號02之、編號03、編號04之物分別係被告林春葉、
呂秀齡所有之物,且係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固經本院認
定如前,然上開存摺(含帳號)本身僅係表彰被告林春葉、
呂秀齡2人分別與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國泰世華銀行
前鎮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六合分行間存有金錢寄託契約關
係並據以行使契約權利時之證明文件,與存摺(含帳號)內
之金錢數額,並非同一物品,苟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人
欲向前揭開設帳戶之金融機構行使契約權利,並不以提出
該存摺本身為必要(例如以申報遺失方式申請補發存摺),
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換言之,沒收上開存摺並無法阻止
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人依法行使其對金融機構之契約權
利。再者,被告林春葉業於100年8月24日分別將附表十編
號01之、編號03所示之帳戶辦理現金結清銷戶,存款餘
額均為0元,此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參,另本案
承辦檢察官於偵查中業已發函凍結被告呂秀齡所申設之前
揭編號02之、編號04所示之帳戶存款餘額,並經國泰世
華銀行、合作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凍結在案(見100年度他字
第10479號卷第265、266頁),而上開存摺內之存款數額,
包含參加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眾多民眾匯入之款項,得供
參加互助會者對之求償,是故本院認並無沒收上開扣案存
摺之必要。(3)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
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本件德
億智公司違反銀行法之違法吸金所得,均應先發還被害人
後,如有餘額,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查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12之現金125萬1800元係被告姜志忠等
人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法先發還被害人,本院不得宣告
沒收。(4)檢察官認起訴書附表二、(一)所示帳戶內之存款
餘額(合計4688萬8696元,本判決附表甲),係由被告林春
葉、呂秀齡2人前揭帳戶內匯入者,為被告姜志忠等人犯
罪所得財物,請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然本院認定姜志忠等人自97年8月21日起迄本案查獲日(
100年12月19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高達48億1167萬8088元
,渠等於此段期間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
額為24億6819萬7947元,業如前述,換言之,渠等應依法
發還被害人之數額尚達23億4348萬0141元,是上開4688萬
8696元顯不足以清償被害人,本院自不得就上開存款餘額
宣告沒收之。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緣同案被告翁源駿、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
黃弘仁(下稱被告翁源駿等人)於96年11月12日設立得億智
公司,渠等為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創設康乃馨互助會
對外招攬投資收取會費,詎被告朱證龍明知上情,竟自97
年間起,擔任得億智公司之顧問兼公關主任,負責科技產
業投資等業務,被告蘇良興於98年間起登記為得億智公司
董事,負責對外招攬業務事宜,另被告顏素樺、侯秀蓉及
林美足分別擔任公司會計及出納,負責所有帳務之收支管
理及列冊,綜理公司之財務。被告朱證龍、蘇良興、顏素
樺、侯秀蓉、林美足等5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竟仍與同案被告被告翁源駿等人基於非法吸收資金
之共同犯意聯絡,假康乃馨互助會名義,利用宣傳文宣、
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對外宣稱得億智
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
事不動產不良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
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
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又康乃馨互
助會之運作模式如下: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名會首(
即林春葉或呂秀齡)組成,每會金額1萬元,為期25個月
,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公司並發給合會簿予
會員收執,每組合會之標息固定,自96年起陸續從2,500
元、2,200元調降至目前2,100元,每月應繳會費視標息不
同分別為7,500元、7,800元或7,900元。以目前標息2,100
元為例,起會第1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7,900元及預
付25期管理費5,000元(即每期200元)共1萬2,900元,第
一期會款全數由公司取得;第2個月起,每月由公司以抽
籤決定得標者,第2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7,900元、
公司給付之利息2,100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0元計1萬
4,800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
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
7,900元;第3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1萬5,800元、公
司給付之2個月利息計4,200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600元共
計2萬4,600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未抽中之會員則繼續
按月繳交會費7,900元,依此類推,最後1期得標者可領回
24萬200元後退出。此外,該互助會尚有由4人參加每人認
6會、2人參加每人認12會及1人參加24會(俗稱全車)之
固定標運作方式,以4人參加每人認6會且標息2,100元為
例,成立當天每人需繳交7萬7,400元【(7,900元+5,000
元)x6】,並於當天決定每月由何人得標的順序A、B、C
、D,之後每月則依該次序循環得標,亦即每4期得標一次
。另為擴大吸金規模,該互助會制訂獎勵制度利誘會員加
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會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
,即依序晉升「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
等職階,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
,績優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平板電腦
等獎勵。
(二)、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元隆、沈鳴鳳
、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原名王楷禎)、陳品名、陳計宏
、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溫李秀蘭等16人,
於自96年11月12日起至100年12月19日止,參與投資加入會
員後,亦明知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
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仍基於與翁源駿等人
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以前述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
加入會員,共同參與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業務,其中被告孫維
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元隆、沈鳴鳳、郭德昌、
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與呂秀齡共計13
人,依前開獎勵制度晉升至「總監」職階(迄查獲時尚未發
展至「董事」職階),並參與由翁源駿、葉鼎南、楊能貴定
期主持之總監會議,共同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會務;被告黃甘
霖、陳吳玉秋、方羚葳、溫李秀蘭則晉升至「處長」職階,
而共同對外不法吸收資金,並指定參與之會員將會費存入或
匯入會首林春葉或呂秀齡所申設之金融帳戶,自96年11月12
日得億智公司成立起至100年12月19日查獲日止,累計共向1
萬3,492人次,其中自97年8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吸收高達
52億4,883萬8,720元之資金,並發放予互助會會員24億
6,595萬847元(前揭吸收及發放金額均係依得億智公司自97
年8月21日開始使用千奧會計系統記帳資料所得),其利率
為年息288%【計算方式:每月利息2,100元-每月管理費200
)÷每月本金7,900元=月利率高達24%,換算約為年息288
%】,復於上述期間收受資金後,再透過得億智公司前揭之
經營管理制度,從事動產、不動產、或轉投資其他企業公司
等投資。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獲報後,始查獲上
情。因認被告朱證龍、蘇良興、侯秀蓉、林美足、孫維隆、
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元隆、沈鳴鳳、郭德昌、張麗
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
、方羚葳、溫李秀蘭等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等
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10條第1款分別規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
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
之理由。」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
、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同法第155條第2項復規定「無證據
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亦明
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或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
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出之證
據,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縱屬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
形成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871號判決要
旨)。查本院既諭知被告朱證龍等人無罪(詳下述),爰不就
此部分無罪判決所引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予以一一論述,合
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足參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
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亦甚明顯。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朱證龍、蘇良興等人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朱證龍每月自德億智公司領取車馬費2萬元,擔任公司
顧問,負責推廣德億智公司投資鋰鐵電池事業,且有參加
100年5月31日之事業團隊會議;被告蘇良興為公司董事,每
月自德億智公司領取車馬費2萬元,主持公司股東會議,並
出借其台南房屋供康乃馨互助會作為開標場地,且有參加
100年5月31日之事業團隊會議;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
足2人擔任德億智公司會計、出納,負責公司財務收支管理
等事務;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元隆、
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
辰等人,因招攬下線會員達一定人數而晉升為康乃馨互助會
總監位階,被告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等人,則晉升為
乃馨互助會處長位階,渠等晉升總監、處長位階後,獨享續
繳獎金、收件獎金、較高額之服務獎金,且均明知康乃馨互
助會顯與一般民間合會有別,竟仍招攬互助會會員,並代德
億智公司收受入會文件、會費等吸收資金之行為;因認渠等
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其
論據。
五、訊據被告朱證龍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
朱證龍辯稱:其並未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及本案康乃馨互
助聯誼會之運作,僅受翁源駿之邀約擔任顧問,每月領取車
馬費2萬元,主要是替該公司轉投資之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瑞能公司)向大陸及日本推動鋰鐵電池業務;又依起
訴書之記載,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計算結果
,折合年利率約為11.78%,並未逾民法第205條之法定最高
利率年息20%,亦與一般民間借貸月息、三分差距甚大,實
難認有何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故縱認其有參
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或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本件
亦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並不構成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行。(本院卷一第215頁、第
223至224之1頁;卷九第180至181頁;卷十一第143頁)。被
告蘇良興辯稱:其係受翁源駿之託擔任德億智公司之董事,
僅為名義上之董事,並未參與源駿之邀約擔德億智公司之經
營,亦未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等語。
(本院卷一第215頁反面、第221至222頁;卷九第181至182頁
;卷十一第142頁反面、第143頁)。被告顏素樺、侯秀蓉、
林美足辯稱:其2人分別為得億智公司的會計、出納人員,
並沒有參與得億智公司任何決策管理或者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之決策,在得億智公司所作的工作內容都是會計、出納的本
職工作,並無與被告翁源駿等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
絡,其2人所為亦非幫助被告翁源駿等人共同違法吸金之行
為,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等語(本院卷二第16至17頁、第
30至33頁、第66至67頁;卷九第23至26頁、第182至183頁;
卷十一第143頁)。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
羅元隆、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
宏、葉柏辰均辯稱渠等雖晉升為康乃馨互助會之總監位階,
但渠等對於得億智公司的經營或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金資的運
用,並沒有參與決策,縱有參與總監會議,但總監會議並沒
有決策的權限,會議的作用只是將德億智公司佈達之相關資
訊告知下線會員,況本案互助會之標息,折合年利率之結果
,亦與銀行法第29條之1,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要
件不相符合,渠等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等語。(本院卷二
第16頁、第17頁反面至18頁、第40至41頁、第46至57頁、第
89反面至92頁、第109至116頁;卷九第176頁、第184至188
;卷十一第142頁反面、第143頁)。被告溫李秀蘭辯稱:其
並非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的處長,其只是普通會員,也沒有招
攬第三人參加互助會,其對於德億智公司並沒有任何決策權
,並無與翁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
等語。(本院卷二第89反面至91頁、第100至108頁、第30至
33頁、卷九第185頁反面至187頁;卷十一第143頁)。被告方
羚葳辯稱:其擔任康乃馨互助會之處長,於是按照制度晉陞
的,縱有領取制度獎金,亦不能因即認其與翁源駿等人有犯
意聯絡的行為事實,否則,依照制度晉陞之主任、副理、經
理、專員,豈非亦有犯意聯絡?再者,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制
度給付的利息,並非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息,與銀行法第29
條、第29之構成要件不符,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等語。(
本院卷二第89反面至91頁;卷九第176頁、第187頁反面至
188頁;卷十一第142頁反面、第143頁)。被告黃甘霖辯稱:
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制度給付的利息,並非與原本顯不相當的
利息,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之1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況
其只是單純加入本案互助會之會員,並沒有招攬他人入會,
也沒有參與互助會組織的運作,雖然有借用他人名義入會,
並依照整個制度的設計,後來晉陞為處長,但其並沒有與翁
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等語。(本院
卷二第90、92、99頁;卷九第188頁反面至189頁;卷十一第
143頁)。被告陳吳玉秋辯稱:其因為康乃馨互助會的制度設
計而晉陞為處長並領取獎金,與其他的會員並沒有什麼不同
,其對於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金資的運用及制度的設計,並沒
有決策權;其亦非德意智公司參與決策運作最核心的管理階
層人員,無從與翁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再者,本案康乃
馨互助會制度給付的利息,並非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息,與
銀行法第29條、第29之構成要件不符,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犯
行等語。(本院卷二第90至91頁、卷九第23至26頁、第182至
183頁、卷十一第143頁)。
六、經查:
(一)被告朱證龍部分:
1.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係由同案被告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
、翁源駿、黃弘仁與案外人張福居、王柏峰、盧復興等人
創立,德億智公司則由同案被告葉鼎南、楊能貴、姜志忠
、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與案外人張福居、黃慧婷等人
創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見前述甲、有罪部分之貳之一
、(二)部分),而被告朱證龍並非康乃馨互助會或得億智
公司之創始成員,亦無對外招攬康乃馨互助會會員而收取
會費,亦經證人翁源駿、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
澤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41頁、第218頁
反面、第244頁;卷四第22頁反面、第104頁反面),此部
分事實自堪認定。至於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
朱證龍係(德億智公司設立後)後期才來的等語(本院卷三
第140頁),固與事實不符(見後述2.),然其於高雄市調處
詢問時供稱被告朱證龍有參與得億智公司之創立乙節(見
偵一卷第229頁反面、第274頁),與證人姜志忠、葉鼎南
、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不符,復無其他特別可
信之客觀資料可佐,本院審酌證人姜志忠、葉鼎南、楊能
貴3人同係參與得億智公司創立之成員,其3人所述既屬一
致,且其與被告朱證龍並無任何親故之誼,自難謂渠3人
有迴護朱證龍之必要,自應採信其3人所述內容。
2.被告朱證龍受翁源駿之邀而擔任得億智公司之顧問(公關)
,因德億智公司向康乃馨互助會會員收取之會費要投入瑞
能公司之鋰鐵電池生產,並透過瑞能公司投資長利科技公
司等高科技產業,故其重點工作係向大陸、日本推動高科
技鋰鐵電池業務等情,此據被告朱證龍於100年12月29日
接受高雄市調處詢問、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偵二卷第
119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16頁反面),復與證人翁源駿、
葉鼎南、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卷
三第140至141頁、第244頁;卷四第22頁反面),此部分事
實亦堪採信。然而,被告朱證龍究係自何時起擔任德億智
公司之顧問(公關)?依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其稱被告朱證龍係德億智公司設立(按96年11月12日)之後
,後期才來的(見前述),而被告朱證龍於高雄市調處詢問
時供稱「97年間轉至德億智公司擔任顧問迄今」等語(見
偵二卷第119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之前我在中國大陸
有做生意,翁源駿說鋰鐵電池是很好的東西,我有幫他去
大陸及日本推展過鋰鐵電池,原本也要跟大陸的首都鋼鐵
合作,首都鋼鐵提出要以20億人民幣即100億台幣與瑞能
合作,但是後來他們內部意見不合,他們說要日本久保田
的系統,又怕被中共吃掉,後來就沒有繼續做下去,但當
時翁源駿有跟中共國家單位簽署協議,但他們違約,當時
翁源駿叫我來是做這件事情,後來才叫我來跟會,順便當
得億智公司顧問。」、「所謂內部不合是指翁源駿跟王柏
峰不合。」、「我去跟會時是王柏峰擔任總經理。」、「
顧問的工作就是看頭看尾,他(翁源駿)叫我有空就去坐一
下。」、「(當顧問)一開始沒有領薪水,後來他(翁源駿)
給我每個月2萬元車馬費,是翁源駿的好意。」、「有時
候要處理事情,記得有次是前任總經理(王柏峰)退出時有
一些糾葛,翁源駿請我出來處理,印象中是那時候(開始)
給我車馬費。」、「因為我跟王柏峰同鄉,我跟王柏峰說
既然退出了就不要再埋怨或為難翁源駿,王柏峰就心甘情
願退出了。」、「(問:依照翁源駿所述,他是在98年間
才擔任總經理,你的印象是否那時候才開始(領車馬費)?
)應該差不多那個時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16、120頁
),上開陳述彼此稍有出入。本院查:依扣案如附表九編
號A-7-1之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客戶資料總表所示,被告
朱證龍(舊名朱啟政)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時間為96年
11月2日,且依扣案如附表十編號024-1-31之薪資表、薪
資簽收單所示,被告朱證龍(舊名朱啟政)於96年11月、12
月、97年1月均有領取2萬元薪資(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第
67、68、70頁),堪信被告朱證龍應於96年11月即開始自
德億智公司領取每月2萬元之顧問薪資(其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其於98年間才開始領車馬費乙節,與事實不符),亦即
,被告朱證龍至遲於96年11月起即擔任德億智公司之顧問
,亦堪認定。至於其所供「其先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
後來當德億智公司顧問,但一開始沒有領薪水」乙節,固
與其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時間96年11月2日乙節不符
,然此與本院判斷其是否與被告翁源駿等人具有共同違法
吸金之犯意聯絡無關(詳後述),附此敘明。又證人翁源駿
證稱被告朱證龍係德億智公司設立(按96年11月12日)之後
,後期才來的等語,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然此部分
並不影響本院前揭認定被告朱證龍並非康乃馨互助會或得
億智公司之創始成員乙節,併予敘明。
3.再者,被告朱證龍自96年11月起即自德億智公司領取顧問
薪資,然其僅幫忙德億智公司前往大陸地區尋找投資標的
或於大陸地區、日本推展瑞能公司之鋰鐵電池業務,其餘
沒負責什麼業務;另其幫忙協調翁源駿與王柏峰之糾紛後
,並未再幫忙協調任何會員間之糾紛等情,此經證人翁源
駿、孫嘉澤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69、
178頁;卷四第104頁反面;卷五第22頁);被告朱證龍於
本院審理時亦自承翁源駿給伊每個月2萬元車馬費,是翁
源駿的好意(見前述),且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因為朱證龍是伊好朋友,所以伊邀他擔任公關,公關沒
什麼事可以做,就是接洽一些外國客戶做生意,他自發性
去幫公司找投資標的,公關沒有負責實際業務」等語(見
本院卷三第169頁、第170頁、第178頁),綜上,足見被告
朱證龍與同案被告翁源駿有相當之交情,而翁源駿請其擔
任德億智公司顧問之後,朱證龍幫忙協調其與王柏峰間之
糾紛,翁源駿旋即發放顧問薪資予朱證龍,顯見同案被告
翁源駿主要係出於感念朱證龍協調王柏峰退出乙事,而順
勢發放顧問薪資予朱證龍(即順水人情),以收攏人心。
4.依證人姜志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朱證龍在德億智公司
應該只是掛問顧問,伊不瞭解其負責何工作,伊不知道朱
證龍有無參與德億公司的經營或康乃馨互助會的運作,伊
在公司幾乎沒有見過朱證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8頁反
面至第219頁);證人葉鼎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知道
朱證龍在德億智公司擔任顧問,負責公關,但不知邊是哪
方面的公關」、「並不知道朱證龍有無參與德億智公司之
實際經營」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4頁反面、第262頁);證
人顏素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一進去公司時,公司幹
部有葉鼎南副總、楊能貴副總、翁源駿總經理,…還有朱
證龍,但他還少進來,我不清楚職位為何。」等語(見本
院卷四第191頁反面),衡以證人姜志忠、葉鼎南係德億智
公司之創始成員、證人顏素樺在德億智公司設立後即在公
司任職(均見前述),渠3人竟自德億智公司設立後迄本院
審理時,仍然無法知悉被告朱證龍在德億智公司擔任之具
體職務為何,則被告朱證龍雖擔任德億智公司之顧問,其
是否確有共同參與德意智公司之經營,實堪存疑。至於證
人林美足於100年12月23日接受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供稱「
我知道朱證龍住在得億智公司5樓,聽公司其他員工表示
,他是該公司公關。」等語(見偵一卷第268頁),然其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同事之間都會聊天,我聽到的訊息是
朱證龍一直住在五樓,但我完全不清楚實際情形。」、「
我沒有聽說過他是公關,我一直不知道這件事情。」、「
不知道朱證龍在公司負責何職務,我一直認為他不是我們
公司的人,我的業務不曾跟他接觸。」、「偶爾會碰面、
打招呼。」、「偶爾會在上班時間碰到他從公司樓上下來
。」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2反面、第44頁、第45頁),其陳
述先後不一,已難採信,況其聽聞同事轉述「朱證龍一直
住在五樓」乙節,苟屬真實,證人顏素樺怎可能證稱「朱
證龍還少進來公司」乙語?(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亦
證稱:「約二、三個月或半年才看到朱證龍在公司出現。
」乙語《見本院卷四第22頁反面》),且苟被告朱證龍常
駐德億智公司,證人葉鼎南、顏素樺、林美足怎可能完全
不知悉其職務內容?是尚難以證人林美足之陳述而為不利
於被告朱證龍之認定。
5.同案被告翁源駿雖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供稱得億智公司曾
經提撥4000萬元給朱證龍作為古董(按即起訴書附表二、(
三)所示之古董,本判決附表乙)買賣的資金等語(見偵一
卷第229頁反面、第274頁;偵二卷第164至165頁),然其
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朱證龍有報備要買古董,但是公
司其他人不同意,算是我私下借款跟朱證龍買古董的,是
開瑞能公司的票讓朱證龍兌現。」、「古董買來之後放在
瑞能公司,擺了半年多,再委託朱證龍賣,才由朱證龍搬
到台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1頁),核其上開陳述內
容,與被告姜志忠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供稱其曾在瑞能公
司看到古董乙節相符(見偵一卷第278頁),且前揭古董確
係於被告朱證龍之台北市住所經警扣案,亦有高雄市調處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古董相片各1份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242至251頁),此外,被告朱證龍於100
年12月29日接受高雄市調處調查時即坦承上開古董是翁源
駿向其購買後再委託其出售等節(見偵二卷第120頁反面至
121頁),是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應堪採
信。則依證人翁源駿之上開證述內容,已難認定被告朱證
龍係受同案被告翁源駿之委託運用德億智公司之資金購入
扣案之古董,以便投資獲利,換言之,尚難以同案被告翁
源駿於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內容及扣案之古董,即認被告朱
證龍有參與得億智公司之投資行為。至於,同案被告姜志
忠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供稱其在瑞能公司看到古董並詢問
翁源駿,才知道翁源駿有將公司4000萬元交給朱證龍購買
古董等語(見偵一卷第278頁),與同案被告翁源駿於高雄
市調處詢問時之供述內容相符,然其既係聽聞翁源駿之轉
述,對於該批古董究竟係何人出資購買乙節,自應以翁源
駿所述內容較為可採,況證人姜志忠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
其問過翁源駿,翁源駿稱是他投資的(見本院卷三第219頁
)等語,故亦難以被告姜志忠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之陳述
內容而為不利於被告朱證龍之認定。
6.被告朱證龍固有參加100年5月31日由同案被告翁源駿主持
、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蘇良興、葉鼎南、楊能貴等人出
席之事業團隊會議,並於會議中發言:「公司要定期會議
,了解公司狀況,事業團隊要團結。」、「凡事要協調溝
通。」、「投資項目要公平公開,不要私下作業。」、「
利潤公開分配平均。」等語,有附表九編號A2-1-1所示之
會議紀錄扣案為憑(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第123至125頁),
然被告朱證龍參與上開會議之緣由,係其當天自台北下來
高雄到瑞能科技公司,欲找翁源駿,遇見被告翁源駿正在
開會,朱證龍遂於會議中發言,此經證人翁源駿、楊能貴
、葉鼎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42頁、第
244頁反面至第245頁、第261頁反面;卷四第22頁反面至
23頁),然自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或德億智公司設立起迄本
案查獲止,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僅僅召開上開事業團隊會
議一次,此亦經證人翁源駿、楊能貴、葉鼎南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42頁、第245頁;卷四第23頁)
,且據證人葉鼎南之證述內容「那一天開會開到一半時他
(朱證龍)突然出現要找翁源駿,然後講了幾句話。」等語
,則被告朱證龍是否事先知悉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本即預
計於當天召開會議,而特定自台北南下高雄參加該次會議
,尚屬有疑。再者,被告朱證龍與同案被告翁源駿有相當
之交情,而翁源駿請其擔任德億智公司顧問之後,朱證龍
幫忙協調其與王柏峰間之糾紛,翁源駿旋即發放顧問薪資
予朱證龍,顯見同案被告翁源駿主要係出於感念朱證龍協
調王柏峰退出乙事,而順勢發放顧問薪資予朱證龍(即順
水人情),以收攏人心,業如前述(見前述3.部分),則被
告朱證龍縱使應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之要求,於會議中為
上開發言內容,尚不能排除其係基於回饋之情所為,故尚
難執此即謂其有參與德意智公司之經營。
7.同案被告翁源駿於100年1月初決定將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
所繳納之會款,其中供發放獎金使用之餘額,由同案被告
吳森彬之陽信銀行岡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簽
發面額各50萬元之支票充當紅利,分別由被告翁源駿、姜
志忠、楊能貴、黃弘仁、林春葉、同案被告吳森彬各取得
3張支票、1張支票、1張支票、2張支票、1張支票、2張支
票;另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設立德億智公司,並利用康乃
馨互助聯誼會之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以取得
資金運用等節,於本案尚未遭檢調機關查獲之前,因與某
位劉將軍產生嫌隙,劉將軍宣稱要檢舉康乃馨互助會、搞
垮德億智公司,被告翁源駿、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
葉鼎南、楊能貴、顏素樺、林美足等人遂於高雄市三民九
如一路之「人道酒店」內聚餐商議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
之偵查行動,並決定若日後接受檢調調查時,由被告翁源
駿坦承其係德億智公司總經理,被告姜志忠坦承其係德億
智公司之財務長,不要講出黃弘仁、孫嘉澤2人,以利德
億智公司繼續對外運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見前述
見前述甲、有罪部分之貳之一、(六)、6.9.部分),足見
被告朱證龍並未取得同案被告翁源駿於100年1月初發放之
紅利支票,亦未參與討論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之偵查行
動之餐會,顯然被告朱證龍確無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共
同參與德億智公司或康乃馨互助會之經營運作,實無疑義
。
8.被告朱證龍固坦承其有前往大陸地區、日本幫忙推銷德億
智公司投資瑞能公司之鋰鐵電池產業等行為(見前述),然
依其所述,其先在大陸地區及日本推展鋰鐵電池,之後,
翁源駿與王柏峰意見不合,翁源駿委託其出面協調,後來
才叫伊加入康乃馨互助會,邀其擔任得億智公司顧問(見
前述2.3.部分),則被告朱證龍前往大陸地區及日本推展
鋰鐵電池產業,既在其受邀擔任得億智公司顧問之前,顯
然其並非因擔任得億智公司顧問,始負責前往大陸地區及
日本推展鋰鐵電池產業之業務,首堪認定。再者,德億智
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業如前述,且依證人姜志
忠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每個人都可以找投資案件,伊認
為顧問應該是這個角色」等語(本院卷三第219、233頁),
此外,本院認被告朱證龍自96年11月起自德億智公司領取
每月2萬元之顧問薪資,係基於被告朱證龍與同案被告翁
源駿之交情,及翁源駿出於感念朱證龍協調王柏峰退出乙
事,而順勢發放顧問薪資予朱證龍(即順水人情),以收攏
人心,業如前述(見前述3.部分),亦足見被告朱證龍縱於
德億智公司設立後,偶有介紹科技產業供被告翁源駿等人
評估是否有投資獲利之可能性,充其量僅是基於從中賺取
抽佣之目的,與其按月領取2萬元之顧問薪資無直接關聯
,故亦難據此即認被告朱證龍係因受邀擔任得億智公司之
顧問始為上開行為(此與同案被告姜志忠自始基於利用康
乃馨互助會之會款對外投資獲利之意思而參與德億智公司
之設立,並參與投資決策之情節不同)。換言之,尚難執
被告朱證龍曾前往大陸地區、日本幫忙推銷德億智公司投
資瑞能公司之鋰鐵電池產業等行為,即謂其有共同參與德
意智公司之經營。又本案違法吸金之基本事實係被告翁源
駿等人以得億智公司名義假藉康乃馨互助會制度對外向不
特定人收受會款之行為,渠等收受會款之後,運用會款以
資投資,雖係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然渠等違法吸金之
犯罪行為,於收受會款之際即已完成,故被告朱證龍縱有
前往大陸地區、日本幫忙推銷德億智公司投資瑞能公司之
鋰鐵電池產業等行為,既屬犯罪完成後之行為,係屬事後
幫助之行為,依法亦無成立幫助犯之餘地,併予敘明。
9.綜合上述,依卷存之證據,固能認定被告朱證龍自96年11
月起自德億智公司按月領取顧問薪資2萬元,並於同案被
告翁源駿等人於100年5月31日召開之事業團隊會議中發言
,及其有前往大陸地區、日本幫忙推銷德億智公司投資瑞
能公司之鋰鐵電池產業等行為,然並無法據此認定被告朱
證龍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共同參與德億智公司或康乃馨
互助會之經營運作,亦無法認定被告朱證龍有何收受存款
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認其所辯應堪採信,其並無違反銀
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
行。至於,其所辯依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
計算結果,折合年利率約為11.78%,並未逾民法第205條
之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亦與一般民間借貸月息、三分
差距甚大,實難認有何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
等情,與事實不符,但並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附此敘明
。
(二)被告蘇良興部分:
1.被告蘇良興受同案被告翁源駿之託自98年10月16日起擔任
德億智公司之董事,此經其自承在卷,核與證人翁源駿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三第143頁),並有
德億智公司之登記案卷宗影本1份附卷可參(見屏東地檢署
102年度他字第776號卷第65至114頁),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然依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請被告蘇良興
擔任德億智公司之董事,是因為其有管理專長,但蘇良興
僅僅管理三、四個月而已,因為公司裡誰也不聽誰的。」
、「蘇良興管理期間只是主持會議,並沒有碰到公司營運
的內容,管理期間有領一個月2萬元的車馬費,至於領多
久,其已無印象。」、「蘇良興並沒有實際出資,其從頭
到尾都不管公司的營運。」、「三、四個月以後,蘇良興
偶爾會進來公司,關心一下朋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143至146頁、第147頁);證人姜志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蘇良興在公司沒有開過會,他也並沒有上班,也沒有他的
辦公室,他只是掛名的負責人,我不知道他從事何業務」
(見本院卷四第234頁);證人葉鼎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蘇良興並無負責德億智公司任何業務」(見本院卷三第262
頁);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就公司經營的話,
蘇良興很少參與」、「剛開始蘇良興只是純粹會員」、「
後來蘇良興有領車馬費,前面我不清楚」、「蘇良興何時
開始負責德億智公司的業務,可能要問翁源駿比較清楚」
(見本院卷四第29頁、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證人孫嘉澤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蘇良興是翁源駿的好朋友,張福居要
退出時,翁源駿就到台南找蘇良興當董事長(按實係董事)
」、「蘇良興很早就退出了」(見本院卷四第104頁反面至
第105頁);證人顏素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就我所知,我
一進去公司之後,蘇良興很少出現在公司,我認為他是掛
名人頭」、「我知道蘇良興有開過幾次會,但我們行政沒
有看過蘇良興參與合會及投資案」(見本院卷四第202頁)
;證人侯秀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會常看到吳森彬、蘇
良興,很久很久才進來一次,很少見到他們」等語(見本
院卷五第30頁反面),核上開證人之陳述互核相符,自堪
採信。則被告蘇良興係因同案被告翁源駿之拜託始於98年
10月16日起登記為德億智公司之董事,然其僅負責主持會
議,並未共同參與德億智公司或康乃馨互助會之營運事項
,亦未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且於三、四個月之後即退出
乙節,應堪認定。起訴書記載被告蘇良興負責對外招攬業
務乙節(見起訴書第10頁(12)部分),尚乏積極之證據證明
之。
2.依證人翁源駿、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於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被告蘇良興確有參加100年5月31日由同案被告翁源
駿主持、被告黃弘仁、孫嘉澤、朱證龍、葉鼎南、楊能貴
等人出席之事業團隊會議(見本院卷三第142頁、第261頁
反面;卷四第29頁、第105頁反面),堪以認定,其辯稱並
未參加該次會議乙節,委無足採。然被告蘇良興固有參加
該次會議,並於會議中發言:「債務,產生後果。」、「
會議爭議留下證據。」、「投資案,經過開會,通過後決
議,決議後配合。」、「公球,1萬會35萬,5萬會50萬?
」、「產生王總事件,朱證龍危機處理。」、「代表瑞能
延伸長利董監事。」、「長利股權%數,長利變大股。」
、「瑞能股票外流,董事未經會議任意產生?」、「長利
分享10%分紅。」、「長利成立成長過程…」」等語,有
附表九編號A2-1-1所示之會議紀錄扣案為憑(見本院證物
影本卷三第123至125頁),惟如前所述,被告蘇良興於98
年10月16日登記為德億智公司之董事後,約三、四個月即
退出公司,而該次會議日期距離其退出公司之時間長達1
年3月餘,衡情應不會參加該次會議,但其於退出德億智
公司之後,仍願意出席該次會議,並於會議中發言,乍見
之下確有可疑,然細觀其發言內容其中「產生王總事件,
朱證龍危機處理」乙項,係指被告翁源駿於96年11月間與
前任總經理王柏峰間之糾紛(見前述朱證龍部分之3.部分
,此亦經證人孫嘉澤證述在卷《本院卷五第23頁反面》)
,而被告蘇良興既係於98年10月16日始登記為德億智公司
之董事,其於會議中所陳述同案被告翁源駿與前任總經理
王柏峰於96年11月間發生糾紛之事,顯見係聽聞他人陳述
而來,據此當可以想見其確有關心德意智公司或翁源駿等
人之意,否則其自毋需陳述上開內容。故依現存之證據實
無法認定被告蘇良興有何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運作之事
實,實不排除其係因當時仍掛名德億智公司之董事,且如
證人翁源駿所述基於朋友立場而到場關心並提出建議之情
形。從而,尚難執其參加上開會議乙事,即認定其確有參
與德意智公司之經營運作。
3.同案被告翁源駿於100年1月初決定將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
所繳納之會款,其中供發放獎金使用之餘額,由同案被告
吳森彬之陽信銀行岡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簽
發面額各50萬元之支票充當紅利,分別由被告翁源駿、姜
志忠、楊能貴、黃弘仁、林春葉、同案被告吳森彬各取得
3張支票、1張支票、1張支票、2張支票、1張支票、2張支
票;另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設立德億智公司,並利用康乃
馨互助聯誼會之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以取得
資金運用等節,於本案尚未遭檢調機關查獲之前,因與某
位劉將軍產生嫌隙,劉將軍宣稱要檢舉康乃馨互助會、搞
垮德億智公司,被告翁源駿、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
葉鼎南、楊能貴、顏素樺、林美足等人遂於高雄市三民九
如一路之「人道酒店」內聚餐商議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
之偵查行動,並決定若日後接受檢調調查時,由被告翁源
駿坦承其係德億智公司總經理,被告姜志忠坦承其係德億
智公司之財務長,不要講出黃弘仁、孫嘉澤2人,以利德
億智公司繼續對外運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見前述
見前述甲、有罪部分之貳之一、(六)、6.9.部分),足見
被告蘇良興並未取得同案被告翁源駿於100年1月初發放之
紅利支票,亦未參與討論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之偵查行
動之餐會,顯然被告蘇良興確無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共
同參與德億智公司或康乃馨互助會之經營運作,實無疑義
。另被告蘇良興雖於98年10月16日起登記為德億智公司之
董事,然此節對於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利用德億智公司名
義並假藉康乃馨互助會之制度對不特定人違法吸金之犯行
,尚難認有何助益可言,是亦難認其有成立幫助犯之餘地
,附此敘明。
4.綜上,依卷存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蘇良興確有與同案被告
翁源駿等人共同參與德億智公司或康乃馨互助會之經營運
作之事實,亦無法認定被告蘇良興有何收受存款之構成要
件行為,自應認其所辯應堪採信,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第29
條、第29條之1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行。
(三)被告顏素樺部分:
1.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該條所稱「經營」乙語,當指對於
收受存款之業務如何規劃設計、管理、擴大規模及如何運
用收受之存款等項目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與決定權者而言。
職是關於以法人為犯罪主體及行為時,就共犯之非法人身
分之行為人範圍,司法權宜本於自我謙抑之態度,限縮於
能實際參與法人管理決策運作之最核心管理階層人員為是
,較符合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以保障人民基本工作權
及不受公權力恣意侵害之不受恐懼之權利而維護人性尊嚴
,否則,一旦法人犯罪,受指示處理法人事務之受薪員工
,無論職務薪資之高低、有無管理決策之權力,均列為司
法非難咎責之對象,無疑使一般上班族之無辜大眾,無端
陷入司法控訴之恐懼或動輒得咎之境地,此非原始立法之
法規範目的與法秩序。因此,非法人之共犯行為人如非屬
於得實際參與法人管理決策運作之最核心管理階層人員,
自應加以排除,認為渠等人員並非本罪之處罰主體,亦無
從適用刑法共犯之概念而科其刑責,合先敘明。
2.被告顏素樺於高雄市調處詢問供稱:「我95年(應係96年)
10月左右進入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迄今
。」、「業務職掌主要為針對得億智公司每日有關現金帳
及網路銀行帳之資金進行對悵,再編製收支日報表,將該
日報表呈給財務長姜志忠(按實係黃弘仁,見前述)過目,
另外,只要遇到合會抽籤開標日,就必須要處理得標金發
放及未得標會員繳款事宜,得標金發放必須先編製得標金
報表送主管簽核,再依照會員指定的帳戶匯款,而未得標
之會員繳款後,我就會進行對帳並製作日報表。」等語(
見一卷第62頁),核與扣案之相關報表、薪資表、薪資簽
收單附卷可參(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第36至48頁、67、68
、70頁、第90至92頁、95至106頁),自堪採信。
3.然被告顏素樺雖於德億智公司設立之初即前往應徵工作,
經葉鼎南應徵錄取並擔任公司會計,負責製作應收會款、
續繳會款、得標金明細表、獎金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及公司
所有帳務之收支管理,然依卷存之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足
認被告顏素樺有實際參與德億智公司決策、管理及康乃馨
互助會會務之運作、招募等事項之討論,其僅係依同案被
告翁源駿、葉鼎南等人之指示製作相關會計帳冊,依公司
規定行政程序呈請主管核定後執行,實際上並無招攬、遊
說不特定之人加入康乃馨互助會員之情。又依扣案之薪資
表、薪資簽單所示,被告顏素樺於96年10月間之薪資為每
月2萬3000元,其領取之薪資並非高薪,僅屬中階受薪之
員工,且其除領取其日常工作所得之薪資外,並未額外取
得自康乃馨互助會會款分配之紅利、獎金,而享受同案被
告翁源駿等人違法吸金之利益,衡情其主觀上若知悉其所
為涉犯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重罪,當不欲繼續從事上開工
作。至於,被告顏素樺雖有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參與前
揭「人道酒店」之聚餐,並依翁源駿等人之指示日後如何
應付檢調單位之調查等情(見本院卷三第191、192頁),然
被告顏素樺當時係德億智公司之會計,衡以被告翁源駿等
人之社會經驗,彼等當得預料檢調機關若發動偵查行為必
然要瞭解德億智公司之財務運作管理情形,是彼等必然會
要求德億智公司之會計、出納等職員配合與會,故尚難以
被告顏素樺有參與上開聚餐即直接認定其於聚餐之前早已
知悉德億智公司係從事違法吸金之事,附此敘明。
4.綜上,依上開1.之說明,自難認被告顏素樺與同案被告翁
源駿等人有何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
犯行,亦無從成立幫助犯,其所辯應堪採信,其並無違反
銀行法之犯行。
(四)被告侯秀蓉部分:
1.被告侯秀蓉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
97年間進入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迄今。
」、「我擔任會計負責核對帳、收取會員繳納之會款,偶
而也會去銀行匯款,每月薪資2萬3千元。」、「顏素樺是
我們會計部門的主管。」「從我97年進入得億智公司時,
我的直屬長官葉鼎南副總都跟我們說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是
委託得億智公司作代收代付的帳務管理,但實際上,得億
智公司可以藉以取得資金運用進行投資。」等語(見偵一
卷第195至196頁、207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96年開
始任職公司,是顏素樺、葉鼎南應徵的,應徵會計,會計
部門主管是顏素樺。」、「我不太記得是96年或97年開始
進入德億智公司。」、「一開始任職是擔任會計,任職一
年之後,擔任出納,擔任出納約二年多,大約於100年3、
4月間由林美足接任」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5頁、第27頁反
面),其對於開始進入德意智公司擔任會計之時間,前後
陳述稍有出入,本院審酌德意智公司96年11月、12月、97
年1月、2月之薪資表上均有顏素樺、葉鼎南之姓名,但並
無被告侯秀蓉之姓名,此有如附表十編號024-1-31所示之
薪資表、薪資簽收單扣案為憑(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三第67
、68、70頁),堪認被告侯秀蓉最早應係於97年3月間始應
徵進入德億智公司擔任會計乙職,合先敘明。
2.然被告侯秀蓉係72年5月27日生,教育程度為和春技術學
院企管系畢業,其於97年間進入德億智公司任職前,曾在
英賢會計事務所擔任記帳員,此有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見
偵一卷第195頁),足見其於97年間進入德億智公司任職時
,甫自校園畢業不久,社會經驗尚有欠缺,其對於德億智
公司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模式違法吸金乙節,是否確能知
悉其每日所為之工作內容,實係非法吸金之行為,實堪存
疑。再者,被告侯秀蓉進入德億智公司擔任會計時,德億
智公司已正常運作至少4個月,可以想見一切事務早已步
入軌道,且其上尚有主管顏素樺、葉鼎南2人,衡情其僅
需信賴、聽從顏素樺、葉鼎南2人之指示行事即可,其主
觀上是否得以認知其每日工作之內容,係非法吸金之行為
,確屬有疑。
3.被告侯秀蓉雖於德億智公司並擔任公司會計、出納,負責
核對帳務、收取會員繳納之會款、前往銀行匯款等業務,
然依卷存之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侯秀蓉有實際參
與德億智公司決策、管理及康乃馨互助會會務之運作、招
募等事項之討論,其僅係依同案被告翁源駿、葉鼎南等人
之指示製作相關會計、出納帳冊,依公司規定行政程序呈
請主管核定後執行,實際上並無招攬、遊說不特定之人加
入康乃馨互助會員之情。又被告侯秀蓉之薪資為每月2萬
3000元,其領取之薪資並非高薪,僅屬中階受薪之員工,
且其除領取其日常工作所得之薪資外,並未額外取得自康
乃馨互助會會款分配之紅利、獎金,而享受同案被告翁源
駿等人違法吸金之利益,衡情其主觀上若知悉其所為涉犯
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重罪,當不欲繼續從事上開工作。
4.綜上,依上開(三)1.之說明,自難認被告侯秀蓉與同案被
告翁源駿等人有何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
之1之犯行,亦無從成立幫助犯,其所辯應堪採信,其並
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五)被告林美足部分:
1.被告林美足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供稱:「我之前都在新北
市新莊地區的工廠任職會計,於99年3月間搬到屏東市,
並於4月間進入德億智擔任行政工作,100年3月底4月初轉
任出納人員迄今。」、「我目前在德億智擔任出納人員,
主要是依據德億智公司會計部人員給我的資料,去作當日
要匯款的得標金表,再回傳給會計部門,並經公司主管簽
章,再回傳給我,我核對無誤之後,並將戶名、帳號、銀
行代號等資料,經由網路轉檔,再以網路銀行轉帳的方式
匯給得標的會員。我每個月底薪21000元,公司另外有給
我交通補助費及勞健保補助費以及加班費、伙食費等補助
約1萬元,所以我每月總薪資約3萬元。」等語(見偵一卷
第38至39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妳的工作?)公司
有得標金,如果當天需要得標金,一早上去公司會傳我們
所謂的應收、應付的檔案給我,我依據那檔案去作當天得
標金的明細跟金額,做好之後必須回傳給公司的會計。公
司會計會去核對明細及總金額,確定沒錯後,她會拿給主
管簽,主管簽核後,她會再傳真給我,我就依據裡面的內
容去製作銀行要匯款的明細。明細製作好就上網路銀行將
匯款資料上傳再匯出,匯出之後後續有些文書作業,如果
公司主管要我去銀行領、匯款都要經過會計那邊的支出傳
票及主管的簽核,如果沒有主管簽核,我必須打電話跟翁
源駿確認。」、「林春葉跟呂秀齡帳戶內的匯款是我去處
理的,就是領款、匯錢都是經過我,她們的帳戶、印章也
都是我在保管。她們的帳戶錢要匯到何處,都要聽翁源駿
總經理的指示,我才能做。」等語(見偵一卷第57至58頁)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好像是99年4月19日進入公司,
是葉鼎南應徵的,剛進去是擔任行政文書處理工件,100
年3月20日被主管臨時告知接侯秀蓉的出納工作。」、「
我的直屬主管是翁源駿,所有有關金錢的進出事項都要經
過翁源駿許可,不管是當面或書面,要有他的親筆簽名,
他人不在公司時要有電話跟他確認。」、「我剛進去德億
智公司做行政文書是21000元,後來慢慢加薪,接出納職
務加給加了3000元,因為我勞健保沒有在公司保,是在工
會保,後來公司有補貼我勞健保的費用,加一加一個月約
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8、44頁)。另證人侯秀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美足大約是100年3、4月接任伊擔任
出納乙職(見本院卷五第27頁反面)。綜上,被告林美足進
入得億智公司初始係擔任行政文書處理業務,於100年3月
、4月間始接出納工作,出納之主要工作係依據翁源駿之
指示匯款、轉帳等事,洵堪認定。
2.然被告林美足之教育程度為泰山高中畢業,此有調查筆錄
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38頁),而被告林美足於99年4月間
進入德億智公司擔任出納時,德億智公司已正常運作至少
3年4個月,一切事務早已步入軌道,被告林美足自99年4
月間進入得億智公司迄100年3、4月時,均從事行政文書
處理業務,其從事單純、制式化之業務,是否得以知悉德
億智公司係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模式違法吸金乙節,堪存
疑。嗣其於100年3月、4月間始接出納工作,並依據翁源
駿之指示匯款、轉帳等事,然其工作內容亦與出納之業務
範圍無違,是其單純聽從翁源駿之指示行事,其主觀上是
否得以認知德億智公司係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模式違法吸
金,仍堪存疑。至於,被告林美足雖有與同案被告翁源駿
等人參與前揭「人道酒店」之聚餐,並依翁源駿等人之指
示日後如何應付檢調單位之調查等情(見本院卷五第40頁)
,然被告林美足當時係德億智公司之出納,衡以被告翁源
駿等人之社會經驗,彼等當得預料檢調機關若發動偵查行
為必然要瞭解德億智公司之財務運作管理情形,是彼等必
然會要求德億智公司之會計、出納等職員配合與會,故尚
難以被告林美足有參與上開聚餐即直接認定其於聚餐之前
早已知悉德億智公司係從事違法吸金之事,附此敘明。
3.被告林美足雖於德億智公司並擔任公司行政文書處理、出
納,負責文書資料處理、製作得標金明細表、前往銀行匯
款、轉帳等業務,然依卷存之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足認被
告林美足有實際參與德億智公司決策、管理及康乃馨互助
會會務之運作、招募等事項之討論,其僅係依同案被告翁
源駿、葉鼎南等人之指示製作相關表格,依公司規定行政
程序呈請主管核定後執行,實際上並無招攬、遊說不特定
之人加入康乃馨互助會員之情。又被告林美足之薪資為每
月2萬1000元至3萬元不等,其領取之薪資並非高薪,僅屬
中階受薪之員工,且其除領取其日常工作所得之薪資外,
並未額外取得自康乃馨互助會會款分配之紅利、獎金,而
享受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違法吸金之利益,衡情其主觀上
若知悉其所為涉犯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重罪,當不欲繼續
從事上開工作。
4.綜上,依上開(三)1.之說明,自難認被告林美足與同案被
告翁源駿等人有何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
之1之犯行,亦無從成立幫助犯,其所辯應堪採信,其並
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六)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元隆、沈鳴鳳、
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被告
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以下稱被告孫維隆等人)部分:
1.被告孫維隆等人於本案查獲時,分別為本案康乃馨互助會
之總監、處長,業據被告孫維隆等人分別坦承在卷,核與
同案被告翁源駿、楊能貴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之陳述相符
(見偵一卷第230頁;偵二卷第16頁),復與扣案如附表九
編號A2-1-1、A2-1-4之總監會議紀錄、公司組織資料相符
(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111至120頁、第138至139頁),自
堪認定。又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制度,參加一會者即為「
專員」,「專員」本人若參加6會或本人加直推組織(即介
紹他人入會)合計達12會即晉升為「主任」,「主任」本
人加直推組織三個月內累計達45會並培育2個「主任」即
晉升為「副理」,「副理」本人加直推組織三個月內累計
達90會並培育2個「副理」即晉升為「經理」,「經理」
本人加直推組織三個月內累計達120會並培育3個「經理」
即晉升為「處長」,「處長」之下線會數達1080會即晉升
為「總監」,「總監」之下線達3位「總監」時,即晉升
為「董事」,但本案查獲時尚無人晉升至「董事」位階,
此經同案被告翁源駿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陳述明確(見偵
一卷第230頁),亦有附表三編號F-9之互助會獎金計算表
格影本扣案為憑(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一第40頁),此部分事
實亦堪認定。再者,參與本案康乃馨之會員,每介紹一人
入會就可獲得1000元獎金,其上線之主任、副理各可獲得
500元獎金,經理、處長、總監各可獲得250元獎金,亦即
每招攬一個新會員入會就有2750元獎金可以分配;另專員
每招一會(自己,下同)可領取1000元獎金,主任每招一會
可領1500元獎金,副理每招一會可領2000元獎金,經理每
招一會可領2250元獎金,處長每招一會可領2500元獎金,
總監每招一會可領2750元獎金;處長尚可領「三代獎金」
,處長級會員可以逐步往下層招攬會員,每招攬一層便可
以領取一代獎金,最多可以領取三代獎金等情,另處長亦
可領取續繳獎金等情,亦據同案被告姜志忠、孫嘉成、林
美足分別於高雄市調處詢問及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陳
述在卷(見偵一卷第40、212頁;偵二卷第129頁;本院卷
四第35頁),亦堪認定。
2.然查:
(1)被告孫維隆等人對於德智公司違法收受之資金如何投資
運用乙節,並無決策權,此經同案被告翁源駿、楊能貴
2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述(見本院卷三第154頁;本院
卷四第24、27、38頁)。
(2)被告孫維隆等人雖有參與同案被告翁源駿、楊能貴所召
集之「總監會議」、「處長會議」,然「總監會議」之
性質僅是同案被告翁源駿、葉鼎南、楊能貴等人將德億
智公司內之重要訊息,包含公司投資項目、降低康乃馨
互助會之標金、加強教育訓練等事項告知總監,再由總
監轉達至下線會員乙節,業據同案被告葉鼎南、楊能貴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54頁反面;卷四
第24頁反面、第44頁反面),復有如附表九編號A2-1-1
之總監會議紀錄扣案為證(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111至
120頁),堪以採信;另處長會議主要係行政業務之佈達
(如降低康乃馨互助會之標金),以及公告舉辦旅遊活動
餐會以激勵會員等目的,亦據證人葉鼎南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48頁反面),核與扣案如附表
九編號A2-1-1之處長會議紀錄相符(見本院證物影本卷
二第125頁反面至135頁),亦堪採信。綜上可見「總監
會議」、「處長會議」係德億智公司為有效管理康乃馨
互助會之方式,以便擴大吸金規模,然參與「總監會議
」、「處長會議」之人,僅係被動受告知上開訊息並加
以配合辦理,並不能據此即認具有「總監」、「處長」
位階之被告孫維隆等人具有共同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
運作。
(3)細觀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2-1-1之會議紀錄,其中100年5
月18日之營業處會議紀錄附件「董事階責任與義務條款
」第1條載明:董事階享有公司分紅,得參與公司經營
等語(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120頁反面),則依本案康
乃馨互助會之制度,會員晉升至「董事」時,亦僅「得
」參與公司經營,顯見晉升「董事」位階之前之「總監
」、「處長」位階者,根本並未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
運作,灼然可見。
(4)同案被告楊能貴固於高雄市調處、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
供稱「德億智公司…總經理以下分為投資部及業務部,
……,業務部下轄康乃馨互助會處長階級以上幹部。」
、「處長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招攬業務,就是拉下線,佣
金要看職位,處長的職務是拉一會佣金2500元」等語(
見偵二卷第16頁、第269頁),依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2-1
-1之99年1月6日處長會議紀錄,其於會議中亦表示「處
長為公司中堅幹部」乙語(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132頁
)。然同案被告翁源駿於高雄市調處詢問供稱「得億智
公司員工約11人」(見偵一卷第270頁反面),於本院審
理時亦證稱「德億智公司與康乃馨互助會的運作是各自
獨立」、「總監會議是康乃馨互助會的,與德億智公司
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3頁),顯然其2人對於康乃
馨互助會之「處長」、「總監」是否為得億智之幹部,
認知差距甚大。然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總監
、處長除了業績比較好之外,其餘與一般互助會會員沒
有差別,他們只是單純招攬會員,沒有參與得億智公司
決策的任何事。」、「總監或處長對於德億智公司的業
務沒有決策權,開會時有建議權,但由公司幹部決策。
」、「公司並沒有要求總監一定要參加公司活動。」、
「處長除了督促下線之外,沒有其他義務。」、「總監
是否要參加總監會議是自由性的。」、「我們認為公司
的處長對於公司業務發展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我們
一直認為處長級以上是幹部,但這個幹部跟德億智公司
的幹部是不一樣的,他們只是會員,處長級以上對德億
智公司沒有任何義務。」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頁反面
、第38頁、第39頁反面、第41頁、第44頁反面),顯見
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已明顯區分「總監、處長」、
「公司幹部」係不同區塊之人,且依其證述內容,康乃
馨互助會之「總監、處長」並無參加「總監會議」、「
處長會議」之義務,此與一般公司「幹部」有義務參加
公司會議之情事有別,故本院認同案被告楊能貴固於高
雄市調處、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康乃馨互助會之「
總監、處長」係德億智公司之業務部「幹部」乙節,應
僅係其主觀上之認知,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故其上
開陳述亦不足為不利於被告孫維隆等人之認定。
(5)被告孫維隆等人雖於本案查獲之前,每月得領取之業務
獎金高達30餘萬元、15至16萬元、15至25萬元、40萬元
不等,且渠等收入來源主要為康乃馨互助會之業務獎金
(或稱抽佣獎金),此為被告孫維隆等人等人自承在卷(
見偵二卷第129頁反面、第136頁、第213頁反面、第222
頁反面),然被告孫維隆等人既依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
制度而晉升至「總監」位階,渠等參加之會數數量本即
龐大,除其本人招攬他人入會得分配制度所定之獎金外
,於其下線會員招攬他人入會時亦得分配制度所定之獎
金,業已詳述如前,是被告孫維隆等人雖每月得領取高
額之業務獎金,係因康乃馨互助會之制度設計使然,尚
難執此即謂被告孫維隆等人有共同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
營運作。基於同一理由,縱被告孫維隆等人領取續繳獎
金,亦難執此而謂被告孫維隆等人有共同參與德億智公
司之經營運作。且衡諸常情,苟被告孫維隆等人明知德
億智公司實際上係以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違法吸金
,在渠等對於德億智公司之投資決策完全沒有決定權限
之前提下(此與被告孫嘉澤、黃弘仁2人有參與德億智
公司財務管理或投資決策之情形不同),怎可能由本人
或介紹至親好友加入而投入大量金錢?至於,申請營業
處之處長得收取每件(即新入會1會)150元之收件費,該
筆收件費係用以支應營業處之開銷,如租屋、水電費,
負責營業處之處長本身亦沒有領薪,只是義務幫忙,此
據證人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4
頁反面、第40頁反面至41頁),核其所述尚與常情相符
,自應採信。從而,亦難以營業處之處長得收取每件(
即新入會1會)150元之收件費,即認該營業處處長有自
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對外違法收受之資金取得任何不法
利益,換言之,尚難執此而推論被告孫維隆等人共同參
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運作。至於,被告孫維隆等人本案
康乃馨互助會制度給付的利息,並非與原本顯不相當的
利息等情,與事實不符,但並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附
此敘明。
(6)又被告孫維隆等人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
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
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不良債
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當豐厚,加入
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渠等
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
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電池、平板電腦
等獎勵等情,固據被告孫維隆等人坦承在卷(見本院卷
二第21頁反面、第97頁),復有「成功掌握賺錢資訊」
、「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附表四編號G-6
至G- 10、附表六編號柒、附表七編號C-2-1《列印內容
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一第157至188頁》、附表九編號A-11
-1、A4-3-4、附表十一編號Q11)、文宣光碟、旅遊內容
光碟(附表五編號E-5《列印內容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一第
70至154頁》、附表九編號A2-2-6、A2-2-7、附表十編
號016、編號017)、黃金米倉計畫概要1冊(附表十一編
號Q13)、行政公告3張(附表七編號C-2-2《影印內容見
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3、5、16頁)、贈送機車電池名單1
冊(附表九編號A2-5-1)、贈送平板電腦公告1張(附表九
編號A-11-10,影本見偵三卷第57頁)等扣案為證,自堪
信為真實。然上開事實僅能證明被告孫維隆等人確有招
攬不特人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之行為,以及被告翁源駿等
人以抽佣獎金、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電池、平板
電腦等獎勵方法引誘被告孫維隆等人大量招攬互助會會
員,以擴大吸金規模,仍無法證明被告孫維隆等人與同
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共同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運作之事
實。
3.綜上所述,依卷存之證據資料並無法認定被告孫維隆等人
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基於共同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而共
同參與德億智公司之經營運作而對外違法吸金,依罪疑唯
輕法則,自應認被告孫維隆等人所辯洵堪採信,渠等並無
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七)被告溫李秀蘭部分:
同案被告方羚葳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固然陳稱溫李秀蘭是康
乃馨互助會之處長(見偵一卷第117頁反面),然被告溫李秀
蘭於高雄市調處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供稱其並沒有在康乃
馨互助會擔任何職,僅是會腳等語(見偵一卷第36至37頁;
偵二卷第271頁反面),另同案被告張麗珍於高雄市調處詢問
及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溫李秀蘭只有跟幾會,她還沒有到處長
階段等語(見偵二卷第275頁反面;本院卷十一第138頁反面)
,是被告溫李秀蘭於本案查獲時是否已晉升至康乃馨互助會
之「處長」位階,已有存疑。本院查:依扣案如附表九編號
A2-1-4所示之處長聯絡電話3紙所示,該3紙處長聯絡電話之
右下方記載:「2011/12/6 02:21PM」,而本案查獲日為
100年12月19日,則該3紙處長聯絡電話之內容既係於本案查
獲日前13日所製作,應與康乃馨互助會當時現狀相符(同案
被告葉鼎南於本院審理時亦確認上開3紙處長聯絡電話內之
名單是查獲當時所有處長的名單,見本院卷十二第138頁),
然被告溫李秀蘭並未列名於上開處長聯絡電話內,有上開處
長聯絡電話3紙扣案為憑(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138至139頁
);且依附表七編號C-6所示之100年12月張麗珍體係處長會
議簽到表所示,上開簽到表並無被告溫李秀蘭之姓名,亦有
上開簽到表扣案為憑;綜上,本院認被告溫李秀蘭於本案查
獲時尚未晉升至康乃馨互助會之「處長」位階,洵無疑義。
此外,依卷存之證據資料並無法認定被告溫李秀蘭與同案被
告翁源駿等人基於共同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而共同參與德億
智公司之經營運作,並對外違法吸金,依罪疑唯輕法則,自
應認被告溫李秀蘭所辯洵堪採信,其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
七、綜合上述,被告朱證龍等人所辯均堪採信。本件依公訴人所
提出之直接、間接證據,尚難認被告朱證龍等人與同案被告
翁源駿等人基於共同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而共同參與德億智
公司之經營運作,並對外違法吸金,依罪疑唯輕法則,自難
認其等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朱證龍等人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朱證龍等人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諭知
無罪之判決。
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源駿與同案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
能貴、孫嘉澤、黃弘仁等人於96年11月12日設立得億智公司
,渠等為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創設康乃馨互助會對外招
攬投資收取會費,並以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角色分工及方
法,對外違法吸收資金,其中自97年8月21日起至100年12月
19日為警查獲時止,吸收高達52億4,883萬8,720元之資金,
因認被告翁源駿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
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翁源駿業於104年4月6日死
亡,有戶籍資料影本1紙附卷可按(本院卷六第127頁),揆
諸前開說明,就本案被告翁源駿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部分:
一、103年度偵字第5726、7129號部分:
本件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翁源駿以如事實欄所示方式招攬許
清文、彭鈺崴加入康乃馨互助會,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
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認被告翁源駿違反銀行法第29
條、第29條之1規定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等語。
經查,被告翁源駿業已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是移
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本院即無從一併審理,爰退由檢察官依
法處理。然其中彭鈺崴部分,其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而於
本案查獲前交付會款之事實(詳附表十五編號04所示),業經
本院審理時提示相關證據資料,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二、102年度偵字第26657號部分:
本件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陳計宏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以如
事實欄所示方式招攬吳俊毅加入康乃馨互助會,與起訴部分
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認被告陳計宏違
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
段罪嫌等語。經查,被告陳計宏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是移送
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即無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即無從一併審理,爰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然吳俊毅
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而於本案查獲前交付會款之事實(詳
附表十五編號05所示),業經本院審理時提示相關證據資料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103年度偵字第16455號部分:
本件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王予貞(原名王楷禎)、呂秀齡與德
億智公司等人以如事實欄所示方式招攬劉譿嬅加入康乃馨互
助會,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
認被告王予貞、呂秀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
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被告德億智公司亦應依同
法第127條之4規定科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刑等語
。經查,本案被告呂秀齡等人涉嫌違法吸金之犯行,經檢調
機關於100年12月19日查獲,然告訴人劉譿嬅加入康乃馨互
助會之時間為101年4月20日,有其提出告訴時所附之合會簿
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2頁反面),是苟被告呂秀齡等人經檢調
機關查獲後再向告訴人劉譿嬅以同樣方式違法吸金,顯係另
行起意犯案,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數罪併罰關係,應由
檢察官另行起訴,本院自不得於本案併為審理,爰退由檢察
官依法處理。
四、103年度偵字第16456號部分:
本件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黃竹謙以如事實欄所示方式招攬林
建文加入康乃馨互助會,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
之包括一罪關係,認被告黃竹謙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
之1規定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等語。經查,本案
被告黃竹謙涉嫌違法吸金之犯行,經檢調機關於100年12月
19日查獲,然告訴人林建文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之時間為101
年8月16日及同年8月29日,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
第6頁),是苟被告黃竹謙經檢調機關查獲後再向告訴人劉譿
嬅以同樣方式違法吸金,顯係另行起意犯案,與起訴部分之
犯罪事實為數罪併罰關係,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本院自不
得於本案併為審理。況被告黃竹謙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是移
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即無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
,本院即無從一併審理,爰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然林建文
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而於本案查獲前交付會款之事實(詳
附表十五編號08所示),業經本院審理時提示相關證據資料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103年度偵字第14622號部分:
本件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吳森彬與德億智公司等人以如事實
欄所示方式招攬黃淨美加入康乃馨互助會,與起訴部分之犯
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認被告吳森彬違反銀行
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
,被告德億智公司亦應依同法第127條之4規定科以同法第
125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刑等語。經查,本案被告吳森彬涉嫌
違法吸金之犯行,經檢調機關於100年12月19日查獲,然告
訴人黃淨美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之時間為101年9月13日、同年
9月17日,有其提出告訴時所附之長利基金處處長專案、入
會繳款收據在卷可參(見103年度他字第2099號卷第7、8頁反
面),是苟被告吳森彬經檢調機關查獲後再向告訴人黃淨美
以同樣方式違法吸金,顯係另行起意犯案,與起訴部分之犯
罪事實為數罪併罰關係,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本院自不得
於本案併為審理,爰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六、103年度偵字第14623、20418號部分:
(一)本件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吳森彬、翁源駿、姜志忠、葉鼎南
、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呂秀齡、蘇良興、孫維隆、黃
竹謙、羅元隆、王予貞(原名王楷禎)、陳計宏以如事實欄所
示方式招攬附表十五編號19至44、附表十六所示之人加入康
乃馨互助會,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關係,認被告吳森彬等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
定而涉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被告德億智公司亦應依
同法第127條之4規定科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刑等
語。
(二)、經查:
1.被告翁源駿業已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是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本院即無從一併審理,爰退由檢察官依法
處理。
2.被告蘇良興、孫維隆、黃竹謙、羅元隆、王予貞(原名王
楷禎)、陳計宏等6人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是移送併辦之犯
罪事實,與起訴部分即無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本院即
無從一併審理,爰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3.本案起訴部分之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
黃弘仁、呂秀齡6人涉嫌違法吸金之犯行,經檢調機關於
100年12月19日查獲,然附表十六所示部分,其中有部分
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之時間為100年12月19日以後者(詳見附
表十六),此部分苟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
澤、黃弘仁、呂秀齡6人經檢調機關查獲後再向附表十六
所示之人以同樣方式違法吸金,顯係另行起意犯案,與起
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數罪併罰關係,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
,本院自不得於本案併為審理;另有部分並未提出於100
年12月19日以前因加入康乃馨互助會而交付會款之相關證
據資料可供本院審酌,或參加者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無從
認定係於100牛12月19日以前繳款者,本院無從認定與本
案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均退由檢察官依
法處理。
4.被告吳森彬及德億智公司部分,就前述3.應退由檢察官依
法處理部分,一併退回由檢察官依法處理,其餘部分因本
院對吳森彬發布通緝,且暫將被告德億智公司簽結,本院
均尚未審結,待其到案後一併審理。
5.前揭有關翁源駿、蘇良興、孫維隆、黃竹謙、羅元隆、王
予貞(原名王楷禎)、陳計宏等7人部分,雖本院退由檢察
官依法處理,然其中附表十五編號19至44部分,參加者加
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而於本案查獲前交付會款之事實(詳
附表十五編號19至44所示),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集合犯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業經本院審理時提示相關證據資料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
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所犯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原
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A之方案內容:
┌─┬──────────────────────────────────────────────┐
│ │ 壹萬元(月會)一組每會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900元(7900元+5000元) │
│ ├───┬────┬────┬────┬────┬────┬─────────────────┤
│ │得標期│活會會款│得標金額│退服務費│得標者 │得標獲利│ │
│互│ │每月應繳│ │ │實領金額│ │ 會員入會 │
│ ├───┼────┼────┼────┼────┼────┤ ═══════════════ │
│助│第1次 │ 7900 │ 10000 │ 4800 │ 14800 │ 2100 │1.會利每會每月2100(專案期間)。 │
│ ├───┼────┼────┼────┼────┼────┤2.需預繳管理費5000元(200元×25月) │
│聯│第2次 │ 7900 │ 20000 │ 4600 │ 24600 │ 4200 │3.可互助又獲利及存錢,多項功能。 │
│ ├───┼────┼────┼────┼────┼────┤4.每次公開抽標一次抽出得標者。 │
│誼│第3次 │ 7900 │ 30000 │ 4400 │ 34400 │ 6300 │5.開標後 │
│ ├───┼────┼────┼────┼────┼────┤ 未得標者須於三天內繳清會款; │
│會│第4次 │ 7900 │ 40000 │ 4200 │ 44200 │ 8400 │ 得標者得標款於五天內發放。 │
│ ├───┼────┼────┼────┼────┼────┤6.會利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 │
│ │第5次 │ 7900 │ 50000 │ 4000 │ 54000 │ 10500 │7.得標後即獲利了結,不需再繳會款。│
│ ├───┼────┼────┼────┼────┼────┤8.互助會聯誼會專用帳號: │
│ │第6次 │ 7900 │ 60000 │ 3800 │ 63800 │ 12600 │ │
│ ├───┼────┼────┼────┼────┼────┤ │
│ │第7次 │ 7900 │ 70000 │ 3600 │ 73600 │ 14700 │ │
│ ├───┼────┼────┼────┼────┼────┤ │
│ │第8次 │ 7900 │ 80000 │ 3400 │ 83400 │ 16800 │ │
│ ├───┼────┼────┼────┼────┼────┤ │
│ │第9次 │ 7900 │ 90000 │ 3200 │ 93200 │ 18900 │ │
│ ├───┼────┼────┼────┼────┼────┤ │
│ │第10次│ 7900 │ 100000 │ 3000 │ 103000 │ 21000 │ │
│ ├───┼────┼────┼────┼────┼────┤ │
│ │第11次│ 7900 │ 110000 │ 2800 │ 112800 │ 23100 │ │
│ ├───┼────┼────┼────┼────┼────┤ │
│ │第12次│ 7900 │ 120000 │ 2600 │ 122600 │ 25200 │ │
│ ├───┼────┼────┼────┼────┼────┤ │
│ │第13次│ 7900 │ 130000 │ 2400 │ 132400 │ 27300 │ │
│ ├───┼────┼────┼────┼────┼────┤ │
│ │第14次│ 7900 │ 140000 │ 2200 │ 142200 │ 29400 │ │
│ ├───┼────┼────┼────┼────┼────┤ │
│ │第15次│ 7900 │ 150000 │ 2000 │ 150200 │ 31500 │ │
│ ├───┼────┼────┼────┼────┼────┤ │
│ │第16次│ 7900 │ 160000 │ 1800 │ 161800 │ 33600 │ │
│ ├───┼────┼────┼────┼────┼────┤ │
│ │第17次│ 7900 │ 170000 │ 1600 │ 171600 │ 35700 │ │
│ ├───┼────┼────┼────┼────┼────┤ │
│ │第18次│ 7900 │ 180000 │ 1400 │ 181400 │ 37800 │ │
│ ├───┼────┼────┼────┼────┼────┤ │
│ │第19次│ 7900 │ 190000 │ 1200 │ 191200 │ 39900 │ │
│ ├───┼────┼────┼────┼────┼────┤ │
│ │第20次│ 7900 │ 200000 │ 1000 │ 201000 │ 42000 │ │
│ ├───┼────┼────┼────┼────┼────┤ │
│ │第21次│ 7900 │ 210000 │ 800 │ 210800 │ 44100 │ │
│ ├───┼────┼────┼────┼────┼────┤ │
│ │第22次│ 7900 │ 220000 │ 600 │ 220600 │ 46200 │ │
│ ├───┼────┼────┼────┼────┼────┤ │
│ │第23次│ 7900 │ 230000 │ 400 │ 230400 │ 48300 │ │
│ ├───┼────┼────┼────┼────┼────┤ │
│ │第24次│ 7900 │ 240000 │ 200 │ 240200 │ 50400 │ │
│ ├───┼────┼────┼────┼────┼────┤ │
│ │第25次│ 0 │ 0 │ 0 │ 0 │ 0 │ │
└─┴───┴────┴────┴────┴────┴────┴─────────────────┘
附表B之方案內容:
┌───────────────────────────────────────────────────────┬─────────────┐
│ 每人參加六會每四期得標一次,頭期款及管理費共77400元(獲利總覽) │ │
├─┬───────────┬─────────────┬─────────────┬─────────────┼─────────────┤
│期│A.B.C.D.四組共用此欄 │ A組 │ B組 │ C組 │ D組 │
│數├───────────┼─────────────┼─────────────┼─────────────┼─────────────┤
│ │姓名/得標會款/退服務費│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
├─┼──┬────┬───┼────┬───┬────┼────┬───┬────┼────┬───┬────┼────┬───┬────┤
│2 │A.1 │ 10000│ 4800 │5=39500│247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
├─┼──┼────┼───┼────┼───┼────┼────┼───┼────┼────┼───┼────┼────┼───┼────┤
│3 │B.1 │ 20000│ 4600 │5=39500│39500 │ │5=39500│149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
├─┼──┼────┼───┼────┼───┼────┼────┼───┼────┼────┼───┼────┼────┼───┼────┤
│4 │C.1 │ 30000│ 44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 5100 │ │6=47400│47400 │ │
├─┼──┼────┼───┼────┼───┼────┼────┼───┼────┼────┼───┼────┼────┼───┼────┤
│5 │D.1 │ 40000│ 42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 0 │ 4700 │
├─┼──┼────┼───┼────┼───┼────┼────┼───┼────┼────┼───┼────┼────┼───┼────┤
│6 │A.2 │ 50000│ 4000 │4=31600│ 0 │ 224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
├─┼──┼────┼───┼────┼───┼────┼────┼───┼────┼────┼───┼────┼────┼───┼────┤
│7 │B.2 │ 60000│ 3800 │4=31600│31600 │ │4=31600│ 0 │ 322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
├─┼──┼────┼───┼────┼───┼────┼────┼───┼────┼────┼───┼────┼────┼───┼────┤
│8 │C.2 │ 70000│ 36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 0 │ 42000 │5=39500│39500 │ │
├─┼──┼────┼───┼────┼───┼────┼────┼───┼────┼────┼───┼────┼────┼───┼────┤
│9 │D.2 │ 80000│ 34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 0 │ 51800 │
├─┼──┼────┼───┼────┼───┼────┼────┼───┼────┼────┼───┼────┼────┼───┼────┤
│10│A.3 │ 90000│ 3200 │3=23700│ 0 │ 695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
├─┼──┼────┼───┼────┼───┼────┼────┼───┼────┼────┼───┼────┼────┼───┼────┤
│11│B.3 │ 100000│ 3000 │3=23700│23700 │ │3=23700│ 0 │ 793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
├─┼──┼────┼───┼────┼───┼────┼────┼───┼────┼────┼───┼────┼────┼───┼────┤
│12│C.3 │ 110000│ 28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 0 │ 89100 │4=31600│31600 │ │
├─┼──┼────┼───┼────┼───┼────┼────┼───┼────┼────┼───┼────┼────┼───┼────┤
│13│D.3 │ 120000│ 26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 0 │ 98900 │
├─┼──┼────┼───┼────┼───┼────┼────┼───┼────┼────┼───┼────┼────┼───┼────┤
│14│A.4 │ 130000│ 2400 │2=15800│ 0 │ 1166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
├─┼──┼────┼───┼────┼───┼────┼────┼───┼────┼────┼───┼────┼────┼───┼────┤
│15│B.4 │ 140000│ 2200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264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
├─┼──┼────┼───┼────┼───┼────┼────┼───┼────┼────┼───┼────┼────┼───┼────┤
│16│C.4 │ 150000│ 20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36200 │3=23700│23700 │ │
├─┼──┼────┼───┼────┼───┼────┼────┼───┼────┼────┼───┼────┼────┼───┼────┤
│17│D.4 │ 160000│ 18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46000 │
├─┼──┼────┼───┼────┼───┼────┼────┼───┼────┼────┼───┼────┼────┼───┼────┤
│18│A.5 │ 170000│ 1600 │ 1=7900│ 0 │ 1637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
├─┼──┼────┼───┼────┼───┼────┼────┼───┼────┼────┼───┼────┼────┼───┼────┤
│19│B.5 │ 180000│ 1400 │ 1=7900│ 7900 │ │ 1=7900│ 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
├─┼──┼────┼───┼────┼───┼────┼────┼───┼────┼────┼───┼────┼────┼───┼────┤
│20│C.5 │ 190000│ 12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173500 │ 1=7900│ 0 │ 183300 │2=15800│15800 │ │
├─┼──┼────┼───┼────┼───┼────┼────┼───┼────┼────┼───┼────┼────┼───┼────┤
│21│D.5 │ 200000│ 10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0 │ 193100 │
│ │ │ │ │ *註2 │ │ │ *註2 │ │ │ *註2 │ │ │ *註2 │ │ │
├─┼──┼────┼───┼────┴───┼────┼────┼───┼────┼────┼───┼────┼────┼───┼────┤
│22│A.6 │ 210000│ 800 │ 獲利了結─〉 │ 2108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
│23│B.6 │ 220000│ 600 │ │ │ │ 獲利了結─〉 │ 2206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
│24│C.6 │ 230000│ 400 │ │ │ │ │ │ │ 獲利了結─〉 │ 230400 │ 1=7900│ 7900 │ │
├─┼──┼────┼───┼────┼───┼────┼────┼───┼────┼────┬───┼────┼────┴───┼────┤
│25│D.6 │ 240000│ 200 │ │ │ │ │ │ │ │ │ │ 獲利了結─〉 │ 240200 │
├─┴──┴────┴───┼────┼───┼────┼────┼───┼────┼────┼───┼────┼────┬───┼────┤
│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
│ │合計共付│457600├────┤合計共付│489520├────┤合計共付│532800├────┤合計共付│575100├────┤
│ 本 會 結 束 │ │ │58300 │ │ │63200 │ │ │68100 │ │ │734700 │
│ ├────┴───┴────┼────┴───┴────┼────┴───┴────┼────┴───┴────┤
│ │ 預備金額 296200 │ 預備金額 320800 │ 預備金額 348600 │ 預備金額 376400 │
│ ├─────────────┼─────────────┼─────────────┼─────────────┤
│ │ 淨 利 125400 │ 淨 利 136800 │ 淨 利 148200 │ 淨 利 159600 │
└─────────────┴─────────────┴─────────────┴─────────────┴─────────────┘
附表C之方案內容:
┌─┬─┬──────────────┬───────────────┬───────────────┬───┐
│ │期│A.B二組共用此欄 │ A組 │ B組 │ │
│ │ ├────┬────┬────┼─────┬────┬────┼─────┬────┬────┤備註 │
│ │數│會員姓名│得標會款│退服務費│應繳會款 │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 │實繳會款│盈餘金額│ │
├─┼─┼────┼────┼────┼─────┼────┼────┼─────┼────┼────┼───┤
│每│ 2│A.1 │ 10000│ 4800 │11=86900 │72100 │ │12=94800 │94800 │ │★★★│
│人├─┼────┼────┼────┼─────┼────┼────┼─────┼────┼────┤標助固│
│參│ 3│B.1 │ 20000│ 4600 │11=86900 │86900 │ │11=86900 │62300 │ │金,定│
│加├─┼────┼────┼────┼─────┼────┼────┼─────┼────┼────┤2且、1│
│十│ 4│A.2 │ 30000│ 4400 │10=79000 │44600 │ │11=86900 │86900 │ │儲不0 │
│二├─┼────┼────┼────┼─────┼────┼────┼─────┼────┼────┤蓄需0 │
│會│ 5│B.2 │ 40000│ 4200 │10=79000 │79000 │ │10=79000 │34800 │ │又競元│
│每├─┼────┼────┼────┼─────┼────┼────┼─────┼────┼────┤獲標。│
│二│ 6│A.3 │ 50000│ 4000 │ 9=71100 │17100 │ │10=79000 │79000 │ │利、 │
│期├─┼────┼────┼────┼─────┼────┼────┼─────┼────┼────┤ 保│
│得│ 7│B.3 │ 60000│ 3800 │ 9=71100 │71100 │ │ 9=71100 │ 7300 │ │ 證│
│標├─┼────┼────┼────┼─────┼────┼────┼─────┼────┼────┤ 獲│
│一│ 8│A.4 │ 70000│ 3600 │ 8=63200 │ 0 │ 10400 │ 9=71100 │71100 │ │ 利│
│次├─┼────┼────┼────┼─────┼────┼────┼─────┼────┼────┤ 。│
│,│ 9│B.4 │ 80000│ 3400 │ 8=63200 │63200 │ │ 8=63200 │ 0 │ 20200 │ │
│頭├─┼────┼────┼────┼─────┼────┼────┼─────┼────┼────┤ │
│期│10│A.5 │ 90000│ 3200 │ 7=55300 │ 0 │ 37900 │ 8=63200 │63200 │ │ │
│款├─┼────┼────┼────┼─────┼────┼────┼─────┼────┼────┤ │
│及│11│B.5 │ 100000│ 3000 │ 7=55300 │55300 │ │ 7=55300 │ 0 │ 47700 │ │
│管├─┼────┼────┼────┼─────┼────┼────┼─────┼────┼────┤ │
│理│12│A.6 │ 110000│ 2800 │ 6=47400 │ 0 │ 65400 │ 7=55300 │55300 │ │ │
│費├─┼────┼────┼────┼─────┼────┼────┼─────┼────┼────┤ │
│共│13│B.6 │ 120000│ 2600 │ 6=47400 │47400 │ │ 6=47400 │ 0 │ 75200 │ │
│十├─┼────┼────┼────┼─────┼────┼────┼─────┼────┼────┤ │
│五│14│A.7 │ 130000│ 2400 │ 5=39500 │ 0 │ 92900 │ 6=47400 │47400 │ │ │
│萬├─┼────┼────┼────┼─────┼────┼────┼─────┼────┼────┤ │
│四│15│B.7 │ 140000│ 2200 │ 5=39500 │39500 │ │ 5=39500 │ 0 │ 102700 │ │
│千├─┼────┼────┼────┼─────┼────┼────┼─────┼────┼────┤ │
│八│16│A.8 │ 150000│ 2000 │ 4=31600 │ 0 │ 120400 │ 5=39500 │39500 │ │ │
│百├─┼────┼────┼────┼─────┼────┼────┼─────┼────┼────┤ │
│元│17│B.8 │ 160000│ 1800 │ 4=31600 │31600 │ │ 4=31600 │ 0 │ 130200 │ │
│。├─┼────┼────┼────┼─────┼────┼────┼─────┼────┼────┤ │
│獲│18│A.9 │ 170000│ 1600 │ 3=23700 │ 0 │ 147900 │ 4=31600 │31600 │ │ │
│利├─┼────┼────┼────┼─────┼────┼────┼─────┼────┼────┤ │
│總│19│B.9 │ 180000│ 1400 │ 3=23700 │23700 │ │ 3=23700 │ 0 │ 157700 │ │
│覽├─┼────┼────┼────┼─────┼────┼────┼─────┼────┼────┤ │
│ │20│A.10 │ 190000│ 1200 │ 2=15800 │ 0 │ 175400 │ 3=23700 │23700 │ │ │
│ ├─┼────┼────┼────┼─────┼────┼────┼─────┼────┼────┤ │
│ │21│B.10 │ 200000│ 1000 │ 2=15800 │15800 │ │ 2=15800 │ 0 │ 185200 │ │
│ ├─┼────┼────┼────┼─────┼────┼────┼─────┼────┼────┤ │
│ │22│A.11 │ 210000│ 800 │ 1=7900 │ 0 │ 202900 │ 2=15800 │15800 │ │ │
│ ├─┼────┼────┼────┼─────┼────┼────┼─────┼────┼────┤ │
│ │23│B.11 │ 220000│ 600 │ 1=7900 │ 7900 │ │ 1=7900 │ │ 212700 │ │
│ │ │ │ │ │ *註2 │ │ │ *註2 │ │ │ │
│ ├─┼────┼────┼────┼─────┴────┼────┼─────┼────┼────┤ │
│ │24│A.12 │ 230000│ 400 │ 獲利了結─〉 │ 230400 │ 1=7900 │7900 │ │ │
│ ├─┼────┼────┼────┼──────────┼────┼─────┴────┼────┤ │
│ │25│B.12 │ 240000│ 200 │ │ │ 獲利了結─〉 │ 240200 │ │
├─┴─┴────┴────┴────┼─────┬────┼────┼─────┬────┼────┤ │
│ │加頭期款 │154800 │ 盈餘 │加頭期款 │154800 │ 盈餘 │ │
│ ├─────┼────┼────┼─────┼────┼────┤ │
│ 本 會 結 束 │合計共付 │810000 │0000000 │合計共付 │875400 │0000000 │ │
│ ├─────┴────┴────┼─────┴────┴────┤ │
│ │ 預備金額 595800 │ 預備金額 641600 │ │
│ ├───────────────┼───────────────┤ │
│ │ 淨 利 273600 │ 淨 利 296400 │ │
└──────────────────┴───────────────┴───────────────┴───┘
附表D之方案內容:
┌───────────────────────────────────────────────────┐
│ 壹萬元(月會)一組 參加24會排定每期得標一會,頭期款含管理費共309600元 │
├──┬──┬────┬────┬────┬────┬──┬──┬────┬────┬────┬────┤
│標會│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標會│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
│期月│ │ │ │ │ │期月│ │ │ │ │ │
├──┴──┼────┼────┼────┼────┼──┼──┼────┼────┼────┼────┤
│ 首 期 │ │ │ 309600 │ │ 14 │ 11 │ 86900 │ 132400 │ 0 │ 45500 │
├──┬──┼────┼────┼────┼────┼──┼──┼────┼────┼────┼────┤
│ 2 │ 23 │ 181700 │ 14800 │ 166900 │ │ 15 │ 10 │ 79000 │ 142200 │ 0 │ 63200 │
├──┼──┼────┼────┼────┼────┼──┼──┼────┼────┼────┼────┤
│ 3 │ 22 │ 173800 │ 24600 │ 149200 │ │ 16 │ 9 │ 71100 │ 152000 │ 0 │ 80900 │
├──┼──┼────┼────┼────┼────┼──┼──┼────┼────┼────┼────┤
│ 4 │ 21 │ 165900 │ 34400 │ 131500 │ │ 17 │ 8 │ 63200 │ 161800 │ 0 │ 98600 │
├──┼──┼────┼────┼────┼────┼──┼──┼────┼────┼────┼────┤
│ 5 │ 20 │ 158000 │ 44200 │ 113800 │ │ 18 │ 7 │ 55300 │ 171600 │ 0 │ 116300 │
├──┼──┼────┼────┼────┼────┼──┼──┼────┼────┼────┼────┤
│ 6 │ 19 │ 150100 │ 54000 │ 69100 │ │ 19 │ 6 │ 47400 │ 181400 │ 0 │ 134000 │
├──┼──┼────┼────┼────┼────┼──┼──┼────┼────┼────┼────┤
│ 7 │ 18 │ 142200 │ 63800 │ 78400 │ │ 20 │ 5 │ 39500 │ 191200 │ 0 │ 151700 │
├──┼──┼────┼────┼────┼────┼──┼──┼────┼────┼────┼────┤
│ 8 │ 17 │ 134300 │ 73600 │ 60700 │ │ 21 │ 4 │ 31600 │ 201000 │ 0 │ 169400 │
├──┼──┼────┼────┼────┼────┼──┼──┼────┼────┼────┼────┤
│ 9 │ 16 │ 136400 │ 83400 │ 43000 │ │ 22 │ 3 │ 23700 │ 210800 │ 0 │ 187100 │
├──┼──┼────┼────┼────┼────┼──┼──┼────┼────┼────┼────┤
│ 10 │ 15 │ 118500 │ 93200 │ 25300 │ │ 23 │ 2 │ 15800 │ 220600 │ 0 │ 204800 │
├──┼──┼────┼────┼────┼────┼──┼──┼────┼────┼────┼────┤
│ 11 │ 14 │ 110600 │103000 │ 7600 │ │ 24 │ 1 │ 7900 │ 230400 │ 0 │ 222500 │
│ │ │ │ │ │ │ │ │*註2 │ │ │ │
├──┼──┼────┼────┼────┼────┼──┼──┼────┼────┼────┼────┤
│ 12 │ 13 │ 102700 │112800 │ 0 │ 10100 │ 25 │ 0 │ │ 240200 │ 0 │ 240200 │
├──┼──┼────┼────┼────┼────┼──┼──┼────┼────┼────┼────┤
│ 13 │ 12 │ 94800 │122600 │ 0 │ 27800 │ 26 │ │ │ │ │ │
├──┴──┴────┴────┼────┼────┼──┴──┴────┴────┴────┼────┤
│合計 │ 872500 │ │ │0000000 │
├───────────────┼────┼────┼────────────────────┼────┤
│共計 │0000000 │ │ │ │
├───────────────┴────┴────┴────────────────────┴────┤
│ 盈餘金額:0000000-實繳會款0000000=淨獲利570000元 │
└───────────────────────────────────────────────────┘
附表Y:(報酬率)
附表甲:
1.戶名:孫維隆
┌────────────┬──────────┐
│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
├────────────┼──────────┤
│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 │ 262,498元 │
│0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
├────────────┼──────────┤
│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 2,080元 │
│0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133,720元 │
│0000000-00000號 │(至101年1月13 日)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89,843元 │
│0000000-00000號 │(至101年1月13日)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1,178,015元 │
│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21日)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 341,393元 │
│0000000-000000號 │(至101年2月10 日) │
└────────────┴──────────┘
2.戶名:吳森彬
┌────────────┬──────────┐
│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
├────────────┼──────────┤
│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 │ 24,080元 │
│0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
├────────────┼──────────┤
│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 51,181元 │
│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315,808元 │
│0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21日)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54,647元 │
│0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21日) │
└────────────┴──────────┘
3.戶名:呂秀齡
┌────────────┬──────────┐
│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 29,478,986元 │
│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14,838,702元 │
│0000000-00000號 │(至101年1月13日) │
└────────────┴──────────┘
4.戶名:得億智公司
┌────────────┬──────────┐
│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
├────────────┼──────────┤
│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17,743元 │
│000000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
└────────────┴──────────┘
附表乙:
┌──┬─────────────┬───┐
│編號│ 品 名 │數量 │
├──┼─────────────┼───┤
│ 1 │朱銘太極銅雕 │1尊 │
├──┼─────────────┼───┤
│ 2 │朱銘關公銅雕 │1尊 │
├──┼─────────────┼───┤
│ 3 │清乾隆瓷瓶 │1只 │
├──┼─────────────┼───┤
│ 4 │清代(劉墉)字聯 │1幅 │
├──┼─────────────┼───┤
│ 5 │清代(佚名)姑蘇風情畫 │1幅 │
├──┼─────────────┼───┤
│ 6 │明代(陳洪綬)人物畫 │1幅 │
├──┼─────────────┼───┤
│ 7 │清代(余省)田園幽蝶畫 │1幅 │
├──┼─────────────┼───┤
│ 8 │宋代(李唐)人物冊畫 │1幅 │
├──┼─────────────┼───┤
│ 9 │清乾隆瓷花瓶 │1只 │
└──┴─────────────┴───┘
附表一:
┌─────────────────────────────────────────────────┐
│一、受執行人:黃竹謙(在場人黃雲南-黃竹謙之父)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7時55分起至9時30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號及其相連空間 │
├──┬───┬────────────────┬──┬───┬──────────────────┤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J-1 │ 001 │互助會盈利表 │1張 │黃竹謙│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J-2 │ 002 │互助會會員名冊(實係獎金明細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附表二:
┌─────────────────────────────────────────────────┐
│一、受執行人:林美足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起至9時05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000號14樓 │
├──┬───┬────────────────┬──┬───┬──────────────────┤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H1 │ 003 │收入支出資金預估表(一) │1冊 │德億智│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非供本案│
│ │ │ │ │公司 │犯罪使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 │
│ │ │ │ │ │(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直接關聯性)│
├──┼───┼────────────────┼──┼───┼──────────────────┤
│H2 │ 004 │收入支出資金預估表(二) │1冊 │同 上 │ 同 上 │
├──┼───┼────────────────┼──┼───┼──────────────────┤
│H3 │ 005 │顧問委任契約 │1冊 │同 上 │非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
├──┼───┼────────────────┼──┼───┼──────────────────┤
│H4 │ 006 │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1冊 │同 上 │ 同 上 │
│ │ │表等資料 │ │ │ │
├──┼───┼────────────────┼──┼───┼──────────────────┤
│H5 │ 007 │康乃馨合會簿 │2張 │林美足│非本案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 │
│ │ │(會員姓名:王建翔、黃育芬) │ │ │ │
├──┼───┼────────────────┼──┼───┼──────────────────┤
│H6 │ 008 │銀行存簿 │2本 │ │ 同 上 │
│ │ ├────────────────┤ │ │ │
│ │ │侯秀蓉之國泰世華銀行前鎮分行( │ │侯秀蓉│ │
│ │ │ 帳號:000000000000)存摺1本 │ │ │ │
│ │ │涂皆宏之台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 │ │涂皆宏│ │
│ │ │ :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 │ │ │
└──┴───┴────────────────┴──┴───┴──────────────────┘
附表三:
┌─────────────────────────────────────────────────┐
│一、受執行人:呂秀齡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起至9時10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
├──┬───┬────────────────┬────┬───┬────────────────┤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F-1 │ 009 │小筆記本 │1本 │呂秀齡│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
├──┼───┼────────────────┼────┼───┼────────────────┤
│F-2 │ 010 │筆記簿 │1冊 │呂秀齡│ 同 上 │
├──┼───┼────────────────┼────┼───┼────────────────┤
│F-3 │ 011 │呂秀齡之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 │1本 │呂秀齡│ 同 上 │
│ │ │號: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F-4 │ 012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會員證 │1件 │呂秀齡│ 同 上 │
├──┼───┼────────────────┼────┼───┼────────────────┤
│F-5 │ 013 │互助會期款資料 │1冊 │呂秀齡│ 同 上 │
├──┼───┼────────────────┼────┼───┼────────────────┤
│F-6 │ 014 │銀行匯款憑條 │5張 │呂秀齡│ 同 上 │
│ │ │ │ │ │ │
├──┼───┼────────────────┼────┼───┼────────────────┤
│F-7 │ 015 │互助會期款計算參考資料 │1冊 │呂秀齡│ 同 上 │
├──┼───┼────────────────┼────┼───┼────────────────┤
│F-8 │ 016 │網路新聞摘要資料 │1張 │呂秀齡│ 同 上 │
├──┼───┼────────────────┼────┼───┼────────────────┤
│F-9 │ 017 │互助會獎金計價表 │1冊 │呂秀齡│ 同 上 │
├──┼───┼────────────────┼────┼───┼────────────────┤
│F-10│ 018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獎金表憑證 │1冊 │呂秀齡│ 同 上 │
├──┼───┼────────────────┼────┼───┼────────────────┤
│F-11│ 019 │呂秀齡合庫帳戶匯款憑證 │1冊 │呂秀齡│ 同 上 │
├──┼───┼────────────────┼────┼───┼────────────────┤
│F-12│ 020 │得億智投資開發公司信封 │1件 │呂秀齡│ 同 上 │
├──┼───┼────────────────┼────┼───┼────────────────┤
│F-13│ 021 │互助會樹狀分析圖 │4頁 │呂秀齡│ 同 上 │
└──┴───┴────────────────┴────┴───┴────────────────┘
附表四:
┌─────────────────────────────────────────────────┐
│一、受執行人:林春葉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15分起至100年12月19日9時45分止 │
│三、執行處所:屏東縣屏東市○○路00號 │
├───┬───┬────────────────┬────┬───┬───────────────┤
│編號 │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G-1 │ 022 │林春葉之屏東厚生郵局存摺(帳號: │1本 │林春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 │ │00000000000000) │ │ │ │
├───┼───┼────────────────┼────┼───┼───────────────┤
│G-2-1 │ 023 │林春葉之陽信商業銀行自由分行存摺│1本 │林春葉│ 同 上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G-2-2 │ 023 │林春葉之陽信商業銀行自由分行存摺│1本 │林春葉│ 同 上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G-2-3 │ 023 │林春葉之陽信商業銀行自由簡易型分│1本 │林春葉│ 同 上 │
│ │ │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 │ │ │
├───┼───┼────────────────┼────┼───┼───────────────┤
│G-3 │ 024 │康乃馨互助會匯款資料(名片) │1張 │林春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 │ │ │ │ │(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直接 │
│ │ │ │ │ │關聯性) │
├───┼───┼────────────────┼────┼───┼───────────────┤
│G-4 │ 025 │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空白) │3張 │林春葉│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
│ │ │ │ │ │預備之物 │
├───┼───┼────────────────┼────┼───┼───────────────┤
│G-5 │ 026 │互助會廣告資料(一) │6張 │林春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 │ │(實係互助會各方案之應繳金額、實 │ │ │(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直接 │
│ │ │際領取金額表格) │ │ │關聯性) │
├───┼───┼────────────────┼────┼───┼───────────────┤
│G-6 │ 027 │互助會廣告資料(二) │1本 │林春葉│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
│ │ │ │ │ │預備之物 │
├───┼───┼────────────────┼────┼───┼───────────────┤
│G-7 │ 028 │互助會廣告資料(三) │1本 │林春葉│ 同 上 │
├───┼───┼────────────────┼────┼───┼───────────────┤
│G-8 │ 029 │互助會廣告資料(四) │1本 │林春葉│ 同 上 │
├───┼───┼────────────────┼────┼───┼───────────────┤
│G-9 │ 030 │互助會廣告資料(五) │1本 │林春葉│ 同 上 │
├───┼───┼────────────────┼────┼───┼───────────────┤
│G-10 │ 031 │互助會廣告資料(六) │1本 │林春葉│ 同 上 │
└───┴───┴────────────────┴────┴───┴───────────────┘
附表五:
┌─────────────────────────────────────────────────┐
│一、受執行人:黃甘霖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08時34分起至10時26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
├──┬───┬────────────────┬────┬───┬────────────────┤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 考 │
│ │新編號│ │ │ │ │
├──┼───┼────────────────┼────┼───┼────────────────┤
│E-1 │ 032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資料(一) │1冊 │黃甘霖│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E-2 │ 033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資料(二) │1冊 │黃甘霖│ 同 上 │
├──┼───┼────────────────┼────┼───┼────────────────┤
│E-3 │ 034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黃甘霖等人合會簿│122本 │黃甘霖│ 同 上 │
│ │ │ │ │等人 │ │
├──┼───┼────────────────┼────┼───┼────────────────┤
│E-4 │ 035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大小章 │2只 │黃甘霖│ 同 上 │
│ │ ├────────────────┤ │ │ │
│ │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黃甘霖) │ │ │ │
├──┼───┼────────────────┼────┼───┼────────────────┤
│E-5 │ 036 │得億智公司文宣光碟 │2片 │黃甘霖│ 同 上 │
├──┼───┼────────────────┼────┼───┼────────────────┤
│E-6 │ 037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資料隨身碟 │2只 │黃甘霖│ 同 上 │
├──┼───┼────────────────┼────┼───┼────────────────┤
│E-7 │ 039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提款卡(分別 │5張 │黃甘霖│ 同 上 │
│ │ │為陳文鍾之郵局第0000000- 0000000│ │ │ │
│ │ │號帳戶金融卡、劉士暐之郵局第0002│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蘇玫珊 │ │ │ │
│ │ │之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 │ │ │
│ │ │融卡、簡慧萍之台新銀行VISA金融卡│ │ │ │
│ │ │《編號0000000000000000》及國泰世│ │ │ │
│ │ │華之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各1 │ │ │ │
│ │ │張) │ │ │ │
├──┼───┼────────────────┼────┼───┼────────────────┤
│E-8 │ 040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資料(一) │1張 │黃甘霖│ 同 上 │
├──┼───┼────────────────┼────┼───┼────────────────┤
│E-9 │ 041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資料(二) │1冊 │黃甘霖│ 同 上 │
├──┼───┼────────────────┼────┼───┼────────────────┤
│E-10│ 042 │蕭培強98年12月7日調查筆錄 │3張 │黃甘霖│ 同 上 │
└──┴───┴────────────────┴────┴───┴────────────────┘
附表六:
┌─────────────────────────────────────────────────┐
│一、受執行人:蘇良興(在場人蘇浚斌)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15分起至09時30分止 │
│三、執行處所:台南市○區○○○路000號 │
├──┬───┬────────────────┬────┬───┬────────────────┤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壹 │ 043 │瑞能科技股票(96-ND-0000000至 │60張 │蘇良興│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0000000) │ │ │ │
├──┼───┼────────────────┼────┼───┼────────────────┤
│貳 │ 043 │瑞能科技股票(96-ND-0000000至 │100張 │蘇良興│ 同 上 │
│ │ │0000000) │ │ │ │
├──┼───┼────────────────┼────┼───┼────────────────┤
│參 │ 043 │瑞能科技股票(96-ND-0000000至 │20張 │蘇良興│ 同 上 │
│ │ │0000000) │ │ │ │
├──┼───┼────────────────┼────┼───┼────────────────┤
│肆 │ 043 │瑞能科技股票(股東:鍾蓮芳、96 │1張 │蘇良興│ 同 上 │
│ │ │-ND-0000000) │ │ │ │
├──┼───┼────────────────┼────┼───┼────────────────┤
│伍 │ 043 │瑞能科技股票(股東:翁振添、96 │2張 │蘇良興│ 同 上 │
│ │ │-ND-0000000至0000000) │ │ │ │
├──┼───┼────────────────┼────┼───┼────────────────┤
│陸 │ 044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空白訂單(客戶收 │1張 │蘇良興│ 同 上 │
│ │ │執聯) │ │ │ │
├──┼───┼────────────────┼────┼───┼────────────────┤
│柒 │ 045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行銷目錄(廣告資 │1本 │蘇良興│ 同 上 │
│ │ │料) │ │ │ │
└──┴───┴────────────────┴────┴───┴────────────────┘
附表七:
┌─────────────────────────────────────────────────┐
│一、受執行人:姜志忠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10分起至12時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及其相連之空間 │
├──┬───┬────────────────┬────┬───┬────────────────┤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C-1 │ 046 │康乃馨互助會入會資料(編號C-1-1~│5冊 │張麗珍│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C-1-5) │ │ │ │
├──┼───┼────────────────┼────┼───┼────────────────┤
│C-2 │ 047 │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包含下 │5冊 │張麗珍│ 同 上 │
│ │ │列資料) │ │ │ │
│ │ ├───┬────────────┤ │ ├────────────────┤
│ │ │C-2-1 │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 │ │ 同 上 │
│ │ │ │解互助會之宣傳資料5本 │ │ │ │
│ │ ├───┼────────────┤ │ ├────────────────┤
│ │ │C-2-2 │姜志忠名片2張、康乃馨互 │ │ │ 同 上 │
│ │ │ │助聯誼會之呂秀齡帳戶資料│ │ │ │
│ │ │ │名片1張、公告17張、主管 │ │ │ │
│ │ │ │考核標準1張、康乃馨互助 │ │ │ │
│ │ │ │聯誼會之說明2張、民法第 │ │ │ │
│ │ │ │十九節之一合會之法條影本│ │ │ │
│ │ │ │1張、優惠規定1張、屏東營│ │ │ │
│ │ │ │業處收支報表1張、台南東 │ │ │ │
│ │ │ │區營業處100.7.21大八餐會│ │ │ │
│ │ │ │優惠明細1張、范宗明之康 │ │ │ │
│ │ │ │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 │ │ │
│ │ │ │(100.07.21)及入會繳款收 │ │ │ │
│ │ │ │據各1張、營業處收件流程 │ │ │ │
│ │ │ │表1張(是否每樣都是供犯罪│ │ │ │
│ │ │ │使用之物?再斟酌) │ │ │ │
│ │ ├───┼────────────┤ │ ├────────────────┤
│ │ │C-2-3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說明書1 │ │ │ 同 上 │
│ │ │ │份及筆記內容8張 │ │ │ │
│ │ ├───┼────────────┤ │ ├────────────────┤
│ │ │C-2-4│商業週刊第期1144節本(封 │ │ │ 同 上 │
│ │ │ │面文字「電動車、LED百年 │ │ │ │
│ │ │ │革命」)、長利科技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 │ │ │
│ │ │ │4張、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1張 │ │ │ │
│ │ │ │、URKUNDE/CERTI FICATE2 │ │ │ │
│ │ │ │張、民法第十九節之一合會│ │ │ │
│ │ │ │之法條影本6張、2000.4.6 │ │ │ │
│ │ │ │報紙(剪報)1張(標題:太陽│ │ │ │
│ │ │ │能產業記取西班牙慘痛教訓│ │ │ │
│ │ │ │)、互助會運作簡要表格(獎│ │ │ │
│ │ │ │金計算表)1張(修訂日期: │ │ │ │
│ │ │ │96.11.08)、制度公告1張 │ │ │ │
│ │ │ │、呂秀齡帳戶資料名片影本│ │ │ │
│ │ │ │2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 │ │ │ │
│ │ │ │會申請書(空白)1份(一式二│ │ │ │
│ │ │ │聯)、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 │ │ │ │
│ │ │ │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意│ │ │ │
│ │ │ │書(空白)1份 │ │ │ │
│ │ ├───┼────────────┤ │ ├────────────────┤
│ │ │C-2-5 │會員繳款明細之確認表格影│ │ │ 同 上 │
│ │ │ │本3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 │ │壹萬元(月會)一組之各期應│ │ │ │
│ │ │ │繳會款及得標金額統計表格│ │ │ │
│ │ │ │影本11張、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 │會(D組)每人參加六會每四 │ │ │ │
│ │ │ │期得標一次之各期應繳會款│ │ │ │
│ │ │ │及得標金額統計表格影本17│ │ │ │
│ │ │ │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B組│ │ │ │
│ │ │ │)每人參加十二會每二期得 │ │ │ │
│ │ │ │標一次之各期應繳會款及得│ │ │ │
│ │ │ │標金額統計表格影本11張、│ │ │ │
│ │ │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壹萬元( │ │ │ │
│ │ │ │月會)一組參加24會排定每 │ │ │ │
│ │ │ │期得標一會之各期應繳會款│ │ │ │
│ │ │ │及得標金額統計表格影本11│ │ │ │
│ │ │ │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 │ │ │
│ │ │ │申請書(空白)9份(一式二聯│ │ │ │
│ │ │ │)、委託書(空白)7張、康乃│ │ │ │
│ │ │ │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請│ │ │ │
│ │ │ │書切結書(空白)10張、領取│ │ │ │
│ │ │ │獎金委託書(空白)4張、康 │ │ │ │
│ │ │ │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 │ │ │
│ │ │ │與續繳款互抵同意書(空白)│ │ │ │
│ │ │ │4份、呂秀齡帳戶資料名片 │ │ │ │
│ │ │ │15張、處長張麗珍之會員明│ │ │ │
│ │ │ │細表1張、瑞能科技股份有 │ │ │ │
│ │ │ │公司之高效能汽機車鋰鐵啟│ │ │ │
│ │ │ │動電池廣告4張、署名方羚 │ │ │ │
│ │ │ │葳之理財說明1份、會員資 │ │ │ │
│ │ │ │料統計表7張、經營者初階 │ │ │ │
│ │ │ │訓練班報名表(空白)8張、 │ │ │ │
│ │ │ │12月16日大八餐廳餐會報名│ │ │ │
│ │ │ │表(空白)2張、查詢可晉昇 │ │ │ │
│ │ │ │處長組織申請表(空白)13張│ │ │ │
│ │ │ │、籌備營業處申請表影本1 │ │ │ │
│ │ │ │張(申請人張麗珍)。 │ │ │ │
├──┼───┼───┴────────────┼────┼───┼────────────────┤
│C-3 │ 048 │康乃馨互助會記事本(編號C-3-1、 │3本 │張麗珍│ 同 上 │
│ │ │C-3-2、C-3-3) │ │ │ │
├──┼───┼────────────────┼────┼───┼────────────────┤
│C-4 │ 049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繳款收據(編號 │10冊 │張麗珍│ 同 上 │
│ │ │C-4-1~C-4-10) │ │ │ │
├──┼───┼────────────────┼────┼───┼────────────────┤
│C-5 │ 050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存款憑條 │1份 │張麗珍│ 同 上 │
├──┼───┼────────────────┼────┼───┼────────────────┤
│C-6 │ 051 │康乃馨互助會組織及會議紀錄 │1份 │張麗珍│ 同 上 │
├──┼───┼────────────────┼────┼───┼────────────────┤
│C-7 │ 052 │康乃馨會員繳款統計表 │1份 │張麗珍│ 同 上 │
├──┼───┼────────────────┼────┼───┼────────────────┤
│C-8 │ 053 │康乃馨部落格資料 │1份 │張麗珍│ 同 上 │
├──┼───┼────────────────┼────┼───┼────────────────┤
│C-9 │ 054 │康乃馨互助會內部文件,包含高雄三│1份 │張麗珍│ 同 上 │
│ │ │民營業處入會申請書基本資料彙總表│ │ │ │
│ │ │( 100年11月份月報表)1紙、康乃馨 │ │ │ │
│ │ │三民營業處溝通本出入登記表總庫存│ │ │ │
│ │ │1紙、翁源駿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 │ │ │ │
│ │ │會申請書(100年12月,一式二聯)、 │ │ │ │
│ │ │變更入會申請表切結書1紙(已填載資│ │ │ │
│ │ │料)、會員繳款明細確認資料1紙、高│ │ │ │
│ │ │雄三民區營業處入會申請書明細5紙 │ │ │ │
│ │ │、會員陳春謹之應繳及應領會款明細│ │ │ │
│ │ │表1張、張麗珍100年12月08日匯款明│ │ │ │
│ │ │細1張、張麗珍100年12月13日匯款明│ │ │ │
│ │ │細1張、100年10月-102年10月互助聯│ │ │ │
│ │ │誼會收支總表3張、高雄三民營業處 │ │ │ │
│ │ │入會申請書基本資料彙總表2紙。 │ │ │ │
├──┼───┼────────────────┼────┼───┼────────────────┤
│C-10│ 055 │康乃馨互助會合會簿,包含 │63份 │張麗珍│ 同 上 │
│ │ │C-10-1:24份 │ │等人 │ │
│ │ │C-10-2:19份 │ │ │ │
│ │ │C-10-3:17份 │ │ │ │
│ │ │C-10-4:13份 │ │ │ │
├──┼───┼────────────────┼────┼───┼────────────────┤
│C-11│ 056 │姜志忠辦公室電腦資料(光碟已破損)│1片 │張麗珍│ 同 上 │
├──┼───┼────────────────┼────┼───┼────────────────┤
│C-12│ 057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100年12月18日會 │1份 │張麗珍│ 同 上 │
│ │ │費紀錄 │ │ │ │
├──┼───┼────────────────┼────┼───┼────────────────┤
│C-13│ 273 │康乃馨互助會會費100年12月18日會 │1袋 │陳吳玉│ 同上(暫存國庫) │
│ │ │費(新台幣61萬7600元) │ │秋 │ │
└──┴───┴────────────────┴────┴───┴────────────────┘
附表八:
┌─────────────────────────────────────────────────┐
│一、受執行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場人孫安財)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08時30分起至10時40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0號 │
├──┬───┬────────────────┬────┬────┬───────────────┤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B-1 │ 058 │瑞能公司99年、100年現金簿(14張) │1本 │瑞能公司│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B-2 │ 059 │瑞能公司99年銷貨單(47張)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3 │ 060 │記事本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4 │ 061 │會計楊瑞珍筆記本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5 │ 062 │瑞能公司100年股東常會會議議事錄 │3張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6 │ 063 │瑞能公司100年請款單 │6張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7 │ 064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入會說明資料 │9張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8 │ 065 │瑞能公司支出憑單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9 │ 066 │瑞能公司100年度應收帳款明細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10│ 067 │康乃馨互助會繳款收據(繳款人:楊 │2張 │楊瑞貞 │ 同 上 │
│ │ │瑞珍、會員名單(會員楊瑞貞) │ │ │ │
├──┼───┼────────────────┼────┼────┼───────────────┤
│B-11│ 068 │瑞能公司使用個人帳戶明細 │1張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12│ 069 │瑞能公司之臺灣銀行支票簿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13│ 070 │瑞能公司匯款單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14│ 071 │瑞能公司與得億智等公司股票往來明│20張 │瑞能公司│ 同 上 │
│ │ │細 │ │ │ │
├──┼───┼────────────────┼────┼────┼───────────────┤
│B-15│ 072 │瑞能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 │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B-16│ 073 │翁世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1本 │瑞能公司│ 同 上 │
│ │ │112)存摺 │ │ │ │
├──┼───┼────────────────┼────┼────┼───────────────┤
│B-17│ 074 │黃總代墊款及瑞能公司銷貨客戶資料│6張 │瑞能公司│ 同 上 │
└──┴───┴────────────────┴────┴────┴───────────────┘
附表九:
┌─────────────────────────────────────────────────┐
│一、受執行人: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場人葉鼎南)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35分起至12時30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
├────┬───┬─────────────────┬────┬───┬─────────────┤
│編號 │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 考 │
│ │新編號│ │ │ │ │
├────┼───┼─────────────────┼────┼───┼─────────────┤
│A13 │ 075 │支票 │7張 │德億智│原始扣押物品編號: │
│ │ ├─────────────────┤ │公司 │A1 ,3樓總經理室文書資料 │
│ │ │玉山銀行2張: │ │ │(以下均同) │
│ │ │ (1)支票號碼:AA0000000、發票日: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100年12月31日、面額:1千萬元1 │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
│ │ │ 張 │ │ │預備之物或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 │ │ (2)支票號碼:AA0000000、發票日: │ │ │ │
│ │ │ 100年12月30日、面額:1千萬元 │ │ │ │
│ │ ├─────────────────┤ │ │ │
│ │ │臺灣銀行2張: │ │ │ │
│ │ │ (1)支票號碼:AC0000000、發票日: │ │ │ │
│ │ │ 100年5月30日、面額:5百萬元 │ │ │ │
│ │ │ (2)支票號碼:AC0000000、發票日: │ │ │ │
│ │ │ 100年4月30日、面額:1500萬元 │ │ │ │
│ │ ├─────────────────┤ │ │ │
│ │ │土地銀行1張: │ │ │ │
│ │ │ 支票號碼:DK0000000、發票日:100│ │ │ │
│ │ │ 年10月31日、面額:864,000元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1張: │ │ │ │
│ │ │ 支票號碼:I00000000、發票日:101│ │ │ │
│ │ │ 年1月11日、面額:454,500元 │ │ │ │
│ │ ├─────────────────┤ │ │ │
│ │ │小港區農會1張: │ │ │ │
│ │ │ 支票號碼:AA0000000、發票日:99 │ │ │ │
│ │ │ 年11月5日、面額:11萬元 │ │ │ │
├────┼───┼─────────────────┼────┼───┼─────────────┤
│A14 │ 075 │陽信銀行支票(AD0000000~AD0000000 │10張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 │ │ │之物,亦非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 │ │~AD0000000、AD0000000) │ │ │ │
├────┼───┼─────────────────┼────┼───┼─────────────┤
│A15 │ 076 │銀行存摺 │4本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 │之物 │
│ │ │翁源駿之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存摺1本 │ │ │ │
│ │ │翁源駿之陽信銀行自由簡易型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存摺1本 │ │ │ │
│ │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福居│ │ │ │
│ │ │ 之陽信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 09008)存摺1本 │ │ │ │
│ │ │吳森彬之陽信銀行自由分行(帳號:0│ │ │ │
│ │ │ 00000000000)存摺1本 │ │ │ │
│ │ ├─────────────────┼────┼───┼─────────────┤
│ │ │得億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1本 │德億智│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之陽信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 │公司 │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
│ │ │ 08575)存摺1本 │ │ │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
├────┼───┼─────────────────┼────┼───┼─────────────┤
│A16 │ 077 │瑞能科技本票(發票日:95年1月18日、│1張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面額:500萬元、到期日:100年1月18 │ │ │之物,亦非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 │ │日、發票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馬思倩、許佑正) │ │ │ │
├────┼───┼─────────────────┼────┼───┼─────────────┤
│A17 │ 078 │名片 │3張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孫守成、翁源駿、孫嘉澤-得億智投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 資開發(股)公司各1張 │ │ │ │
│ │ │ ├────┼───┼─────────────┤
│ │ │王駿和-美立堅生技藥業有限公司1張│5張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翁源駿、孫嘉澤-瑞能科技股份有限 │ │ │之物 │
│ │ │ 公司各1張 │ │ │ │
│ │ │賴東陽-陽信銀行1張 │ │ │ │
│ │ │楊青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1張 │ │ │ │
├────┼───┼─────────────────┼────┼───┼─────────────┤
│A18 │ 079 │瑞能科技股票(6/24二哥交付) │10張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 │之物,亦非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 │ │-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 │ │-ND-0000000(面額均1萬元) │ │ │ │
├────┼───┼─────────────────┼────┼───┼─────────────┤
│A19 │ 080 │瑞能科技股票(許偉銀) │3張 │同上 │ 同 上 │
│ │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 │ │-ND-0000000(面額1萬元) │ │ │ │
├────┼───┼─────────────────┼────┼───┼─────────────┤
│A20 │ 081 │瑞能科技股票(大麥) │10張 │同上 │ 同 上 │
│ │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面額1│ │ │ │
│ │ │萬元) │ │ │ │
├────┼───┼─────────────────┼────┼───┼─────────────┤
│A21 │ 082 │瑞能科技股票(白豊枝) │35張 │同上 │ 同 上 │
│ │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面額1│ │ │ │
│ │ │萬元) │ │ │ │
├────┼───┼─────────────────┼────┼───┼─────────────┤
│A22 │ 082 │瑞能科技股票(張元) │50張 │同上 │ 同 上 │
│ │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 │ │-ND-0000000(面額1萬元) │ │ │ │
├────┼───┼─────────────────┼────┼───┼─────────────┤
│A23 │ 083 │康乃馨獎金表 │1本 │同上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A24 │ 084 │康乃馨繳款明細 │1本 │同上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A25 │ 085 │瑞好文件等資料(包含委託授權協議書 │1本 │同上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買賣契約書、同意書、協議書各1份 │ │ │之物 │
│ │ │及瑞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統一發│ │ │ │
│ │ │票6份(均一式二聯,共12張) │ │ │ │
├────┼───┼─────────────────┼────┼───┼─────────────┤
│A26 │ 086 │三民區大順段契約書 │1本 │同上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A27 │ 087 │續繳獎金資料 │1本 │同上 │ 同 上 │
│ │ │ │ │ │ │
├────┼───┼─────────────────┼────┼───┼─────────────┤
│A28 │ 088 │總會數及帳戶影本資料(包含98年1月至│1本 │同上 │ 同 上 │
│ │ │98年12月總會數分析圖、98年1月至9 8│ │ │ │
│ │ │年12月總會數分析圖各1張;翁源駿之 │ │ │ │
│ │ │大眾銀行中屏簡易型分行存摺(帳號169│ │ │ │
│ │ │-0000000-00)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 │ │ │
│ │ │共5張;林春葉之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 │ │ │ │
│ │ │行存摺(帳號000000000 0000)封面影本│ │ │ │
│ │ │共5張;翁源駿之陽信銀行中山分行存 │ │ │ │
│ │ │摺(帳號00000-000000-0)封面影本及交│ │ │ │
│ │ │易明細資料共3張) │ │ │ │
├────┼───┼─────────────────┼────┼───┼─────────────┤
│A29 │ 089 │筆記本(I) │1本 │同上 │ 同 上 │
│ │ │ │ │ │ │
├────┼───┼─────────────────┼────┼───┼─────────────┤
│A30 │ 090 │筆記本(II) │1本 │同上 │ 同 上 │
│ │ │ │ │ │ │
├────┼───┼─────────────────┼────┼───┼─────────────┤
│A31 │ 091 │印章 │9枚 │ │ │
│ │ ├─────────────────┤ ├───┼─────────────┤
│ │ │通用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 │ │通用投│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資開發│ │
│ │ │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2枚 │ │瑞能科│ │
│ │ │ │ │投股份│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謝憲治印章1枚 │ │謝憲治│ │
│ │ ├─────────────────┤ ├───┤ │
│ │ │姜耀順印章1枚 │ │姜耀順│ │
│ │ ├─────────────────┤ ├───┼─────────────┤
│ │ │黃弘仁印章1枚 │ │黃弘仁│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之物 │
│ │ │翁源駿印章2枚 │ │翁源駿│ │
├────┼───┼─────────────────┼────┼───┼─────────────┤
│A-7-1 │ 092 │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客戶資料總表 │1本 │德億智│自扣押物品編號A-7光碟中列 │
│ │ │ │ │公司 │印取得,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
│ │ │ │ │ │有之物,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 │或犯罪預備之物(對本案犯罪 │
│ │ │ │ │ │結果之實現並無直接關聯性) │
├────┼───┼─────────────────┼────┼───┼─────────────┤
│A-11-1 │ 093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行銷資料(廣告文宣)│1本 │德億智│自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11-1│
│ │ │ │ │公司 │、A-11-2、A-11-3:2F會計室│
│ │ │ │ │ │資料-1、-2、-3重新編號;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A-11-2 │ 094 │互助會行銷單張(表格) │9張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
│ │ │ │ │ │預備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 │
│ │ │ │ │ │實現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A-11-3 │ 095 │瑞能科技(股)公司新聞運用資料 │1張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 │ │ │ │ │備之物 │
├────┼───┼─────────────────┼────┤ ├─────────────┤
│A-11-4 │ 096 │康乃馨互助會入會申請書 │2張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A-11-5 │ 097 │合會簿(會員黃秀椿) │1本 │ │ 同 上 │
├────┼───┼─────────────────┼────┤ ├─────────────┤
│A-11-6 │ 098 │墾丁夏奇拉旅店住宿券 │1張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A-11-7 │ 099 │得億智公司通訊錄 │5張 │ │備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 │
├────┼───┼─────────────────┼────┤ │現並無直接關聯性) │
│A-11-8 │ 100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匯款帳戶名片 │1張 │ │ │
├────┼───┼─────────────────┼────┤ │ │
│A-11-9 │ 101 │網路銀行帳戶管理操作手冊 │3張 │ │ │
├────┼───┼─────────────────┼────┤ │ │
│A-11-10 │ 102 │得億智公司行政公告資料 │4張 │ │ │
├────┼───┼─────────────────┼────┤ │ │
│A-11-11 │ 103 │康乃馨互助會繳款收據 │1本 │ │ │
├────┼───┼─────────────────┼────┤ │ │
│A-11-12 │ 104 │合會開標簽到資料 │1冊 │ │ │
├────┼───┼─────────────────┼────┼───┼─────────────┤
│A5 │ 105 │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組織圖首末頁(總 │2張 │同 上│自扣押物品編號A-7光碟中列 │
│ │ │會數114319份) │ │ │印取得,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
│ │ │ │ │ │有之物,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 │或犯罪預備之物(對本案犯罪 │
│ │ │ │ │ │結果之實現並無直接關聯性) │
├────┼───┼─────────────────┼────┼───┼─────────────┤
│A6 │ 106 │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客戶資料首末頁( │2張 │同 上│ 同 上 │
│ │ │跟會會員共13492人) │ │ │ │
├────┼───┼─────────────────┼────┼───┼─────────────┤
│A7 │ 107 │得億智會計帳及會員名冊組織圖光碟 │2片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 │ │ │ │ │備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 │
│ │ │ │ │ │現並無直接關聯性) │
├────┼───┼─────────────────┼────┼───┼─────────────┤
│A8 │ 108 │得億智公司會計系統歷年合會金應收款│1張 │同 上│ 同 上 │
│ │ │總額 │ │ │ │
├────┼───┼─────────────────┼────┼───┼─────────────┤
│A9 │ 109 │得億智公司會計系統歷年發出合會得標│1張 │同 上│ 同 上 │
│ │ │金總額 │ │ │ │
├────┼───┼─────────────────┼────┼───┼─────────────┤
│A10 │ 110 │公告資料 │1本 │同 上│ 同 上 │
├────┼───┼─────────────────┼────┼───┼─────────────┤
│A2-1 │ 112 │A2-1-1:會議紀錄1冊 │1包 │葉鼎南│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2-1,│
│ ├───┼─────────────────┤ │ │ 原品名「3F葉鼎南」 │
│ │ 113 │A-1-2:會員證11張 │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
│ ├───┼─────────────────┤ │ │ 預備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 │
│ │ 114 │A2-1-3:黃鎮家等5人名片5張(含黃弘 │ │ │ 之實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仁之名片1張) │ │ │ │
│ ├───┼─────────────────┤ │ │ │
│ │ 115 │A2-1-4:公司組織資料6張(含處長聯絡│ │ │ │
│ │ │電話3張、總監分佈圖2張、王柏峰等人│ │ │ │
│ │ │聯絡電話1張) │ │ │ │
├────┼───┼─────────────────┼────┼───┼─────────────┤
│A2-2 │ 116 │A2-2-1:應付得標金明細1冊 │1包 │孫維隆│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2-2,│
│ ├───┼─────────────────┤ │ │ 原品名「3F孫維隆」 │
│ │ 117 │A2-2-2:入會申請書1冊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 │ 118 │A2-2-3:會員身分證影本1冊 │ │ │ │
│ ├───┼─────────────────┤ │ │ │
│ │ 119 │A2-2-4:筆記紙4張 │ │ │ │
│ ├───┼─────────────────┤ │ │ │
│ │ 120 │A2-2-5:匯款帳戶小卡1袋(27張) │ │ │ │
│ ├───┼─────────────────┤ ├───┼─────────────┤
│ │ 121 │A2-2-6:光碟1片 │ │黃鎮國│ 同 上 │
│ ├───┼─────────────────┤ ├───┼─────────────┤
│ │ 122 │A2-2-7:Transcend 16G隨身碟1只 │ │孫維隆│ 同 上 │
│ ├───┼─────────────────┤ ├───┼─────────────┤
│ │ 123 │A2-2-8:黃金米之旅光碟1片 │ │黃鎮國│ 同 上 │
│ ├───┼─────────────────┤ ├───┼─────────────┤
│ │ 124 │A2-2-9:便條紙1本 │ │孫維隆│ 同 上 │
├────┼───┼─────────────────┼────┼───┼─────────────┤
│A2-3 │ 125 │A2-3-1:互助會獎金表1冊 │1包 │孫嘉澤│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2-3,│
│ │ │ │ │ │ 原品名「3F孫嘉澤」(以下 │
│ │ │ │ │ │ 均同 │
│ │ │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 │ │ │ │ │ 備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 │
│ │ │ │ │ │ 實現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
│ │ 126 │A2-3-2:長利公司投資建議書1冊 │ │德億智│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公司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 │ │ │ │ │備之物 │
│ ├───┼─────────────────┤ ├───┼─────────────┤
│ │ 127 │A2-3-3:入會申請書1冊 │ │德億智│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公司 │ │
│ ├───┼─────────────────┤ ├───┼─────────────┤
│ │ 128 │A2-3-4:投資估價表1張 │ │不 詳│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 │ │ │ │ │備之物 │
│ ├───┼─────────────────┤ ├───┼─────────────┤
│ │ 129 │A2-3-5:獎金領取明細1冊 │ │孫嘉澤│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130 │A2-3-6:支出金額表1冊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 │ │
│ │ 131 │A2-3-7:會員樹枝圖及應繳匯款金額表│ │ │ │
│ │ │ 1冊 │ │ │ │
├────┼───┼─────────────────┼────┼───┼─────────────┤
│A2-4 │ 132 │A2-4-1:楊淵博之陽信鼎力分行(帳號 │1包 │楊淵博│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2-4,│
│ │ │ :000000000000)存摺1本及印章│ │ │ 原品名「3F黃竹謙1」(以下│
│ │ │ 1枚 │ │ │ 均同) │
│ │ │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 │
│ ├───┼─────────────────┤ ├───┼─────────────┤
│ │ 132 │A2-4-2: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合│ │劉寧平│ 同 上 │
│ │ │ 作金庫提款卡2件,包含: │ │ │ │
│ │ │ (1)劉寧平之高雄第二信用合作│ │ │ │
│ │ │ 社大昌分社第000000000000│ │ │ │
│ │ │ 5號帳號之存摺1本 │ │ │ │
│ │ │ (2)合作金庫銀行發行之VISA信│ │ │ │
│ │ │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 │ │ │
│ │ │ 105)1張 │ │ │ │
│ ├───┼─────────────────┤ ├───┼─────────────┤
│ │ 132 │A2-4-4: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提款卡、│ │林永富│ 同 上 │
│ │ │ 印章1各2份,包含林永富之 │ │ │ │
│ │ │ (1)合作金庫銀行三興分行第 │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 │ │ │ │
│ │ │ 摺1本 │ │ │ │
│ │ │ (2)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 │ │ │
│ │ │ 47)1張 │ │ │ │
│ │ │ (3)印章1枚 │ │ │ │
│ ├───┼─────────────────┤ ├───┼─────────────┤
│ │ 132 │A2-4-5:蔡明宏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戶│ │蔡明宏│ 同 上 │
│ │ │ 1本、印章1個,包含蔡明宏之│ │ │ │
│ │ │ (1)玉山銀行七賢分行第029996│ │ │ │
│ │ │ 0000000號帳號之存摺1本 │ │ │ │
│ │ │ (2)印章1枚 │ │ │ │
│ ├───┼─────────────────┤ ├───┼─────────────┤
│ │ 133 │A2-4-3:會員參加合會紀錄1冊 │ │黃竹謙│ 同 上 │
│ ├───┼─────────────────┤ ├───┼─────────────┤
│ │ 134 │A2-4-6: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等資料1冊 │ │黃竹謙│ 同 上 │
│ │ │(包含繳款收據2張、客戶收執聯收據 │ │ │ │
│ │ │1張、會員許彩薇及劉菊娣參加合會之 │ │ │ │
│ │ │各期應繳、本金餘額表格各1張、記載 │ │ │ │
│ │ │簡要內容之紙張2張) │ │ │ │
│ ├───┼─────────────────┤ ├───┼─────────────┤
│ │ 135 │A2-4-7:得億智投資開發公司薪資袋5 │ │黃竹謙│ 同 上 │
│ │ │ 個 │ │ │ │
│ ├───┼─────────────────┤ ├───┼─────────────┤
│ │ 136 │A2-4-8:商用本票存根1冊 │ │黃竹謙│ 同 上 │
│ ├───┼─────────────────┤ ├───┼─────────────┤
│ │ 137 │A2-4-9:蔣宜婕印章1個 │ │蔣宜婕│ 同 上 │
├────┼───┼─────────────────┼────┼───┼─────────────┤
│A2-5 │ 138 │A2-5-1:贈送機車名單1冊(係贈送125C│1包 │黃竹謙│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2-4,│
│ │ │ C(含)以下機車專用之鋰鐵電池│ │ │ 原品名「3F黃竹謙2」(以下│
│ │ │ 共500顆之名單) │ │ │ 均同) │
│ │ │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 │
│ ├───┼─────────────────┤ ├───┼─────────────┤
│ │ 139 │A2-5-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頁 │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所有權人翁源駿) │ │ │之物 │
│ ├───┼─────────────────┤ ├───┼─────────────┤
│ │ 140 │A2-5-3:高雄三信活期存款存摺影本1 │ │王秀端│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頁(高雄三信左營分社存摺影 │ │ │ │
│ │ │ 本:戶名-王秀端、帳號-01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141 │A2-5-4: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頁(係蔡│ │蔡青辰│ 同 上 │
│ │ │ 青辰於100.03.28匯款499200 │ │ │ │
│ │ │ 元至林春葉之合作金庫銀行灣│ │ │ │
│ │ │ 內分行第000000000000帳戶之│ │ │ │
│ │ │ 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 │ │ │
│ ├───┼─────────────────┤ ├───┼─────────────┤
│ │ 142 │A2-5-5:陽信商業銀行(李柏勳)密碼2 │ │李柏勳│ 同 上 │
│ │ │ 頁 │ │ │ │
│ ├───┼─────────────────┤ ├───┼─────────────┤
│ │ 143 │A2-5-6:合作金庫銀行外幣票據申請書│ │邱家瀅│ 同 上 │
│ │ │ 1頁(申請人:邱家瀅) │ │ │ │
│ ├───┼─────────────────┤ ├───┼─────────────┤
│ │ 144 │A2-5-7:支出明細3頁 │ │黃竹謙│ 同 上 │
│ ├───┼─────────────────┤ │ │ │
│ │ 145 │A2-5-8:電動車合作案資料1冊 │ │ │ │
│ ├───┼─────────────────┤ │ │ │
│ │ 146 │A2-5-9:會員繳款明細等資料25頁 │ │ │ │
│ ├───┼─────────────────┤ │ │ │
│ │ 147 │A2-5-10:優惠折價卡名冊1冊 │ │ │ │
│ ├───┼─────────────────┤ │ │ │
│ │ 148 │A2-5-11:出納收支報表1冊 │ │ │ │
│ ├───┼─────────────────┤ │ │ │
│ │ 149 │A2-5-12:99.11.18嘉義之旅優惠明細1│ │ │ │
│ │ │ 冊 │ │ │ │
├────┼───┼─────────────────┼────┼───┼─────────────┤
│A3 │ 150 │A3-1:100年7月入會申請書1本 │1箱 │德億智│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3,原│
│ │ │A3-2:100年8月入會申請書1本 │ │公司 │ 品名「入會申請書」 │
│ │ │A3-3:100年9月入會申請書1本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A3-4:100年10月入會申請書1本 │ │ │ │
│ │ │A3-5:100年11-12月入會申請書1本 │ │ │ │
├────┼───┼─────────────────┼────┼───┼─────────────┤
│A4-2 │ 151 │A4-2-1:瑞能科技公司資料1本 │1包 │黃鎮國│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4-2,│
│ ├───┼─────────────────┤ │ │ 原品名「5F孫維隆」 │
│ │ 152 │A4-2-2:投資指南1冊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 │ 153 │A4-2-3:旅遊名單3頁 │ │ │ │
│ ├───┼─────────────────┤ │ │ │
│ │ 154 │A4-2-4:公司處長人員名單2頁 │ │ │ │
├────┼───┼─────────────────┼────┼───┼─────────────┤
│A4-3 │ 155 │A4-3-1: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1本 │1包 │毛信元│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4-3,│
│ ├───┼─────────────────┤ │ │ 原品名「6F毛信元」(以下 │
│ │ 156 │A4-3-2:土地謄本資料1本 │ │ │ 均同) │
│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157 │A4-3-3:不動產投資資料1本 │ │ │ │
│ │ │ │ │ │ │
│ ├───┼─────────────────┤ │ │ │
│ │ 158 │A4-3-4:康乃馨互助會聯誼會宣傳手冊│ │ │ │
│ │ │ (廣告本)1本 │ │ │ │
│ ├───┼─────────────────┤ │ │ │
│ │ 159 │A4-3-5:互助會宣傳資料1張 │ │ │ │
│ ├───┼─────────────────┤ ├───┼─────────────┤
│ │ 160 │A4-3-6:鄭誠富印章1枚 │ │鄭誠富│ 同 上 │
├────┼───┼─────────────────┼────┼───┼─────────────┤
│A4-4 │ 161 │A4-4-1:投資繳款明細表1本 │1箱 │朱證龍│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4-4,│
│ ├───┼─────────────────┤ │ │ 原品名「6F朱證龍」 │
│ │ 162 │A4-4-2:本票正本5張,包含: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發票人:陳耀明、票號:746755、 │ │ │ │
│ │ │ 746753、746756共3張 │ │ │ │
│ │ │發票人:吳顯庭、票號:134303、 │ │ │ │
│ │ │ 134302共2張 │ │ │ │
│ ├───┼─────────────────┤ │ │ │
│ │ 163 │A4-4-3:瑞能公司合約書1本 │ │ │ │
│ ├───┼─────────────────┤ │ │ │
│ │ 164 │A4-4-4:電動車租賃合約書1本 │ │ │ │
│ ├───┼─────────────────┤ │ │ │
│ │ 165 │A4-4-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7張 │ │ │ │
│ ├───┼─────────────────┤ │ │ │
│ │ 166 │A4-4-6:投資不動產資料1本 │ │ │ │
│ ├───┼─────────────────┤ │ │ │
│ │ 167 │A4-4-7:瑞能公司股票9張(編號: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 │ │ │ │
│ │ │96-ND-0000000) │ │ │ │
│ ├───┼─────────────────┤ │ │ │
│ │ 168 │A4-4-8:債券(收藏版)1冊 │ │ │ │
├────┼───┼─────────────────┼────┼───┼─────────────┤
│A4-1 │ 169 │A4-1-1:巨富等3家公司印章3個 │1包 │巨富公│原始扣押物品編號:A4-1,│
│ │ │ │ │司等 │ 原品名「5F姜志忠」(以下│
│ │ │ │ │ │ 均同 │
│ │ │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169 │A4-1-2:張榮森等人印章10個 │ │張榮森│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等人 │ │
│ ├───┼─────────────────┤ ├───┼─────────────┤
│ │ 170 │A4-1-3:姜志忠筆記本1本 │ │姜志忠│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171 │A4-1-4:光碟1片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 ├─────────────┤
│ │ 172 │A4-1-5:姜志忠筆記本1本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
│ │ │ │ │ │備之物 │
│ ├───┼─────────────────┤ ├───┼─────────────┤
│ │ 173 │A4-1-6:姜志忠、邱皇榮存摺2本,係 │ │姜志忠│ 同 上 │
│ │ │姜志忠之元大證券第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存摺1本 │ ├───┼─────────────┤
│ │ │邱皇榮之陽信銀行平等分行第091020│ │邱皇榮│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019387號帳戶存摺1本 │ │ │ │
│ ├───┼─────────────────┤ ├───┼─────────────┤
│ │ 174 │A4-1-7:姜志忠名片2張 │ │姜志忠│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174 │A4-1-8:孫嘉澤等人名片7張(7張名片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均為孫嘉澤之名片) │ │ │ │
├────┼───┼─────────────────┼────┼───┼─────────────┤
│A12 │ 272 │新台幣125萬1800元 │1包 │翁源駿│原始扣押物品編號: │
│ │ │ │ │ │A1,3樓總經理室文書資料 │
│ │ │ │ │ │被告姜志忠等人犯罪所得之物│
└────┴───┴─────────────────┴────┴───┴─────────────┘
附表十:
┌─────────────────────────────────────────────────┐
│一、受執行人:林美足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09時10分起至12時55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8樓 │
├─────┬───┬─────────────────┬──┬───┬──────────────┤
│編號 │調查局│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01 │ 175 │林春葉合庫灣內分行帳戶存摺,包含:│46本│林春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但無沒收│
│ │ │林春葉之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第12│ │ │之必要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共26本 │ │ │ │
│ │ ├─────────────────┤ │ ├──────────────┤
│ │ │林春葉之合作金庫屏東分行第036076│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預│
│ │ │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共20本 │ │ │備之物 │
│ │ │前開帳戶之未登摺交易清單1份 │ │ │ │
├─────┼───┼─────────────────┼──┼───┼──────────────┤
│02 │ 176 │呂秀齡合庫灣內分行帳戶存摺,包含:│29本│呂秀齡│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但無沒收│
│ │ │呂秀齡之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第12│ │ │之必要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共29本 │ │ │ │
│ │ ├─────────────────┤ │ ├──────────────┤
│ │ │上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預│
│ │ │上開帳戶之未登摺交易清單1份 │ │ │備之物 │
├─────┼───┼─────────────────┼──┼───┼──────────────┤
│03 │ 177 │林春葉國泰世華前鎮分行帳戶存摺(帳 │2本 │林春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但無沒收│
│ │ │號:000000000000) │ │ │之必要 │
├─────┼───┼─────────────────┼──┼───┼──────────────┤
│04 │ 178 │呂秀齡國泰世華六合分行帳戶存摺(帳 │10本│呂秀齡│ 同 上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05 │ 179 │吳森彬銀行存摺,包含: │2本 │吳森彬│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預│
│ │ │日盛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 │ │備之物 │
│ │ │ 720000 │ │ │ │
│ │ │ │ │ ├──────────────┤
│ │ │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帳號:00000000│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1096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6 │ 180 │彭春貴銀行存摺(陽信銀行岡山分行、 │1本 │彭春貴│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7 │ 181 │翼翔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摺(國泰世華 │1本 │翼翔科│ 同 上 │
│ │ │銀行六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技有限│ │
│ │ │ │ │公司 │ │
├─────┼───┼─────────────────┼──┼───┼──────────────┤
│08 │ 182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2枚 │得億智│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小章:張福居) │ │公司、│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張福居│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9 │ 182 │翼翔科技有限公司大小章 │2枚 │翼翔科│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小章:蔡佳穎) │ │技有限│ │
│ │ │ │ │公司、│ │
│ │ │ │ │蔡佳穎│ │
├─────┼───┼─────────────────┼──┼───┼──────────────┤
│010 │ 182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 │2枚 │得億智│非本案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公司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 │ │ │ │ │備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 │
│ │ │ │ │ │並無直接關聯性) │
│ │ ├─────────────────┤ ├───┼──────────────┤
│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11 │ 182 │翁源駿印章1枚 │3枚 │翁源駿│ 同 上 │
│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 │
│ │ │呂秀齡印章1枚 │ │呂秀齡│ │
├─────┼───┼─────────────────┼──┼───┼──────────────┤
│012 │ 183 │網路銀行匯款憑證 │2個 │呂秀齡│ 同 上 │
│ │ │ │ │ │ │
├─────┼───┼─────────────────┼──┼───┼──────────────┤
│013 │ 182 │通用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2枚 │通用投│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小章:黃弘仁) │ │開發股│物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黃弘仁│ │
├─────┼───┼─────────────────┼──┼───┼──────────────┤
│014 │ 184 │林美足辦公室電腦主機內資料 │1片 │得億智│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公司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15 │ 185 │行政部電腦主機扣押檔(一) │1片 │同 上│ 同 上 │
├─────┼───┼─────────────────┼──┼───┼──────────────┤
│016 │ 186 │行政部電腦主機扣押檔(二) │1片 │同 上│ 同 上 │
├─────┼───┼─────────────────┼──┼───┼──────────────┤
│017 │ 187 │行政部電腦主機扣押檔(三) │1片 │同 上│ 同 上 │
├─────┼───┼─────────────────┼──┼───┼──────────────┤
│018 │ 188 │通用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摺( │1本 │通用投│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國泰世華銀行六合分行、帳號:27703 │ │開發股│ │
│ │ │0000000)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024-1-1 │ 189 │委託管理資金明細表 │1冊 │得億智│原始扣押物品編號: │
│ │ │ │ │公司 │ 024,文件15箱(以下均同) │
│ │ │ │ │ │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 │ │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 │ │ │ │ │之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 │
│ │ │ │ │ │無直接關聯性) │
├─────┼───┼─────────────────┼──┼───┼──────────────┤
│024-1-2 │ 190 │記事本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 │ 191 │總分類帳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4 │ 191 │現金簿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5 │ 191 │現金簿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6 │ 192 │瑞能科技空白表單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024-1-7 │ 193 │尾牙獎品簽收表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24-1-8 │ 194 │客戶及人員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9 │ 194 │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0 │ 195 │得億智公司帳務資料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 │非供本案犯罪使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024-1-11 │ 196 │會員抽獎資料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24-1-12 │ 197 │物品寄放紀錄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3 │ 198 │公司公告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4 │ 199 │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5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6 │ 200 │應收應付明細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7 │ 201 │進貨簿等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8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19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0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1 │ 202 │應收帳款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2 │ 203 │97年8月~100年5月投資明細表 │1張 │同 上│ 同 上 │
├─────┼───┼─────────────────┼──┼───┼──────────────┤
│024-1-23 │ 204 │入會及收款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4 │ 205 │點數領取明細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5 │ 206 │會員名冊階級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6 │ 207 │入會明細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7 │ 208 │應收續繳款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8 │ 209 │優惠折價卡名冊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29 │ 210 │應收款項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0 │ 211 │211-1:會員名冊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1 │ 211 │211-2:會員名冊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2 │ 211 │211-3:會員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3 │ 212 │稅務資料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 │非供本案犯罪使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024-1-34 │ 213 │繳款收據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024-1-35 │ 214 │會簿簽收表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24-1-36 │ 215 │得億智明細分類帳96/06/28至98/08/03│1張 │同 上│ 同 上 │
├─────┼───┼─────────────────┼──┼───┼──────────────┤
│024-1-37 │ 216 │求職履歷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8 │ 217 │出納收支報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9 │ 218 │入會資料(實係德億智公司100.11.17出│1本 │同 上│ 同 上 │
│ │ │納收支報表1份) │ │ │ │
├─────┼───┼─────────────────┼──┼───┼──────────────┤
│024-1-40 │ 219 │公司公告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41 │ 214 │合會簿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42 │ 214 │合會簿簽收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43 │ 217 │出納收支報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44 │ 220 │應收應付明細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45 │ 221 │月報表 │20張│同 上│ 同 上 │
├─────┼───┼─────────────────┼──┼───┼──────────────┤
│024-1-46 │ 222 │客戶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47 │ 223 │合會投資資訊(表格)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3-1 │ 224 │99年6月新入會申請書 │1冊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024-3-4 │ 225 │99年5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3-8 │ 226 │99年5月新入會收據(含入會繳款收據)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3-13 │ 227 │99年8月新入會申請書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6-1 │ 228 │100年6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6-2 │ 229 │100年5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4 │ 230 │99年4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5 │ 231 │99年3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6 │ 232 │98年9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7 │ 233 │98年11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8 │ 234 │98年12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9 │ 235 │99年元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10 │ 236 │99年2月份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9-15 │ 237 │98年10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1 │ 238 │明細分類帳 │1本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亦│
│ │ │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024-12-2 │ 239 │代收款資料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3 │ 240 │資金資料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4 │ 241 │資金明細彙總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5 │ 242 │資金明細彙總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6 │ 243 │出納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7 │ 244 │土地清冊資料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8 │ 245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9 │ 246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1 │ 247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1 │ 248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1 │ 249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2-1 │ 250 │應付款明細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3-1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2 │ 251 │月報表簽收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024-13-3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4 │ 251 │月報表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5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6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7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8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9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1 │ 252 │業績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13-1 │ 253 │現金簿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00-00-00 │ 254 │進貨單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00-00-00 │ 255 │會員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024-5 │ 256 │文件(康乃馨互助會合會簿,共1325本)│1箱 │同 上│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附表十一:
┌─────────────────────────────────────────────────┐
│一、受執行人:黃弘仁(在場人陳惠玲) │
│二、執行時間:101年1月3日08時30分起至10時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2-4樓 │
├──┬───┬────────────────────┬──┬───┬──────────────┤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Q01 │ 257 │獎金表 │1冊 │黃弘仁│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Q02 │ 257 │繳款收據(包含劉長利、羅孝忠於100年12月15│14張│劉長利│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日各匯款轉帳62萬7200元、12萬1400元至秀齡│ │等人 │ │
│ │ │之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之存款憑條存根聯共2張、繳款收據3張、│ │ │ │
│ │ │得標金收據3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獎金表1張│ │ │ │
│ │ │、入會繳款收據3張、康乃馨互聯誼會入會申 │ │ │ │
│ │ │ 請書1張、平板電腦取貨單1張) │ │ │ │
├──┼───┼────────────────────┼──┼───┼──────────────┤
│Q03 │ 257 │得標金收據(包含得標金收據、黃惠茹等人之 │1冊 │黃惠茹│ 同 上 │
│ │ │入會繳款收據及繳款收據等資料) │ │等人 │ │
├──┼───┼────────────────────┼──┼───┼──────────────┤
│Q04 │ 257 │入會繳款收據(包含得標金收據、黃松英等人 │1冊 │黃松英│ 同 上 │
│ │ │之入會繳款收據及繳款收據、康乃馨互助聯誼│ │等人 │ │
│ │ │會獎金表、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康│ │ │ │
│ │ │乃馨互助聯誼會客戶收執聯收據等資料) │ │ │ │
├──┼───┼────────────────────┼──┼───┼──────────────┤
│Q05 │ 258 │瑞能公司股東名簿 │1冊 │同 上│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Q06 │ 259 │黃弘仁下線組織表 │1冊 │同 上│ 同 上 │
├──┼───┼────────────────────┼──┼───┼──────────────┤
│Q07 │ 260 │得標明細 │1冊 │同 上│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Q08 │ 261 │黃弘仁筆記本(一)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 │ │ │ │
├──┼───┼────────────────────┼──┼───┼──────────────┤
│Q09 │ 261 │黃弘仁筆記本(二) │1本 │同 上│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Q10 │ 262 │黃弘仁印章1枚 │6枚 │黃弘仁│ │
│ │ │翁源駿印章1枚 │ │翁源駿│ 同 上 │
│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 │
│ │ ├────────────────────┤ ├───┼──────────────┤
│ │ │彭春貴印章1枚 │ │彭春貴│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 │林永祥印章1枚 │ │林永祥│ │
│ │ │○○棟印章1枚 │ │○○棟│ │
│ │ ├────────────────────┤ ├───┼──────────────┤
│ │ │吳森彬之印鑑證明1式3張 │ │吳森彬│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Q11 │ 263 │互助會手冊(係「成功掌握賺錢資訊」(2007) │1冊 │黃弘仁│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
│ │ │之廣告本)。 │ │ │罪預備之物 │
├──┼───┼────────────────────┼──┼───┼──────────────┤
│Q12 │ 264 │名片 │8張 │同 上│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物 │
│ │ │黃宏仁(鑫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黃弘仁(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利科技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黃弘仁(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 ├────────────────────┤ │ ├──────────────┤
│ │ │黃弘仁(善慧恩行善慧)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黃弘仁(社團法人臺灣光彩促進會) │ │ │物 │
│ │ │黃弘仁(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黃弘仁(黃金米倉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黃弘仁(超級玩家雪世界旅客證) │ │ │ │
├──┼───┼────────────────────┼──┼───┼──────────────┤
│Q13 │ 265 │黃金米倉計畫概要 │1冊 │同 上│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
│ │ │ │ │ │罪預備之物 │
├──┼───┼────────────────────┼──┼───┼──────────────┤
│Q14 │ 266 │黃弘仁投資標的相關資料 │1冊 │同 上│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 │
├──┼───┼────────────────────┼──┼───┼──────────────┤
│Q15 │ 267 │互助會得標明細表 │1冊 │同 上│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Q16 │ 268 │黃弘仁電腦資料(隨身碟,內有「不動產與企 │1個 │同 上│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業投資狀況」、「敬告各位總監」、「銀行」│ │ │物 │
│ │ │共3個word檔案) │ │ │ │
├──┼───┼────────────────────┼──┼───┼──────────────┤
│Q17 │ 269 │黃弘仁不動產買賣相關資料 │1冊 │同 上│ 同 上 │
├──┼───┼────────────────────┼──┼───┼──────────────┤
│Q18 │ 270 │存摺 │16本│ │ 同 上 │
│ │ ├────────────────────┤ ├───┤ │
│ │ │(一)戶名:翁源駿 │ │翁源駿│ │
│ │ │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陽信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陽信銀行自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 │(二)戶名:黃弘仁 │ │黃弘仁│ │
│ │ │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5(2本)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高雄中小企業銀行東屏東分行、帳號036001│ │ │ │
│ │ │ 00000000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三)戶名:吳森彬 │ │吳森彬│ │
│ │ │陽信銀行自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09 │ │ │ │
│ │ ├────────────────────┤ │ ├──────────────┤
│ │ │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 │ │ │物(對本案犯罪結果之實現並無 │
│ │ │ │ │ │直接關聯性) │
│ │ ├────────────────────┤ │ ├──────────────┤
│ │ │大眾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大眾銀行中屏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 │ │物 │
│ │ │ 20 │ │ │ │
└──┴───┴────────────────────┴──┴───┴──────────────┘
附表十二:
┌─────────────────────────────────────────────────┐
│一、受執行人:翁源駿 │
│二、執行時間:101年1月18日11時起至14時30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調處鳳山辦公室 │
├──┬───┬─────────────────┬────┬───┬───────────────┤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壹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380│550張 │翁源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 │ │1-4350,股東:藍志豐) │ │ │,亦非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
├──┼───┼─────────────────┼────┼───┼───────────────┤
│貳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572│110張 │同 上│ 同 上 │
│ │ │9-5838,股東:張路路) │ │ │ │
├──┼───┼─────────────────┼────┼───┼───────────────┤
│參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520│290張 │同 上│ 同 上 │
│ │ │1-5300、0000-0000、0000- 0000,股 │ │ │ │
│ │ │東:陳如萍) │ │ │ │
├──┼───┼─────────────────┼────┼───┼───────────────┤
│肆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480│330張 │同 上│ 同 上 │
│ │ │1-4900、0000-0000、0000-0000、5139│ │ │ │
│ │ │-5168,股東:李明峰) │ │ │ │
├──┼───┼─────────────────┼────┼───┼───────────────┤
│伍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591│543張 │同 上│ 同 上 │
│ │ │-680、687、799、800、801-900、916-│ │ │ │
│ │ │960、0000-0000、0000-0000,股東: │ │ │ │
│ │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陸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731│10張 │同 上│ 同 上 │
│ │ │-740,股東:鍾蓮芳) │ │ │ │
├──┼───┼─────────────────┼────┼───┼───────────────┤
│柒 │ 271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 │1000張 │同 上│ 同 上 │
│ │ │0000 -0000,股東:通用投資開發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附表十三:
┌─────────────────────────────────────────────────┐
│一、受執行人:孫維隆(在場人鍾秋萍)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11時45分起至12時30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
├──┬───┬────────────────────┬──┬───┬──────────────┤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P-1 │ 111 │康乃馨互助會合會簿(鍾秋萍) │3張 │孫維隆│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P-2 │ 無 │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 同 上 │
└──┴───┴────────────────────┴──┴───┴──────────────┘
附表十四:
┌─────────────────────────────────────────────────┐
│一、受執行人:孫維隆(在場人孫秀鸞) │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11時55分起至12時40分止 │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
├──┬───┬────────────────────┬──┬───┬──────────────┤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新編號│ │ │ │ │
├──┼───┼────────────────────┼──┼───┼──────────────┤
│壹 │ 無 │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孫秀鸞│非被告姜志忠等人所有之物 │
├──┼───┼────────────────────┼──┼───┼──────────────┤
│貳 │ 無 │HP(compaq nc6000)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 同 上 │
├──┼───┼────────────────────┼──┼───┼──────────────┤
│參 │ 無 │HP(compaq nc6000)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 同 上 │
└──┴───┴────────────────────┴──┴───┴──────────────┘
附表十五:100.12.19(含)以前參加互助會及其交付金額明細表
┌──┬──────┬──────┬──────────────┬────────┐
│編號│參加互助會者│交付金額 │證據出處 │備考 │
│ │姓名 │(新台幣) │ │ │
├──┼──────┼──────┼──────────────┼────────┤
│ 01 │陳銘富 │118萬2100元 │1.102年10月4日刑事告訴狀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0000000元(屏東地檢102他 │料認定 │
│ │ │ │ 1506卷宗第3頁) │ │
│ │ │ │2.2011/7/12開始之會單(屏東地│已領回14萬2724元│
│ │ │ │ 檢102他1506卷宗第21頁) │(80124+38600+ │
│ │ │ │3.第一銀行100年7月12日票號 │24000=142724) │
│ │ │ │ WA0000000之支票存根 │ │
│ │ │ │ -0000000元(屏東地檢102他 │ │
│ │ │ │ 1506卷宗第22頁) │ │
│ │ │ │4.102年10月23日偵查中證述(屏│ │
│ │ │ │ 東地檢102他1506卷宗第52反 │ │
│ │ │ │ 面-53頁) │ │
│ │ │ │5.103年5月12日偵查中證述(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886卷宗第35頁) │ │
│ │ │ │6.103年10月2日偵詢中供述(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886號卷宗第50- │ │
│ │ │ │ 51頁) │ │
│ │ │ │7.104年6月17日本院審判程序證│ │
│ │ │ │ 述(本院104金訴2卷宗第52、 │ │
│ │ │ │ 67-67反面頁) │ │
│ │ │ │8.104年6月17日本院審判程序陳│ │
│ │ │ │ 述(本院104金訴2卷宗第94、 │ │
│ │ │ │ 102-102反面頁) │ │
├──┼──────┼──────┼──────────────┼────────┤
│ 02 │唐美春 │118萬2100元 │1.102年10月4日刑事告訴狀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0000000元(屏東地檢102他 │料認定 │
│ │ │ │ 1506卷宗第3頁) │ │
│ │ │ │2.2011/10/4開始之會單一份(屏│已領回16萬3524元│
│ │ │ │ 東地檢102他1506卷宗第40頁)│(80124+10100+ │
│ │ │ │3.102年10月23日偵查中證述(屏│27800+45500= │
│ │ │ │ 東地檢102他1506卷宗第54反 │163524) │
│ │ │ │ 面頁) │ │
│ │ │ │4.103年5月12日偵查中證述(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886卷宗第36反面│ │
│ │ │ │ 頁) │ │
│ │ │ │5.103年10月2日偵詢陳述(高雄 │ │
│ │ │ │ 地檢103他886卷宗第52頁) │ │
│ │ │ │6.第一銀行100年10月4日票號 │ │
│ │ │ │ WA0000000之支票存根 │ │
│ │ │ │ -0000000元(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886卷宗第56頁) │ │
├──┼──────┼──────┼──────────────┼────────┤
│ 03 │廖麗華 │4萬4500元 │1.102年10月4日刑事告訴狀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121200元(屏東地檢102他 │料認定 │
│ │ │ │ 1506卷宗第3頁) │ │
│ │ │ │2.102年10月23日偵查中證述(屏│12900+7900+7900 │
│ │ │ │ 東地檢102他1506卷宗第53反 │+7900+7900= │
│ │ │ │ 面頁) │00000 (000年7月 │
│ │ │ │3.103年5月12日偵查中證述(高 │至100年11月止) │
│ │ │ │ 雄地檢103他886卷宗第36頁) │ │
│ │ │ │4.103年10月2日偵詢中供述(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886卷宗第51頁) │ │
├──┼──────┼──────┼──────────────┼────────┤
│ 04 │彭鈺崴 │79萬8200元 │1.101年11月13日偵詢中供述(屏│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東地檢101他1363卷宗第2頁) │料認定 │
│ │ │ │2.102年2月4日偵查中供述(屏東│ │
│ │ │ │ 地檢101他1363卷宗第9-10頁)│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入會繳款收據│繳款收據及存款憑│
│ │ │ │ 6紙(屏東地檢101他1363卷宗 │條計算而得。 │
│ │ │ │ 第15-16、22-23頁) │(100.12.19以後之│
│ │ │ │4.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6紙( │收據金額不計入) │
│ │ │ │ 屏東地檢101他1363卷宗第16-│ │
│ │ │ │ 19、23-25頁) │ │
├──┼──────┼──────┼──────────────┼────────┤
│ 05 │吳俊毅 │994萬1900元 │1.102年5月31日警詢筆錄(三民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料認定 │
│ │ │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30頁) │ │
│ │ │ │2.10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三民 │被告姜志忠等人已│
│ │ │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退還820萬元。 │
│ │ │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34頁) │ │
│ │ │ │3.102年9月12日警詢筆錄(三民 │ │
│ │ │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38頁) │ │
│ │ │ │4.潮州新生路郵局存證信函一紙│ │
│ │ │ │ (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宗第 │ │
│ │ │ │ 40-42頁) │ │
│ │ │ │5.吳俊毅與姜志忠、翁源俊、 │ │
│ │ │ │ 孫嘉澤之101年12月10日協議 │ │
│ │ │ │ 書一份(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 │ │
│ │ │ │ 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 │ 卷宗第43頁) │ │
│ │ │ │6.102年6月7日支票號碼 │ │
│ │ │ │ JK0000000之支票一紙-票面金│ │
│ │ │ │ 額70萬元(三民第二分局高市 │ │
│ │ │ │ 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卷宗第44頁) │ │
│ │ │ │7.102年5月3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70萬元(三民│ │
│ │ │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45頁) │ │
│ │ │ │8.吳俊毅退會款總支付款明細表│ │
│ │ │ │ -支付金額總計820萬元(高雄 │ │
│ │ │ │ 地檢102偵26657卷宗第50頁) │ │
│ │ │ │9.陳計宏103年1月13日偵訊庭呈│ │
│ │ │ │ 有關吳俊毅相關資料(高雄地 │ │
│ │ │ │ 檢102偵26657卷宗第51-72頁)│ │
│ │ │ │10.104年4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 │ │
│ │ │ │ 訴訟起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附民卷宗第166-168頁) │ │
│ │ │ │11.104年5月22日刑事附帶民事 │ │
│ │ │ │ 訴訟起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附民卷宗第171-173反面頁) │ │
│ │ │ │12.自述狀(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頁) │ │
│ │ │ │1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 │ │
│ │ │ │ 供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 │
│ │ │ │ 第159、165-165反面頁) │ │
├──┼──────┼──────┼──────────────┼────────┤
│ 06 │葉淑鳳 │309萬4000元 │1.103年4月25日偵詢中供述(高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雄地檢102偵26657卷宗第128 │料認定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依葉淑│
│ │ │ │ 7紙(高雄地檢102偵26657卷宗│鳳所述為主。 │
│ │ │ │ 第139-145頁、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第 │ │
│ │ │ │ 100-106頁) │ │
│ │ │ │3.違反銀行法陳述狀(本院103金│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 │ │
│ │ │ │ 第98-9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 │葉招免 │9582萬3203元│1.103年4月25日偵詢中供述(高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雄地檢102偵26657卷宗第130 │料認定 │
│ │ │ │ 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16紙(高雄地檢102偵26657卷 │預收款收據計算而│
│ │ │ │ 宗第131-138頁、本院103金重│得。 │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第 │ │
│ │ │ │ 66-76頁) │ │
├──┼──────┼──────┼──────────────┼────────┤
│ 08 │林建文 │208萬7600元 │1.決算明細表(本院103金重訴2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第140 │料認定 │
│ │ │ │ 、161頁) │ │
│ │ │ │2.繳款收據及銀行存款條等憑證│100.12.19以後之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收據金額不計入 │
│ │ │ │ 資料(二)卷宗第141-170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4-164反面頁) │ │
├──┼──────┼──────┼──────────────┼────────┤
│ 09 │陳嘉惠 │2萬2600元 │1.99年7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誼會繳款收據-22600元(本院 │料認定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 (三)卷宗第215頁) │ │
│ │ │ │2.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0反面頁) │ │
├──┼──────┼──────┼──────────────┼────────┤
│ 10 │蔡水龍 │35萬6900元 │1.本院104.06.29日審理期日之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陳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七第 │料認定 │
│ │ │ │ 169頁)。 │ │
│ │ │ │2.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100.12.19以後之│
│ │ │ │ 料(四)第15-26頁) │繳款數額不計入) │
├──┼──────┼──────┼──────────────┼────────┤
│ 11 │黃秀椿 │3576萬9350元│1.104年7月23日刑事陳報狀-受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害金額(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料認定 │
│ │ │ │ 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93頁) │ │
│ │ │ │2.黃秀椿製作之康乃馨互助會帳│左述金額係黃秀椿│
│ │ │ │ 目表等資料(本院103金重訴2 │自述之金額,依其│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94 │自述已領回1830萬│
│ │ │ │ -116頁) │4300元。 │
│ │ │ │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4頁) │ │
├──┼──────┼──────┼──────────────┼────────┤
│ 12 │黃勁翰 │約60萬元 │1.103.01.16警詢筆錄(本院卷三│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第61頁) │料認定 │
│ │ │ │2.得標金收據及明細表各1紙(本│ │
│ │ │ │ 院卷三第62、63頁) │左述金額係黃勁翰│
│ │ │ │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自述之金額。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1反面-172頁) │ │
├──┼──────┼──────┼──────────────┼────────┤
│ 13 │王金花 │4033萬6825元│1.銀行匯款單據24紙(本院103金│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 │料認定 │
│ │ │ │ 第130-137頁) │ │
│ │ │ │2.支票一紙-0000000元(本院 │左述金額係以預收│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款收據及匯款單據│
│ │ │ │ 卷宗第138頁) │計算而得。 │
│ │ │ │3.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54反面頁) │ │
├──┼──────┼──────┼──────────────┼────────┤
│ 14 │阮孝悌 │149萬7750元 │1.104年4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民卷 │料認定 │
│ │ │ │ 宗第105-112頁) │ │
│ │ │ │2.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資│左述金額係以存摺│
│ │ │ │ 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附民卷│交易明細內容計算│
│ │ │ │ 宗第113-117頁) │而得(100.12.19以│
│ │ │ │3.存摺頁面資料一份(本院金重 │後之交易金額不計│
│ │ │ │ 訴附民卷宗第118-136反面頁)│入)。 │
├──┼──────┼──────┼──────────────┼────────┤
│ 15 │賴玉純 │129萬8350元 │1.104年4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民卷 │料認定 │
│ │ │ │ 宗第105-112頁) │ │
│ │ │ │2.存摺頁面資料一份(本院金重 │左述金額係以存摺│
│ │ │ │ 訴附民卷宗第142-153反面頁)│交易明細內容計算│
│ │ │ │ │而得(100.12.19以│
│ │ │ │ │後之交易金額不計│
│ │ │ │ │入)。 │
├──┼──────┼──────┼──────────────┼────────┤
│ 16 │李昭敏 │104萬5500元 │1.李昭敏(陳玉春之夫)自述狀(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陳玉春之夫)│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認定 │
│ │ │ │ 料(四)卷宗第2頁) │ │
│ │ │ │2.李昭敏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頁│陳玉春、張靜二人│
│ │ │ │ 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2 │以李昭敏名義入會│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3頁)│,已領回8萬3400 │
│ │ │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6紙(本│元。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四)卷宗第5-7頁) │ │
├──┼──────┼──────┼──────────────┼────────┤
│ 17 │陳玉春 │42萬7800元 │1.陳玉春之自述狀(本院103金重│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8│料認定 │
│ │ │ │ 頁) │ │
│ │ │ │2.陳玉春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頁│已領回14萬6200元│
│ │ │ │ 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9頁)│ │
│ │ │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紙( │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 │
│ │ │ │ 料(四)卷宗第11-14頁) │ │
│ │ │ │4.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1-171反面頁) │ │
├──┼──────┼──────┼──────────────┼────────┤
│ 18 │陳勝雄 │30萬9600元 │1.自述狀-全部交付之金額12297│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00元(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 │料認定 │
│ │ │ │ 陳報資料(四)卷宗第73頁) │ │
│ │ │ │2.100年12月15日康乃馨互助聯 │100.12.19以後之 │
│ │ │ │ 誼會入會繳款收據(本院103金│繳款收據不計入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 │ │
│ │ │ │ 第81頁) │ │
├──┼──────┼──────┼──────────────┼────────┤
│ 19 │蔡耀德 │70萬5500元 │1.103年7月2日偵查中供述(高雄│已領回4萬0400元(│
│ │ │ │ 地檢103他5737卷宗第2-3頁) │11400+29000= │
│ │ │ │2.合作金庫存款憑條4張(高雄地│40400) │
│ │ │ │ 檢103他5737卷宗第4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7反面-168頁) │ │
├──┼──────┼──────┼──────────────┼────────┤
│ 20 │蔡秀貴 │16萬3800元 │1.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等4紙(屏│ │
│ │ │ │ 東地檢102他974卷宗第10-11 │ │
│ │ │ │ 頁) │ │
│ │ │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29反面 │ │
│ │ │ │ -30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166反面-1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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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王秀端 │485萬7000元 │1.103年1月17日偵詢中供述(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3頁) │ │
│ │ │ │2.103年3月3日偵查中供述(高雄│ │
│ │ │ │ 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29頁) │ │
│ │ │ │3.王秀端手寫明細表一紙(高雄 │ │
│ │ │ │ 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31頁) │ │
│ │ │ │4.100年1月24日之玉山銀行存摺│ │
│ │ │ │ 存款取款、匯款申請書各一紙│ │
│ │ │ │ (高雄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37│ │
│ │ │ │ 頁) │ │
│ │ │ │5.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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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巫竹英 │92萬8800元 │1.102年10月28日刑事告訴狀(高│ │
│ │ │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1-6頁│ │
│ │ │ │ ) │ │
│ │ │ │2.100年11月7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入會繳款收據309600元( │ │
│ │ │ │ 高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25 │ │
│ │ │ │ 頁) │ │
│ │ │ │3.巫竹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轉帳619200元, │ │
│ │ │ │ 高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26 │ │
│ │ │ │ -28頁) │ │
│ │ │ │4.103年3月13日偵查中供述(高 │ │
│ │ │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38反 │ │
│ │ │ │ 面頁) │ │
│ │ │ │5.104年2月12日刑事附帶民事起│ │
│ │ │ │ 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民卷 │ │
│ │ │ │ 宗第29-30反面頁) │ │
│ │ │ │6.104年6月23日刑事補充告訴狀│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38-│ │
│ │ │ │ 40頁) │ │
├──┼──────┼──────┼──────────────┼────────┤
│ 23 │黃淨美 │569萬8200元 │3.103年4月28日之刑事告訴狀( │左述金額係左列編│
│ │ │ │ 高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1-3│號4、6、8所示單 │
│ │ │ │ 頁) │據計算而得。 │
│ │ │ │1.103年6月12日偵查中供述(高 │(100.12.19以後之│
│ │ │ │ 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41-42│單據不計入) │
│ │ │ │ 頁) │ │
│ │ │ │3.繳款金額表A(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3831卷宗第5-7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 │
│ │ │ │ 據61紙(高雄地檢103他3831卷│ │
│ │ │ │ 宗第8-23頁)-A │ │
│ │ │ │5.繳款金額表B-1(高雄地檢103 │ │
│ │ │ │ 他3831卷宗第26頁) │ │
│ │ │ │6.合作金庫存款憑條17紙(高雄 │ │
│ │ │ │ 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27-29反│ │
│ │ │ │ 面頁)B-1 │ │
│ │ │ │7.繳款金額表B-2(高雄地檢103 │ │
│ │ │ │ 他3831卷宗第30頁) │ │
│ │ │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 │
│ │ │ │ 戶收執聯9紙(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3831卷宗第31-32反面頁) │ │
│ │ │ │9.自述狀及明細表(本院103金重│ │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第 │ │
│ │ │ │ 181-183頁) │ │
│ │ │ │10.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 │ │
│ │ │ │ 供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 │
│ │ │ │ 第159、168反面-169頁) │ │
├──┼──────┼──────┼──────────────┼────────┤
│ 24 │陳銘杰 │117萬6600元 │1.103年3月3日偵查中陳述(高雄│ │
│ │ │ │ 地檢102他10198卷宗第67反面│ │
│ │ │ │ 頁) │ │
│ │ │ │2.自述狀(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2-4頁) │ │
│ │ │ │3.陳銘杰104年8月7日計算之明 │ │
│ │ │ │ 細表(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七)卷宗第52-53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6 │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七)卷宗第54-56頁) │ │
│ │ │ │5.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6-166反面頁) │ │
├──┼──────┼──────┼──────────────┼────────┤
│ 25 │高黃美華 │827萬4700元 │1.103年7月22日刑事告訴狀(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6314卷宗第2頁) │ │
│ │ │ │2.100年8月8日之郵政跨行匯款 │ │
│ │ │ │ 申請書-0000000元(高雄地檢 │ │
│ │ │ │ 103他6314卷宗第4頁) │ │
│ │ │ │3.存摺頁面資料-100年9月30日 │ │
│ │ │ │ 匯款240萬元(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6314卷宗第3頁) │ │
│ │ │ │4.存摺頁面資料-100年10月7日 │ │
│ │ │ │ 匯款0000000元(高雄地檢103 │ │
│ │ │ │ 他6314卷宗第3頁) │ │
│ │ │ │5.2011/10/1開始之會單一紙(高│ │
│ │ │ │ 雄地檢103他6314卷宗第9頁) │ │
├──┼──────┼──────┼──────────────┼────────┤
│ 26 │高若蓁 │37萬6400元 │1.103年7月22日刑事告訴狀(高 │ │
│ │(實際參加人 │ │ 雄地檢103他6314卷宗第2頁) │ │
│ │係高黃美華) │ │2.100年11月18日之安泰銀行匯 │ │
│ │ │ │ 款委託書-376400元(高雄地檢│ │
│ │ │ │ 103他6314卷宗第4頁) │ │
├──┼──────┼──────┼──────────────┼────────┤
│ 27 │高瑞勳 │118萬2100元 │1.103年7月22日刑事告訴狀(高 │ │
│ │(實際參加人 │ │ 雄地檢103他6314卷宗第2頁) │ │
│ │係高黃美華) │ │2.存摺頁面資料-100年9月8日匯│ │
│ │ │ │ 款0000000元(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6314卷宗第3頁) │ │
├──┼──────┼──────┼──────────────┼────────┤
│ 28 │吳蘭芳 │約80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吳蘭芳│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於本院104年6月29│
│ │ │ │ 2頁) │日審理時自述之金│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1,846,600元│額。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8 │ │
│ │ │ │ 頁) │ │
│ │ │ │3.102年9月24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預收款收據一紙-249,400元│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9 │ │
│ │ │ │ 頁) │ │
│ │ │ │4.103年3月18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預收款收據一紙-120萬元( │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0 │ │
│ │ │ │ 頁) │ │
│ │ │ │5.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168-168反面頁) │ │
├──┼──────┼──────┼──────────────┼────────┤
│ 29 │石惠美 │8萬47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存款憑條之金額計│
│ │ │ │ 2頁) │算而得。 │
│ │ │ │2.金額明細表1紙、合會簿1張( │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4 │ │
│ │ │ │ 、19頁) │ │
│ │ │ │3.自述狀(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01-103 │ │
│ │ │ │ 頁)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1紙( │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 │
│ │ │ │ 料(三)卷宗第127-130頁) │ │
├──┼──────┼──────┼──────────────┼────────┤
│ 30 │鄭水源 │414萬5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匯款│
│ │鄭陳枝花 │ │ 表-00000000元(高雄地檢103 │單據、繳款收據計│
│ │(二人為夫妻)│ │ 他2738卷宗第2頁) │算而得。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 │ │
│ │ │ │ 103他2738卷宗第28-29頁) │ │
│ │ │ │3.自述狀(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50-150 │ │
│ │ │ │ 反面頁) │ │
│ │ │ │4.鄭水源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54-│ │
│ │ │ │ 160頁) │ │
│ │ │ │5.鄭陳枝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 │ │ │ 頁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61│ │
│ │ │ │ -163頁) │ │
│ │ │ │6.鄭守茜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64 │ │
│ │ │ │ -166頁) │ │
│ │ │ │7.100年間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 │
│ │ │ │ 憑證25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 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67- │ │
│ │ │ │ 189、198-199頁) │ │
│ │ │ │8.99年間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 │
│ │ │ │ 憑證8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90- │ │
│ │ │ │ 197頁) │ │
│ │ │ │9.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16│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三)卷宗第200、202、 │ │
│ │ │ │ 204-208、214、217、221、 │ │
│ │ │ │ 223、225、227、229、231、 │ │
│ │ │ │ 233頁) │ │
│ │ │ │10.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 │ │
│ │ │ │ 供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 │
│ │ │ │ 第159、169-170頁) │ │
├──┼──────┼──────┼──────────────┼────────┤
│ 31 │張靜 │644萬4803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存摺│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資料計算而得。 │
│ │ │ │ 2頁) │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830萬(高雄 │已領回366萬320元│
│ │ │ │ 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70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3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
│ │ │ │ 第75-81頁) │ │
│ │ │ │4.104年7月8日刑事補述告訴狀 │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 │ 資料(三)卷宗第101-103頁) │ │
│ │ │ │5.張靜提供之存摺資料(本院103│ │
│ │ │ │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 │ │
│ │ │ │ 宗第104-107、112-116頁) │ │
│ │ │ │6.101年9月14日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存款憑條(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 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08頁)│ │
│ │ │ │7.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0反面-171頁) │ │
├──┼──────┼──────┼──────────────┼────────┤
│ 32 │陳貞君 │約60萬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陳貞君│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18反面-219 │ │
│ │ │ │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22頁) │ │
│ │ │ │3.99年3月11日合作金庫銀行存 │ │
│ │ │ │ 款憑條一紙-7800元(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24頁│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 資料(四)卷宗第148頁) │ │
│ │ │ │4.99年3月1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 誼會繳款收據-7800元合庫(康│ │
│ │ │ │ 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 │
│ │ │ │ 第24頁、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148頁) │ │
│ │ │ │5.99年4月6日之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繳款收據-89600元(康乃馨 │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24│ │
│ │ │ │ 頁、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四)卷宗第149頁) │ │
│ │ │ │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8紙(本│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四)卷宗第149-152頁) │ │
│ │ │ │7.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15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四)卷宗第152-159頁)│ │
│ │ │ │8.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53頁) │ │
├──┼──────┼──────┼──────────────┼────────┤
│ 33 │李黃麗娟 │1281萬5500元│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匯款單據及繳款收│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據計算而得。(100│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0反面-221 │.12.19以後之單據│
│ │ │ │ 反面頁) │金額不計入)。 │
│ │ │ │2.合作金庫銀行、郵局匯款單據│ │
│ │ │ │ 12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五)卷宗第139-141、 │ │
│ │ │ │ 143-149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40│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五)卷宗第142、151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34 │黃金珠 │341萬4000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匯款單據及繳款收│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據計算而得。(100│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2反面-223 │.12.19以後之單據│
│ │ │ │ 反面頁) │金額不計入)。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197頁) │ │
│ │ │ │3.104年7月24日刑事陳報狀(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五)卷宗第64頁) │ │
│ │ │ │4.手寫資料(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 害人陳報資料(五)卷宗第65-67 │ │
│ │ │ │ 、71-74頁) │ │
│ │ │ │5.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10紙- │ │
│ │ │ │ 未與繳款收據重複部分(本院 │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 (五)卷宗第77、80、82、85、87│ │
│ │ │ │ 頁) │ │
│ │ │ │6.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45│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五)卷宗第75-76頁) │ │
├──┼──────┼──────┼──────────────┼────────┤
│ 35 │蕭天壽 │87萬3700元 │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存款憑證及繳款收│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據計算而得。(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0反面-231 │100.12.19以後之 │
│ │ │ │ 反面頁) │單據金額不計入)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48-350反 │ │
│ │ │ │ 面頁) │ │
│ │ │ │3.104年7月10日刑事陳報狀(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三)卷宗第5-7反面頁)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1│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三)卷宗第8-9反面頁) │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26│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三)卷宗第10-22反面頁)│ │
│ │ │ │6.存摺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23-│ │
│ │ │ │ 25頁) │ │
│ │ │ │7.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36 │范宗明 │362萬1500元 │1.104年5月11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交易明細及匯款單│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據計算而得。(100│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8反面-229 │.12.19以後之單據│
│ │ │ │ 反面頁) │金額不計入)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0紙-共0000000元(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 │ │
│ │ │ │ 288-307頁) │ │
│ │ │ │3.104年7月22日刑事陳述狀(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四)卷宗第160-161反面頁) │ │
│ │ │ │4.手寫明細表一份(本院103金重│ │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 │ │
│ │ │ │ 162頁) │ │
│ │ │ │5.范宗明之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 │
│ │ │ │ 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 │
│ │ │ │ 細各一份(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 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165- │ │
│ │ │ │ 166頁) │ │
│ │ │ │6.銀行匯款單據3紙(本院103金 │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 │ │
│ │ │ │ 第167-169頁) │ │
├──┼──────┼──────┼──────────────┼────────┤
│ 37 │姚素敏 │1萬1200元 │1.104年3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即左列繳│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款收據之金額。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6反面-237 │ │
│ │ │ │ 反面頁) │ │
│ │ │ │2.100年10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入會繳款收據(鳳山分 │ │
│ │ │ │ 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 │ │
│ │ │ │ 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 │
│ │ │ │ 報告書卷二第71反面頁) │ │
│ │ │ │3.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55頁) │ │
├──┼──────┼──────┼──────────────┼────────┤
│ 38 │劉李金珠 │5萬9600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繳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8反面-239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5 │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三)卷宗第144-146頁) │ │
├──┼──────┼──────┼──────────────┼────────┤
│ 39 │蔣黛齡 │7萬3200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存款憑條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8反面-249 │ │
│ │ │ │ 反面頁) │ │
│ │ │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4紙(本│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五)卷宗第2-4頁) │ │
│ │ │ │3.100年9月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 誼會入會繳款收據(本院103金│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五)卷宗 │ │
│ │ │ │ 第4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53反面頁) │ │
├──┼──────┼──────┼──────────────┼────────┤
│ 40 │謝佳芳 │153萬6781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郵局存摺交易明細│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及存款單據計算而│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2反面-263 │得。 │
│ │ │ │ 反面頁) │ │
│ │ │ │2.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內頁一份-4│ │
│ │ │ │ 筆匯款(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145 -146│ │
│ │ │ │ 頁) │ │
│ │ │ │3.郵局無摺存款單據2紙(本院 │ │
│ │ │ │ 103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 (四)卷宗第147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53反面頁) │ │
├──┼──────┼──────┼──────────────┼────────┤
│ 41 │陳桂春 │1327萬3700元│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匯款單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4反面-265 │ │
│ │ │ │ 反面頁) │ │
│ │ │ │2.玉山銀行匯款回條4紙(鳳山分│ │
│ │ │ │ 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 │ │
│ │ │ │ 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 │
│ │ │ │ 報告書卷二第88-89反面頁) │ │
│ │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鳳山│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90-90反面頁)│ │
│ │ │ │4.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81-83反面頁) │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8 │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三)卷宗第42-46頁) │ │
│ │ │ │6.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4頁) │ │
├──┼──────┼──────┼──────────────┼────────┤
│ 42 │侯商斌 │485萬9600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繳款單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8反面-269 │ │
│ │ │ │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97、99頁) │ │
│ │ │ │3.102年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 │ │
│ │ │ │ 收款收據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05-107頁)│ │
│ │ │ │4.104年7月10日刑事陳報狀(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三)卷宗第49-51反面頁) │ │
│ │ │ │5.手寫99、100年度明細表一紙(│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 │
│ │ │ │ 料(三)卷宗第52頁) │ │
│ │ │ │6.侯商斌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資│ │
│ │ │ │ 料、及整理明細表一份(本院 │ │
│ │ │ │ 103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 (三)卷宗第53-65頁) │ │
│ │ │ │7.100年間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 繳款收據24紙(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67 │ │
│ │ │ │ -78頁) │ │
│ │ │ │8.99年間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 │
│ │ │ │ 款收據33紙(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83- │ │
│ │ │ │ 92、94-100頁) │ │
│ │ │ │9.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54頁) │ │
├──┼──────┼──────┼──────────────┼────────┤
│ 43 │蕭林美珠 │320萬元 │1.10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匯款單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70反面-271 │ │
│ │ │ │ 反面頁) │ │
│ │ │ │2.99年7月14日新光銀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320萬(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41頁) │ │
│ │ │ │3.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164反面頁) │ │
├──┼──────┼──────┼──────────────┼────────┤
│ 44 │陳億龍 │1169萬3300元│1.104年4月9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編號│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3之資料中間欄總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額扣除100年12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6反面-28頁)│19日後轉帳之金額│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而得。 │
│ │ │ │ 繳款資料(四)第125頁) │ │
│ │ │ │3.帳戶轉帳明細表一份(康乃馨 │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四)第 │ │
│ │ │ │ 127頁) │ │
│ │ │ │4.存摺頁面資料一份(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四)第128 │ │
│ │ │ │ -137反面頁) │ │
└──┴──────┴──────┴──────────────┴────────┘
附表十六:退併辦明細一覽表
┌──┬──────┬──────┬──────────────┬────────┐
│編號│參加互助會者│交付金額 │證據出處 │ 備 註 │
│ │(簡稱參加者)│(新台幣) │ │ │
├──┼──────┼──────┼──────────────┼────────┤
│01 │張益雄 │13萬2183元 │1.102年11月26日偵詢中陳述(高│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雄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2-3頁│100.12.19之後(按│
│ │ │ │ ) │係101.02.10) │
│ │ │ │2.102年11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一紙(高雄 │ │
│ │ │ │ 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5頁) │ │
│ │ │ │3.101年12月11日之合作金庫銀 │ │
│ │ │ │ 行存款憑條(高雄地檢102他99│ │
│ │ │ │ 07卷宗第5頁) │ │
│ │ │ │4.103年3月13日偵查中陳述(高 │ │
│ │ │ │ 雄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26頁)│ │
├──┼──────┼──────┼──────────────┼────────┤
│02 │邱政忠 │79萬9600元 │1.邱政忠跟會明細-損失合計799│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600元(高雄地檢103他4762卷│100.12.19之後(按│
│ │ │ │ 宗第6頁、本院卷103金重訴2 │係101.05.20) │
│ │ │ │ 附民卷宗第68頁) │ │
│ │ │ │2.104年3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民卷 │自述之數額。 │
│ │ │ │ 宗第63-67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165頁) │ │
├──┼──────┼──────┼──────────────┼────────┤
│ 03 │邱明珍 │109萬3800元 │1.邱明珍跟會明細-損失合計109│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3800元(高雄地檢103他4762卷│100.12.19之後(按│
│ │ │ │ 宗第7頁、本院103金重訴2附 │係102.07.01) │
│ │ │ │ 民卷宗第68反面頁) │ │
│ │ │ │2.104年3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民卷 │自述之數額。 │
│ │ │ │ 宗第63-67頁) │ │
├──┼──────┼──────┼──────────────┼────────┤
│ 04 │蘇祐生 │不詳 │1.告訴人蘇祐生未領標金明細表│未提出於100.12. │
│ │ │ │ -合計未領0000000元(高雄地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檢102他4977卷宗第23頁、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附民卷宗第194 │ │
│ │ │ │ 頁) │ │
│ │ │ │2.104年6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訟起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 │ │
│ │ │ │ 民卷宗第175-176反面頁) │ │
│ │ │ │3.告訴代理人吳麗珠律師之104 │ │
│ │ │ │ 年4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分局│ │
│ │ │ │ 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 │ │
│ │ │ │ 告書卷二第30反面-31反面頁)│ │
│ │ │ │4.告訴代理人吳麗珍律師之104 │ │
│ │ │ │ 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述(│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159 │ │
│ │ │ │ 、165反面頁) │ │
├──┼──────┼──────┼──────────────┼────────┤
│ 05 │陳勇達 │不詳 │1.告訴人陳勇達未領標金明細表│未提出於100.12. │
│ │ │ │ -35萬元(高雄地檢102他4977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卷宗第24頁、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附民卷宗第195頁) │ │
│ │ │ │2.104年6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訟起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 │ │
│ │ │ │ 民卷宗第175-176反面頁) │ │
│ │ │ │3.告訴代理人吳麗珠律師之104 │ │
│ │ │ │ 年4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分局│ │
│ │ │ │ 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 │ │
│ │ │ │ 告書卷二第30反面-31反面頁)│ │
│ │ │ │4.104年8月3日刑事陳報狀(本院│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七)│ │
│ │ │ │ 卷宗第1-1反面頁) │ │
│ │ │ │5.告訴人陳勇達投資康乃馨互助│ │
│ │ │ │ 會明細表-573500元(本院103 │ │
│ │ │ │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七)卷 │ │
│ │ │ │ 宗第3頁) │ │
│ │ │ │6.101年6月18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繳款收據-23600元(本院103│ │
│ │ │ │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七)卷 │ │
│ │ │ │ 宗第3頁) │ │
│ │ │ │7.101年10月18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得標金」收據 │ │
│ │ │ │ -173500元(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七)卷宗第3頁)│ │
│ │ │ │8.告訴代理人吳麗珍律師之104 │ │
│ │ │ │ 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述(│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159 │ │
│ │ │ │ 、165反面-166頁) │ │
├──┼──────┼──────┼──────────────┼────────┤
│ 06 │林家賢 │不詳 │1.告訴人林家賢未領標金明細表│未提出於100.12. │
│ │ │ │ -實繳會款872500元(高雄地檢│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102他4977卷宗第25頁、本院 │。 │
│ │ │ │ 103金重訴2附民卷宗第196頁)│ │
│ │ │ │2.104年6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訟起訴狀(本院103金重訴2附 │ │
│ │ │ │ 民卷宗第175-176反面頁) │ │
│ │ │ │3.李施雪鶯之104年6月29日本院│ │
│ │ │ │ 審判程序供述(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卷宗七第159、164反面-165 │ │
│ │ │ │ 頁) │ │
├──┼──────┼──────┼──────────────┼────────┤
│ 07 │蔡秀貴 │11萬6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屏東營業處│未提出於100.12. │
│ │ │ │ 開立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4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紙(屏東地檢102他974卷宗第 │。 │
│ │ │ │ 12-13頁) │ │
│ │ │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29反面 │ │
│ │ │ │ -30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6反面-167頁) │ │
├──┼──────┼──────┼──────────────┼────────┤
│ 08 │譚琬蓁 │139萬2400元 │1.103年3月3日偵查中供述(高雄│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23反面 │100.12.19之後(自│
│ │ │ │ 頁) │述於101年9月份參│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清冊│加) │
│ │ │ │ 一紙-0000000元(高雄地檢102│ │
│ │ │ │ 他9907卷宗第35頁) │ │
│ │ │ │3.10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鳳山 │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6反面-17反 │ │
│ │ │ │ 面頁) │ │
│ │ │ │4.102年6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192400元(鳳山分局104 │ │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 書卷二第137頁) │ │
│ │ │ │5.102年1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請書-20萬元(鳳山分局104年6│ │
│ │ │ │ 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 書卷二第137反面頁) │ │
│ │ │ │6.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三)第33-33反面頁) │ │
│ │ │ │7.李松江102年2月7日手寫收到 │ │
│ │ │ │ 譚劍英100萬元之立據證明一 │ │
│ │ │ │ 份(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三)第34頁) │ │
├──┼──────┼──────┼──────────────┼────────┤
│ 09 │李建國 │328萬5000元 │1.103年6月12日偵查中供述(高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雄地檢103他2213卷宗第43反 │100.12.19之後(按│
│ │ │ │ 面頁) │係101.02.20) │
│ │ │ │2.103年3月7日刑事告訴狀及所 │ │
│ │ │ │ 附證據資料(高雄地檢103他22│ │
│ │ │ │ 13卷宗第1-16頁) │ │
├──┼──────┼──────┼──────────────┼────────┤
│ 10 │張素珠 │約100萬元 │ 102年3月26日刑事告訴狀及所│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附證據資料(高雄地檢102他 │100.12.19之後(按│
│ │ │ │ 2899卷宗第1-7頁) │係101.05.16) │
├──┼──────┼──────┼──────────────┼────────┤
│ 11 │巫竹英 │591萬4700元 │1.102年10月28日刑事告訴狀(高│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1-4頁│100.12.19之後(按│
│ │ │ │ ) │係101.05.24) │
│ │ │ │2.告訴人入會起迄日期及存款簿│ │
│ │ │ │ 支出款項(高雄地檢102他8970│ │
│ │ │ │ 卷宗第5-6頁) │ │
│ │ │ │3.合會簿6張(高雄地檢102他897│ │
│ │ │ │ 0卷宗第18-23頁) │ │
│ │ │ │4.巫竹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紙(高雄地檢102他 │ │
│ │ │ │ 8970卷宗第26-30頁) │ │
│ │ │ │5.101年9月14日之大眾銀行國內│ │
│ │ │ │ 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一紙 │ │
│ │ │ │ -20萬元(高雄地檢102他8970 │ │
│ │ │ │ 卷宗第31頁) │ │
│ │ │ │6.103年3月13日偵查中供述(高 │ │
│ │ │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38反 │ │
│ │ │ │ 面頁) │ │
│ │ │ │7.104年6月23日刑事補充告訴狀│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38-│ │
│ │ │ │ 40頁) │ │
├──┼──────┼──────┼──────────────┼────────┤
│ 12 │黃淨美 │1334萬4700元│1.103年4月28日之刑事告訴狀( │參加互助會日期或│
│ │ │ │ 高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1-3│繳款日期在100.12│
│ │ │ │ 頁) │.19之後 │
│ │ │ │2.103年6月12日偵查中陳述(高 │ │
│ │ │ │ 雄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41-42│ │
│ │ │ │ 頁) │ │
│ │ │ │3.101年9月13日之長利基金處長│ │
│ │ │ │ 專案收據二紙-各10萬元(高雄│ │
│ │ │ │ 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36 │ │
│ │ │ │ 反面頁) │ │
│ │ │ │4.101年9月17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入會繳款收據-596,600元│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099卷宗第8 │ │
│ │ │ │ 頁) │ │
│ │ │ │5.103年6月16日刑事陳報狀(高 │ │
│ │ │ │ 雄地檢103偵14622卷宗第15- │ │
│ │ │ │ 16頁) │ │
│ │ │ │6.繳款金額表A(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3831卷宗第5-7頁) │ │
│ │ │ │7.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 │
│ │ │ │ 據等資料9紙(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3831卷宗第23-25頁)-A │ │
│ │ │ │8.繳款金額表C(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3831卷宗第33頁) │ │
│ │ │ │9.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康乃馨互│ │
│ │ │ │ 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據等資料│ │
│ │ │ │ 9紙(高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 │ │
│ │ │ │ 第34-36頁) │ │
│ │ │ │10.自述狀及明細表(本院103金 │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 │
│ │ │ │ 第181-183頁) │ │
│ │ │ │11.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 │ │
│ │ │ │ 供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 │
│ │ │ │ 第159、168反面-169頁) │ │
│ │ │ │12.103年6月12日刑事告訴補充 │ │
│ │ │ │ 理由(一)狀及總表(本院103金 │ │
│ │ │ │ 重訴2卷宗八第24-26頁) │ │
│ │ │ │13.明細表及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 入會繳款收據91紙(本院103 │ │
│ │ │ │ 金重訴2卷宗八第27-70、83-│ │
│ │ │ │ 92頁) │ │
│ │ │ │1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 │ │
│ │ │ │ 據23紙(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 │
│ │ │ │ 八第71-82頁) │ │
├──┼──────┼──────┼──────────────┼────────┤
│ 13 │陳慈雅 │約15萬元 │1.102年5月23日刑事告訴狀(屏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東地檢102他776卷宗第1-4頁)│自述之數額,其並│
│ │ │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未提出於100.12. │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31-31反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面頁) │。 │
├──┼──────┼──────┼──────────────┼────────┤
│ 14 │鄭祈法 │約116萬1200 │1.102年5月23日刑事告訴狀(屏 │ 同 上 │
│ │ │元 │ 東地檢102他776卷宗第1-4頁)│ │
│ │ │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31反面頁│ │
│ │ │ │ ) │ │
├──┼──────┼──────┼──────────────┼────────┤
│ 15 │王宇甄 │約900萬元 │1.103年3月13日偵查中供述(高 │ 同 上 │
│ │(原名王玉珍)│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38反 │ │
│ │ │ │ 面頁) │ │
│ │ │ │2.102年5月23日刑事告訴狀(屏 │ │
│ │ │ │ 東地檢102他776卷宗第1-4頁)│ │
│ │ │ │3.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30-31頁)│ │
│ │ │ │4.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167反面頁) │ │
├──┼──────┼──────┼──────────────┼────────┤
│ 16 │連洪金里 │約1000多萬元│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 │提供之左列單據無│
│ │ │ │ (103他173卷宗第4頁)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2.103年6月24日偵查中陳述(高 │100.12.19之前者 │
│ │ │ │ 雄地檢103他173卷宗第68頁) │。 │
│ │ │ │3.104年7月6日刑事陳報狀(本院│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 │
│ │ │ │ 卷宗第77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5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二)卷宗第78-81、83-│ │
│ │ │ │ 93頁) │ │
│ │ │ │5.103年1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得標金」收據-63800元│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 │ 資料(二)卷宗第82頁) │ │
│ │ │ │6.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258反面-259頁) │ │
├──┼──────┼──────┼──────────────┼────────┤
│ 17 │詹進滿 │118萬21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共受害118萬2100元(103他173│自述之金額。 │
│ │ │ │ 卷宗第4頁) │ │
│ │ │ │2.104年7月6日刑事陳報狀(本院│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卷宗第94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 │3.103年1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本院103金重│ │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第 │ │
│ │ │ │ 95頁) │ │
├──┼──────┼──────┼──────────────┼────────┤
│ 18 │江本善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未提出於100.12.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卷宗第4頁) │ │
│ │ │ │2.104年7月6日刑事陳報狀(本院│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 │
│ │ │ │ 卷宗第96頁) │ │
│ │ │ │3.手寫明細表一紙(本院103金重│ │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二)卷宗第 │ │
│ │ │ │ 97頁) │ │
├──┼──────┼──────┼──────────────┼────────┤
│ 19 │詹堉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4-5頁) │ │
├──┼──────┼──────┼──────────────┼────────┤
│ 20 │陳進忠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5頁) │ │
├──┼──────┼──────┼──────────────┼────────┤
│ 21 │胡秀真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5頁) │ │
├──┼──────┼──────┼──────────────┼────────┤
│ 22 │詹進源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5頁) │ │
├──┼──────┼──────┼──────────────┼────────┤
│ 23 │詹易霖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5頁) │ │
├──┼──────┼──────┼──────────────┼────────┤
│ 24 │詹明憲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5頁) │ │
├──┼──────┼──────┼──────────────┼────────┤
│ 25 │詹清富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5頁) │ │
├──┼──────┼──────┼──────────────┼────────┤
│ 26 │胡進慶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5頁) │ │
├──┼──────┼──────┼──────────────┼────────┤
│ 27 │黃倩杏 │125萬14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125萬1400元(103他 │ │
│ │ │ │ 173卷宗第5頁) │ │
├──┼──────┼──────┼──────────────┼────────┤
│ 28 │羅貴英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 │ │
│ │ │ │ (103他173卷宗第5頁) │ │
├──┼──────┼──────┼──────────────┼────────┤
│ 29 │詹成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6頁) │ │
├──┼──────┼──────┼──────────────┼────────┤
│ 30 │高復升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6頁) │ │
├──┼──────┼──────┼──────────────┼────────┤
│ 31 │黃新傑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 卷宗第6頁) │ │
├──┼──────┼──────┼──────────────┼────────┤
│ 32 │詹弘旭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 │ │
│ │ │ │ (103他173卷宗第6頁) │ │
├──┼──────┼──────┼──────────────┼────────┤
│ 33 │石惠美 │120萬1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自述之金額,其並│
│ │ │ │ 2頁) │未提出於100.12.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0000000元(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4 │ │
│ │ │ │ 頁) │ │
├──┼──────┼──────┼──────────────┼────────┤
│ 34 │蔡水龍 │19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 │
│ │ │ │ 2頁) │ │
│ │ │ │2.金額明細表及合會簿等資料( │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20 │ │
│ │ │ │ -26頁) │ │
├──┼──────┼──────┼──────────────┼────────┤
│ 35 │李淑柔 │188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00.12.19之後(按│
│ │ │ │ 2頁) │係101.06.25,見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 │左述自述狀) │
│ │ │ │ 103他2738卷宗第26頁) │ │
│ │ │ │3.103年1月21日康乃馨互助聯誼│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會預收款收據-1,883,000元( │自述之數額。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27 │ │
│ │ │ │ 頁、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三)第142頁) │ │
│ │ │ │4.103年6月18日偵查陳述(高雄 │ │
│ │ │ │ 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15頁) │ │
│ │ │ │5.自述狀(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32頁) │ │
│ │ │ │6.台灣銀行、郵局匯款單據3紙(│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 │
│ │ │ │ 料(三)卷宗第133、135頁) │ │
│ │ │ │7.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1反面頁) │ │
├──┼──────┼──────┼──────────────┼────────┤
│ 36 │鄭水源 │417萬9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預收│
│ │鄭陳枝花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款收據及繳款收據│
│ │(二人為夫妻)│ │ 2頁) │之金額計算而得。│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 │ │
│ │ │ │ 103他2738卷宗第28-29頁) │提供之上開單據無│
│ │ │ │3.鄭水源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 收款收據22紙(高雄地檢103他│100.12.19之前者 │
│ │ │ │ 2738卷宗第31-52頁) │。 │
│ │ │ │4.自述狀(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50-150 │ │
│ │ │ │ 反面頁) │ │
│ │ │ │5.鄭水源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54-│ │
│ │ │ │ 160頁) │ │
│ │ │ │6.鄭陳枝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 │ │ │ 頁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61│ │
│ │ │ │ -163頁) │ │
│ │ │ │7.鄭守茜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164 │ │
│ │ │ │ -166頁) │ │
│ │ │ │8.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12│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三)卷宗第235、237、 │ │
│ │ │ │ 239、241、243、245、247、 │ │
│ │ │ │ 249、251、253、255、257頁)│ │
│ │ │ │9.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169-170頁) │ │
├──┼──────┼──────┼──────────────┼────────┤
│ 37 │張耀棋 │389萬6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預收│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款收據及繳款收據│
│ │ │ │ 2頁) │之金額計算而得。│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0000000元( │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59 │提供之上開單據無│
│ │ │ │ 頁)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00.12.19之前者 │
│ │ │ │ 18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
│ │ │ │ 第60-67頁) │ │
│ │ │ │4.102年10月2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總管理處繳款收據-8000元(│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65 │ │
│ │ │ │ 頁) │ │
│ │ │ │5.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0頁) │ │
├──┼──────┼──────┼──────────────┼────────┤
│ 38 │陳嘉惠 │85萬4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無法證明繳款日期│
│ │ │ │ 2頁) │在100.12.19之前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者。 │
│ │ │ │ 他2738卷宗第68頁) │ │
│ │ │ │3.103年3月21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預收款收據(高雄地檢103他│ │
│ │ │ │ 2738卷宗第69頁) │ │
│ │ │ │4.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0反面頁) │ │
├──┼──────┼──────┼──────────────┼────────┤
│ 39 │陳玉春 │163萬315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 │
│ │ │ │ 2頁) │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 │
│ │ │ │ 他2738卷宗第88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0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
│ │ │ │ 第89-91頁) │ │
│ │ │ │4.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1-171反面頁) │ │
├──┼──────┼──────┼──────────────┼────────┤
│ 40 │蕭鴻銘 │567萬4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 │
│ │ │ │ 2頁) │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 │
│ │ │ │ 他2738卷宗第92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4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 │
│ │ │ │ 第93-9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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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劉清湘 │227萬19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揭明│
│ │ │ │ 表-351900元(高雄地檢103他 │細表記載之金額。│
│ │ │ │ 2738卷宗第2頁) │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未提供可供認定於│
│ │ │ │ 他2738卷宗第96頁) │100.12.1 9之前繳│
│ │ │ │3.102年9月27日康乃馨互助聯誼│款之單據。 │
│ │ │ │ 會預收款收據-27400元(高雄 │ │
│ │ │ │ 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97頁) │ │
│ │ │ │4.102年1月3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 會入會繳款收據-78000元(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00頁│ │
│ │ │ │ ) │ │
│ │ │ │5.102年3月29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預收款收據-66500元(高雄 │ │
│ │ │ │ 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00頁) │ │
│ │ │ │6.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7-167反面頁) │ │
│ │ │ │7.手寫明細表一紙(本院103金重│ │
│ │ │ │ 訴2卷宗八第13頁) │ │
│ │ │ │8.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 │
│ │ │ │ 託書-數量3張(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卷宗八第14頁) │ │
├──┼──────┼──────┼──────────────┼────────┤
│ 42 │紀素珠 │694萬43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揭明│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細表記載之金額。│
│ │ │ │ 2頁) │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 他2738卷宗第102頁) │無法證明繳款日期│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在100.12.19之前 │
│ │ │ │ 9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者。 │
│ │ │ │ 第103-111頁) │ │
├──┼──────┼──────┼──────────────┼────────┤
│ 43 │羅碧霞 │48萬40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繳款日期│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在100.12.19之前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15反面-216 │者。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12、13、14頁) │ │
├──┼──────┼──────┼──────────────┼────────┤
│ 44 │王春景 │471萬93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17-218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7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一)第11-20頁) │ │
├──┼──────┼──────┼──────────────┼────────┤
│ 45 │陳貞君 │86萬08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18反面-219 │ │
│ │ │ │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22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25-26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46 │李黃麗娟 │不詳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供之左列單據無│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00.12.19之前者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0反面-221 │。 │
│ │ │ │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27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一)第29-34頁、本院103│ │
│ │ │ │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六)卷 │ │
│ │ │ │ 宗第5-9頁) │ │
│ │ │ │4.估價單2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害人陳報資料(五)卷宗第140、 │ │
│ │ │ │ 143頁) │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收│ │
│ │ │ │ 據」3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五)卷宗第150-151 │ │
│ │ │ │ 頁) │ │
│ │ │ │6.101年12月17日康乃馨互助聯 │ │
│ │ │ │ 誼會繳款收據-7900元(本院 │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 (五)卷宗第152頁) │ │
│ │ │ │7.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75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六)卷宗第2、10-12、│ │
│ │ │ │ 15-22、24、26-28、30-34、 │ │
│ │ │ │ 36、38-52、54-59、61-66、 │ │
│ │ │ │ 68-72頁) │ │
│ │ │ │8.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收│ │
│ │ │ │ 據」44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 害人陳報資料(六)卷宗第10、13│ │
│ │ │ │ -14、17、20-23、25、27-29 │ │
│ │ │ │ 、31-33、35-38、41、44、46│ │
│ │ │ │ 、48-50、54、55、57-58、61│ │
│ │ │ │ -64、67、69、71-72頁) │ │
│ │ │ │9.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六)卷宗第51、53頁) │ │
│ │ │ │10.分期預收款收據(本院103金 │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六)卷宗│ │
│ │ │ │ 第73-79頁) │ │
│ │ │ │11.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 │ │
│ │ │ │ 供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 │
│ │ │ │ 第48、53頁) │ │
├──┼──────┼──────┼──────────────┼────────┤
│ 47 │黃金珠 │28萬4100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繳款收│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據計算而得。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2反面-223 │ │
│ │ │ │ 反面頁) │提供之上開單據無│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197頁) │100.12.19之前者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9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197之1-201頁) │ │
│ │ │ │4.104年7月24日刑事陳報狀(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五)卷宗第64頁) │ │
│ │ │ │5.手寫資料(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 害人陳報資料(五)卷宗第65-67 │ │
│ │ │ │ 、71-74頁) │ │
│ │ │ │6.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2 │ │
│ │ │ │ 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五)卷宗第75-76頁) │ │
├──┼──────┼──────┼──────────────┼────────┤
│ 48 │謝何美蘭 │842萬10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4反面-225 │提供之左列單據無│
│ │ │ │ 反面頁)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100.12.19之前者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202-204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5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一)第205-217頁) │ │
│ │ │ │4.104年7月20日之刑事補送證據│ │
│ │ │ │ 資料狀(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32-33反 │ │
│ │ │ │ 面頁) │ │
│ │ │ │5.吳枝花(謝何美蘭之媳婦)之 │ │
│ │ │ │ 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49 │黃秀鸞 │1166萬5010元│1.104年5月11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6反面-227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219-221頁) │ │
├──┼──────┼──────┼──────────────┼────────┤
│ 50 │范宗明 │371萬4300元 │1.104年5月11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8反面-229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0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一)第288-307頁) │ │
│ │ │ │3.104年7月22日刑事陳述狀(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四)卷宗第160-161反面頁) │ │
│ │ │ │4.手寫明細表一份(本院103金重│ │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卷宗第 │ │
│ │ │ │ 162頁) │ │
│ │ │ │ │ │
├──┼──────┼──────┼──────────────┼────────┤
│ 51 │蕭天壽 │約400萬元 │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0反面-231 │ │
│ │ │ │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48-350反 │ │
│ │ │ │ 面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一)第351-363頁) │ │
│ │ │ │4.104年7月10日刑事陳報狀(本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三)卷宗第5-7反面頁) │ │
│ │ │ │5.存摺資料一份(本院103金重訴│ │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三)卷宗第23-│ │
│ │ │ │ 25頁) │ │
│ │ │ │6.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52 │謝陳月汝 │不詳 │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未提出於100.12.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2反面-233 │ │
│ │ │ │ 反面頁) │ │
│ │ │ │2.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53 │洪靖雅 │3萬32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4反面-235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67 │ │
│ │ │ │ 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54 │姚素敏 │35萬元 │1.104年3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6反面-237 │ │
│ │ │ │ 反面頁) │ │
│ │ │ │2.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35萬元(鳳│ │
│ │ │ │ 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 │ │
│ │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 │ │
│ │ │ │ 案件報告書卷二第71反面、 │ │
│ │ │ │ 369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35萬(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一)第366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頁) │ │
├──┼──────┼──────┼──────────────┼────────┤
│ 55 │劉李金珠 │15萬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8反面-239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102年12月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72頁 │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 資料(三)卷宗第147頁) │ │
├──┼──────┼──────┼──────────────┼────────┤
│ 56 │陳明信 │19萬元 │1.10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0反面-241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19萬(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73 │ │
│ │ │ │ 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反面頁) │ │
├──┼──────┼──────┼──────────────┼────────┤
│ 57 │陳吳瓊枝 │15萬元 │1.10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2反面-243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 │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 │ │
│ │ │ │ 374頁) │ │
├──┼──────┼──────┼──────────────┼────────┤
│ 58 │吳玉娟 │30萬元 │1.10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4反面-245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萬元(康乃 │ │
│ │ │ │ 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 │
│ │ │ │ 375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反面頁) │ │
├──┼──────┼──────┼──────────────┼────────┤
│ 59 │王昕萱 │21萬 │1.陳瓊玉(王昕萱之母)之104年3│ 同 上 │
│ │ │ │ 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分局104│ │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 書卷一第246反面-247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 │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 │ │
│ │ │ │ 376頁) │ │
│ │ │ │4.102年12月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77頁)│ │
├──┼──────┼──────┼──────────────┼────────┤
│ 60 │蔣黛齡 │79萬1900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繳款收據無法證│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明在100.12.19之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8反面-249 │前繳款者。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791900元(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5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382-386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五)卷宗第3、36頁) │ │
├──┼──────┼──────┼──────────────┼────────┤
│ 61 │林施雪鶯 │674萬454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0反面-251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0000000元(康乃馨互助會 │ │
│ │ │ │ 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66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388-392、394頁) │ │
│ │ │ │4.104年6月29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164反面頁) │ │
├──┼──────┼──────┼──────────────┼────────┤
│ 62 │劉憲法 │280萬58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2反面-253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95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399-401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反面頁) │ │
├──┼──────┼──────┼──────────────┼────────┤
│ 63 │蔡春美 │371萬07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4反面-255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95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402-405頁) │ │
├──┼──────┼──────┼──────────────┼────────┤
│ 64 │黃康錦雪 │36萬17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6反面-257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95頁) │ │
│ │ │ │3.103年1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407頁)│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反面頁) │ │
├──┼──────┼──────┼──────────────┼────────┤
│ 65 │梁來貴 │356萬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8反面-259 │ │
│ │ │ │ 反面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收據│、得標金收據無法│
│ │ │ │ 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證明在100.12.19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之前繳款者。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77- │ │
│ │ │ │ 78、79頁) │ │
│ │ │ │3.101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收款收據(變更合會簿 │ │
│ │ │ │ 姓名)(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 │ │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78 │ │
│ │ │ │ 反面頁) │ │
│ │ │ │4.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1-3頁) │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31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二)第4-34頁) │ │
│ │ │ │6.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反面頁) │ │
├──┼──────┼──────┼──────────────┼────────┤
│ 66 │鄭惠絲 │250萬元 │1.10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0反面-261 │ │
│ │ │ │ 反面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19之前繳款者。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80反│ │
│ │ │ │ 面-82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 │ │
│ │ │ │ 人繳款資料(二)第39-40頁) │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36-37反面頁) │ │
├──┼──────┼──────┼──────────────┼────────┤
│ 67 │謝佳芳 │1245萬9045元│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2反面-263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13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19之前繳款者。 │
│ │ │ │ 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84-│ │
│ │ │ │ 87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二)第44、49-51、57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3反面頁) │ │
├──┼──────┼──────┼──────────────┼────────┤
│ 68 │陳桂春 │2308萬4120元│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4反面-265 │ │
│ │ │ │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繳款資料(二)第81-83反面頁)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9之前繳款者。 │
│ │ │ │ 2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二)第85-96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4頁) │ │
├──┼──────┼──────┼──────────────┼────────┤
│ 69 │許侯燕玉 │133萬1600元 │1.10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6反面-267 │ │
│ │ │ │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繳款資料(二)第97-98頁)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9之前繳款者。 │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二)第101-104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4頁) │ │
├──┼──────┼──────┼──────────────┼────────┤
│ 70 │林美珠 │413萬2400元 │1.10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蕭林美珠)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得標金│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收據及入會繳款收│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70反面-271 │據計算而得。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提出之上開收據無│
│ │ │ │ 資料(二)第109-113頁) │法證明在100.12. │
│ │ │ │3.102年8月12日之康乃馨互助聯│19之前繳款者。 │
│ │ │ │ 誼會得標金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13頁)│ │
│ │ │ │4.102年1月7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 會入會繳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15頁)│ │
│ │ │ │5.104年7月30日本院審判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164反面頁) │ │
├──┼──────┼──────┼──────────────┼────────┤
│ 71 │林秋月 │1471萬1500元│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72反面-273 │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7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19之前繳款者。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91反│ │
│ │ │ │ 面-93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 │ │
│ │ │ │ 人繳款資料(二)156-159頁) │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154-155頁) │ │
├──┼──────┼──────┼──────────────┼────────┤
│ 72 │林鉑瓚 │172萬4800元 │1.10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74反面-卷二│ │
│ │ │ │ 第1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繳款資料(二)第160-161頁)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3.102年3月5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19之前繳款者。 │
│ │ │ │ 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63頁)│ │
├──┼──────┼──────┼──────────────┼────────┤
│ 73 │劉雅清 │87萬1500萬 │1.10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反面-4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1月2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104│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19之前繳款者。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 書卷二第114頁、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67頁)│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165頁) │ │
├──┼──────┼──────┼──────────────┼────────┤
│ 74 │陳勝雄 │約118萬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4反面-6頁) │提出之入會繳款收│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據無法證明在100.│
│ │ │ │ 繳款資料(二)第168-169反面頁)│12.19之前繳款者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 │
│ │ │ │ 據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二)第172-177頁、本院 │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四)│ │
│ │ │ │ 第75-80頁) │ │
├──┼──────┼──────┼──────────────┼────────┤
│ 75 │王金花 │8489萬0700元│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9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在100. │
│ │ │ │ 資料(二)第180-184頁) │12.19之前繳款者 │
│ │ │ │ │。 │
├──┼──────┼──────┼──────────────┼────────┤
│ 76 │陳嘉誼 │28萬4000元 │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100.12.19之後(按│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係101.10.25)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6反面-7反面 │ │
│ │ │ │ 頁) │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186-188反面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二)第189-191頁) │ │
├──┼──────┼──────┼──────────────┼────────┤
│ 77 │王春碧 │120萬3000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100.12.19之後(按│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係102.02.20)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8反面-9反面 │ │
│ │ │ │ 頁) │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二)第193頁) │ │
├──┼──────┼──────┼──────────────┼────────┤
│ 78 │蕭偉僑 │552萬19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0反面-12頁)│ │
│ │ │ │2.102年9月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260頁 │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 資料(五)卷宗第62頁) │ │
├──┼──────┼──────┼──────────────┼────────┤
│ 79 │王子維 │19萬14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2反面-13反 │ │
│ │ │ │ 面頁) │ │
│ │ │ │2.102年8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262頁 │ │
│ │ │ │ 、本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 資料(五)卷宗第63頁) │ │
├──┼──────┼──────┼──────────────┼────────┤
│ 80 │洪文爐 │220萬5700元 │1.10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洪嘉龍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4反面-15反 │ │
│ │ │ │ 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11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無法證明在100.12│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19之前繳款者。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31-│ │
│ │ │ │ 136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三)第22-32頁) │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三)第20-21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陳│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4頁) │ │
├──┼──────┼──────┼──────────────┼────────┤
│ 81 │吳珍慧 │1859萬6200元│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2-24頁) │提出之單據無法證│
│ │ │ │2.長江共治聯誼會抵扣款-收據 │明在100.12.19之 │
│ │ │ │ 3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前繳款者。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42 │ │
│ │ │ │ -142反面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 │4.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陳│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4頁) │ │
├──┼──────┼──────┼──────────────┼────────┤
│ 82 │吳銘城 │2782萬0680元│1.104年4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4反面-26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5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60 │.19之前繳款者。 │
│ │ │ │ -185反面頁、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四)64-92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四)第43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四)第69-70、72、78、81 │ │
│ │ │ │ 、90頁) │ │
├──┼──────┼──────┼──────────────┼────────┤
│ 83 │陳億龍 │847萬0500元(│1.104年4月9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繳款收據、│
│ │ │繳款收據總額│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預收款收據、得標│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金單據無法證明係│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6反面-28頁)│100.12.19之前繳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款者。 │
│ │ │867萬8000元(│ 繳款資料(四)第125頁) │ │
│ │ │得標金總額)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27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四)第138-151頁、本院 │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六)│ │
│ │ │ │ 卷宗第81-86、89、93、96-97│ │
│ │ │ │ 、100、103、107、111、114 │ │
│ │ │ │ 、117、120、122、125、128 │ │
│ │ │ │ 、130、133、136、139、142 │ │
│ │ │ │ 、146-147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四)第152-164頁、本院 │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 (六)卷宗第234-254、256-257、│ │
│ │ │ │ 260、264、267頁) │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 │
│ │ │ │ 收據18紙(本院103金重訴2被 │ │
│ │ │ │ 害人陳報資料(六)卷宗第87、90│ │
│ │ │ │ 、94、98、101、104-105、 │ │
│ │ │ │ 108、112、115、118、123、 │ │
│ │ │ │ 126、134、137、140、143、 │ │
│ │ │ │ 148頁) │ │
│ │ │ │6.存摺頁面資料一份(本院103金│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六)卷宗 │ │
│ │ │ │ 第210-233頁) │ │
├──┼──────┼──────┼──────────────┼────────┤
│ 84 │陳宗 │115萬8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收據9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四)第165-169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85 │宋具媛 │2844萬7110元│1.10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32反面-34頁)│ │
│ │ │ │2.宋具媛撰狀之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頁) │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 繳款資料(三)第5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三)第6-7頁) │ │
│ │ │ │5.104年7月30日本院審理程序供│ │
│ │ │ │ 述(本院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48、54-54反面頁) │ │
├──┼──────┼──────┼──────────────┼────────┤
│ 86 │吳炫頤 │849萬18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得標金│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收據計算而得。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提出之上開收據無│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法證明係100.12. │
│ │ │ │ 收據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 │19之前繳款者。 │
│ │ │ │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 3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 │ │
│ │ │ │ 230反面-231反面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31 │ │
│ │ │ │ -234反面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三)第18頁) │ │
├──┼──────┼──────┼──────────────┼────────┤
│ 87 │宋月華 │811萬7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19之前繳款者。 │
│ │ │ │ 資料(三)第7、8頁) │ │
├──┼──────┼──────┼──────────────┼────────┤
│ 88 │張昭玉 │734萬62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2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8頁) │ │
├──┼──────┼──────┼──────────────┼────────┤
│ 89 │宋具華 │701萬12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9頁) │ │
├──┼──────┼──────┼──────────────┼────────┤
│ 90 │莊淑琴 │472萬3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0頁) │ │
├──┼──────┼──────┼──────────────┼────────┤
│ 91 │周逸潔 │354萬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4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會 │ │
│ │ │ │ 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9頁) │ │
├──┼──────┼──────┼──────────────┼────────┤
│ 92 │汪麗芳 │315萬77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2.103年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104│.19之前繳款者。 │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 書卷二第241反面頁) │ │
│ │ │ │3.103年1月9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4頁) │ │
├──┼──────┼──────┼──────────────┼────────┤
│ 93 │林月嬌 │266萬82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35 │ │
│ │ │ │ 反面-236、236反面頁) │ │
│ │ │ │3.103年4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5頁) │ │
├──┼──────┼──────┼──────────────┼────────┤
│ 94 │蔡月琴 │246萬3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2頁) │ │
├──┼──────┼──────┼──────────────┼────────┤
│ 95 │陳明發 │239萬75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2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19之前繳款者。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35 │ │
│ │ │ │ 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三)第1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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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龔許數月 │195萬72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1頁) │ │
├──┼──────┼──────┼──────────────┼────────┤
│ 97 │蔡鄭桂鳳 │187萬21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1頁) │ │
├──┼──────┼──────┼──────────────┼────────┤
│ 98 │施玲如 │170萬6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2.103年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104│.19之前繳款者。 │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 書卷二第236反面頁) │ │
│ │ │ │3.103年4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5頁) │ │
├──┼──────┼──────┼──────────────┼────────┤
│ 99 │童月貴 │162萬48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4頁) │ │
├──┼──────┼──────┼──────────────┼────────┤
│ 100│邱于甄 │157萬22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2頁) │ │
├──┼──────┼──────┼──────────────┼────────┤
│ 101│王玲嫈 │151萬21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0頁) │ │
├──┼──────┼──────┼──────────────┼────────┤
│ 102│潘素貞 │104萬6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6頁) │ │
├──┼──────┼──────┼──────────────┼────────┤
│ 103│胡乃文 │46萬59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3頁) │ │
├──┼──────┼──────┼──────────────┼────────┤
│ 104│黃雅玟 │34萬87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1月28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6頁) │ │
├──┼──────┼──────┼──────────────┼────────┤
│ 105│王雪琴 │10萬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 頁) │ │
│ │ │ │2.103年1月28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36頁)│ │
├──┼──────┼──────┼──────────────┼────────┤
│ 106│陳佳蓮 │275萬552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表(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 │ 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47頁)│ │
│ │ │ │2.102年10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23紙(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47反面-153 │ │
│ │ │ │ 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四)第3-14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四)第5、15頁) │ │
├──┼──────┼──────┼──────────────┼────────┤
│ 107│黃秀嬌 │1065萬2050元│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同 上 │
│ │ │ │ 9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02 │ │
│ │ │ │ 反面-206反面頁、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四)第114之1│ │
│ │ │ │ -116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四)第43頁) │ │
├──┼──────┼──────┼──────────────┼────────┤
│ 108│郭江山 │15萬2000元 │1.102年11月20日之康乃馨互助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 │.19之前繳款者。 │
│ │ │ │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 │ │
│ │ │ │ 告書卷二第211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四)第43頁) │ │
│ │ │ │3.102年11月20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四)第94頁│ │
│ │ │ │ ) │ │
├──┼──────┼──────┼──────────────┼────────┤
│ 109│郭素如 │113萬86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18 -220│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四)第43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四)第58-60頁) │ │
├──┼──────┼──────┼──────────────┼────────┤
│ 110│蕭信伯 │41萬07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同 上 │
│ │ │ │ 3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 │
│ │ │ │ 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 │ 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2反 │ │
│ │ │ │ 面-223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 │
│ │ │ │ 人繳款資料(四)第118-119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四)第43頁) │ │
│ │ │ │3.102年7月12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四)第118頁)│ │
├──┼──────┼──────┼──────────────┼────────┤
│ 111│郭德昌 │不詳 │1.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174頁)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2.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19之前繳款者。 │
│ │ │ │ 託書三紙-共100張股票(康乃 │ │
│ │ │ │ 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 │
│ │ │ │ 176-178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65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 款資料(一)第29-34頁) │ │
├──┼──────┼──────┼──────────────┼────────┤
│ 112│李芳蘭 │20萬元 │1.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180頁) │100.12.19之後(按│
│ │ │ │2.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係101年間) │
│ │ │ │ 股票2張(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一)第183- 184頁) │ │
├──┼──────┼──────┼──────────────┼────────┤
│ 113│羅元隆 │2500萬元 │1.告訴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一)第185-187反 │自述之金額。 │
│ │ │ │ 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17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款資料(一)第188-196頁) │.19之前繳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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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李清義 │8萬4200元 │1.102年6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參加互助會之時間│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在100.12.19之後(│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45頁)│按係102.06.02參 │
│ │ │ │2.手寫紙條一紙(康乃馨互助會 │加) │
│ │ │ │ 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46頁) │ │
├──┼──────┼──────┼──────────────┼────────┤
│ 115│張土 │17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一)第366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 │2.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68 │ │
│ │ │ │ 頁) │ │
├──┼──────┼──────┼──────────────┼────────┤
│ 116│曾維彬 │42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2.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70 │ │
│ │ │ │ 頁) │ │
├──┼──────┼──────┼──────────────┼────────┤
│ 117│曾美嬋 │17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2.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71 │ │
│ │ │ │ 頁) │ │
├──┼──────┼──────┼──────────────┼────────┤
│ 118│陳香伶 │66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一)第378-381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119│史金華 │18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一)第366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 │2.102年1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387 │ │
│ │ │ │ 頁) │ │
├──┼──────┼──────┼──────────────┼────────┤
│ 120│呂月芬 │46萬0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資料(一)第366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一)第393-393之2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121│何佳蓉 │1000萬9450元│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一)第395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一)第396-398頁) │ │
├──┼──────┼──────┼──────────────┼────────┤
│ 122│黃冠綸 │20萬1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一)第395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 │3.102年12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一)第406 │ │
│ │ │ │ 頁) │ │
├──┼──────┼──────┼──────────────┼────────┤
│ 123│楊宏彬 │31萬3000元 │1.102年10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 │ │
│ │ │ │ (二)第59頁) │ │
├──┼──────┼──────┼──────────────┼────────┤
│ 124│林永祥 │3370萬2050元│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繳款資料(二)第142-143頁)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款資料(二)第146-152頁)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19之前繳款者。 │
├──┼──────┼──────┼──────────────┼────────┤
│ 125│利春蘭 │15萬9600元 │1.101年11月6日之康乃馨互助聯│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96頁)│.19之前繳款者。 │
├──┼──────┼──────┼──────────────┼────────┤
│ 126│利炎輝 │14萬2200元 │1.102年8月28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同 上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97頁)│ │
├──┼──────┼──────┼──────────────┼────────┤
│ 127│洪典 │11萬8500元 │1.102年1月9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同 上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19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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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陳秀光 │57萬614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資料(二)第201-204頁) │。 │
│ │ │ │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19之前繳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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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施春麗 │75萬6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繳│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款收據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收款、繳款收據及│
│ │ │ │ 人繳款資料(二)第205-207頁) │得標金收據計算而│
│ │ │ │2.102年9月11日康乃馨互助聯誼│得。 │
│ │ │ │ 會「得標金」收據-333400元(│ │
│ │ │ │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提出之上開收據無│
│ │ │ │ (二)第207頁) │法證明係100.12. │
│ │ │ │ │19之前繳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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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郭春桃 │14萬2200元 │1.102年9月1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二)第209頁)│.19之前繳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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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郭玟凱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等│僅提供預收款收據│
│ │ │ │ 資料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供單據資料名│
│ │ │ │ 繳款資料(二)第211-236、247- │義人甚多,又未有│
│ │ │ │ 252頁) │其他說明,無法認│
│ │ │ │2.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定於100.12.19之 │
│ │ │ │ 10張(面額10萬)-股東鍾蓮芳(│前繳款之金額。 │
│ │ │ │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 │
│ │ │ │ (二)第237-24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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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鄭湧錩 │4萬8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原名鄭博耀 │ │ 繳款資料(三)第1頁) │100.12.19之後(按│
│ │) │ │2.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係101年11月間)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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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鄭姵伶 │8萬8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 繳款資料(三)第1頁) │100.12.19之後(按│
│ │ │ │2.102年12月20日之康乃馨互助 │係101年8月間)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 │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2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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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鄭昭明 │15萬8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未提出於100.12. │
│ │ │ │ 繳款資料(三)第1頁)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 │
├──┼──────┼──────┼──────────────┼────────┤
│ 135│李冠穎 │7萬2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同 上 │
│ │ │ │ 繳款資料(三)第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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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王月雲 │7萬3600元 │1.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 │.19之前繳款者。 │
│ │ │ │ (三)第4頁) │ │
├──┼──────┼──────┼──────────────┼────────┤
│ 137│洪菊女 │172萬4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138│張添興 │174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139│林明玉 │174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140│羅仕發 │9萬32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141│邱菊英 │344萬96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142│黃惠足 │21萬73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係100.12│
│ │ │ │ 資料(三)第50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143│曾邱鳳英 │174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144│劉玥彤 │107萬14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 資料(三)第37頁) │ │
├──┼──────┼──────┼──────────────┼────────┤
│ 145│李招英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 表-金額空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三)第37頁) │ │
├──┼──────┼──────┼──────────────┼────────┤
│ 146│王鼎君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數份│ 同 上 │
│ │ │ │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 │ │
│ │ │ │ 料(三)第54-62、65頁) │ │
├──┼──────┼──────┼──────────────┼────────┤
│ 147│蔡佳珍 │30萬0750元 │1.102年11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 │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無法證明係於100.│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36 │12.19之前繳款者 │
│ │ │ │ 頁) │。 │
├──┼──────┼──────┼──────────────┼────────┤
│ 148│林亞叡 │43萬2925元 │1.102年11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36 │ │
│ │ │ │ 頁) │ │
├──┼──────┼──────┼──────────────┼────────┤
│ 149│曾碧雲 │94萬3600元 │1.102年10月22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37 │ │
│ │ │ │ 頁) │ │
├──┼──────┼──────┼──────────────┼────────┤
│ 150│簡杏慈 │91萬9000元 │1.102年10月22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三)第137 │ │
│ │ │ │ 頁) │ │
├──┼──────┼──────┼──────────────┼────────┤
│ 151│李碧雲 │325萬22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同 上 │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三)第138頁) │ │
├──┼──────┼──────┼──────────────┼────────┤
│ 152│吳寶泰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 表-金額空白(康乃馨互助會被│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害人繳款資料(四)第43頁) │。 │
├──┼──────┼──────┼──────────────┼────────┤
│ 153│許梅芳 │13萬24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於100.│
│ │ │ │ 資料(四)第43頁) │12.19之前繳款者 │
│ │ │ │2.102年9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四)第62之1 │ │
│ │ │ │ 頁) │ │
├──┼──────┼──────┼──────────────┼────────┤
│ 154│吳佳頷 │691萬74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資料(四)第43頁) │。 │
├──┼──────┼──────┼──────────────┼────────┤
│ 155│林蔡淑禎 │600萬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 繳款資料(四)第170頁) │無法證明係於100.│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2.19之前繳款者 │
│ │ │ │ 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四)第171-1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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