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 星期三

什麼叫「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 ?

多讀書 才懂什麼叫「意向書」
2015/04/03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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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趕在3/31日截止前,向亞投行(AIIB)遞交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立刻又引起國內反中集團的一陣叫囂;除了批評意向書以「部長」名義署名有矮化之嫌,更質疑申請會員名稱有辱國格。

蔡英文主席一聲令下,要求眾卿聽命,比照反服貿規格展開抵制。於是民進黨各路外圍組織立刻紛紛響應,除了在綠色媒體上展開攻擊外,台聯立委也如小丑般跳上主席台抗議;在太陽花學運中展露頭角深受蔡英文倚重的黑島青革命小將們,立刻聽命令做動作,連夜趕往總統府、總統官邸、陸委會等處包圍抵抗,順便烤香腸配啤酒助興。

說起來既可憐又可笑,馬政府只不過趕在截止日期前遞個「意向書」(綠媒稱為「意願書」),有這麼嚴重嗎?

套句太陽花學運軍師、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說過的話:任何指控他拿了中研院「終身聘書」的人,都是「不用功、不讀書」(儘管筆者已經讀到博士,還是沒懂他憑什麼拿到等同名譽教授的「終身聘書」?);我們也告訴這些革命小將:不用功、不讀書,就看不懂什麼叫「意向書」; 自己還沒搞清楚,就隨著蔡英文的笛聲黑白舞,就是沒腦袋!

任何在職場上工作過、或有過國際貿易經驗的人都應該知道,「意向書」是什麼碗糕。

當買賣雙方都有進一步發展的意願,但又未達到簽訂正式銷售合約前,雙方就有可能先簽訂一個意向書,表達雙方有進一步發展買賣關係的意願。由於只是表達「意願」,只要雙方代表人(職級甚至不需要到公司負責人)針對願意合作的項目進行一個相互了解與確認,如此而已。這紙意向書,甚至連合約的法律效力都沒有,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片面作廢。

簡單的說起來,「意向書」相當於男女雙方互相表達有意繼續交往下去而已,未來的發展,還要看雙方是否個性、志趣相投,距離結婚還差了十萬八千里。

我國遞交了意向書,相當於排隊抽個號,向亞投行籌備處掛了號,讓他們將咱們台灣列入創始會員候選人名單,如此而已。最終有哪些有意向成為創始成員國能夠雀屏中選,要等到籌備處會在4月15日再做進一步確認,年底前正式成立亞投行。

因此,台灣會不會被准許入會,用什麼名義(國名)入會,八字都還缺一撇,這些立委、革命小將,就已經急蹦蹦地抗議,說什麼簽署人僅是「部長」級,有矮化之嫌,又說不能以「中華台北」名義入會,是「賣台」、是「黑箱」,簡直是可笑之極!

只是個意向書而已,而且用了奧運模式的「中華台北」名義申請入會,比起民進黨執政時,用喪權辱國的「中國台北」名義加入亞洲銀行,已經好太多了。現在台聯及黑島青不分青紅皂白,拿一個毫無法律效力的「意向書」大肆抗爭,似乎一心希望台灣在逢中必反的仇恨氣氛中鎖國而亡。我們只能說這群人不讀書、不用功、沒腦袋、害死台灣!

合作意向書 範本
2013/09/1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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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合作意向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

目錄

[隱藏]

什麼是商務合作意向書[1]

商務合作意向書是商務活動中貿易的雙方或多方在進行貿易或合作之前,通過初步談判,就合作事宜表明基本態度、提出初步設想的協約性文書。一般稱做“意向書”。它主要用於洽談重要的合作項目和涉外經營項目。如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貿易、承包國際工程等方面。可以在企業與企業之間、地區和地區之間、國家和國家之間等使用。
  商務合作意向書主要是表達貿易或合作各方共同的目的和責任,是簽訂協議、合同前的意向性、原則性一致意見的達成。它是實現實質性合作的基礎。商務合作意向書製作既可以使磋商合作的步伐走的穩健而有節奏,避免草率從事,盲目簽約,也可以及時抓住意向、開拓發展,避免失去商機。

商務合作意向書的特征[2]

  1.意向性與一致性
商務合作意向書的內容是各方原則性的意向,並非具體的目標和實施方法。這與協議與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協議與合同的內容要求必須是非常具體的、且有實施的操作性。它的具體內容應是經過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的,能表達雙方的共同意願。
  2.協商性與臨時性
商務合作意向書是共同協商的產物,也是今後協商的基礎。在雙方簽署之後,仍然允許協商修改。商務合作意向書只是表達談判的初步成果,為今後談判作鋪墊;一旦談判深入,最終確定了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使命即告結束。
  3.信譽性而非法律性
商務合作意向書是建立在商業信譽之上的,雖然對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並不具有法律效力。這與協議與合同的執行具有法律強制性是不同的。

商務合作意向書結構與寫法[1]

  (一)標題
可直書“意向書”三字;也可在“意向書”前標明協作內容,如《合資建立五十萬噸水泥廠意向書》、《合資興建麥稈草席加工廠意向書》;還可在協作內容前標明協作各方名稱。
  (二)正文
1.引言
  引言寫明簽訂意向書的依據、緣由、目的。表述時比經濟合同、協議書相對靈活些。有時引言部分要說明雙方談判磋商的大致情況,如談判磋商的時間、地點、議題甚至考察經過等。意向書一般不在標題下單獨列出立約當事人名稱,所以在引言部分均要交待清楚簽訂意向書各方的名稱,併在名稱後加括弧註明“簡稱甲方、“簡稱乙方”等,以使行文簡潔方便。例如:
  浙江省杭州華生包裝印刷廠《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萬利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先後於1997年3月2日、1997年4月5日兩次就合資興辦一次性餐具加工廠事宜進行了協商,達成如下合作意向:
  2.主體
  以條文的形式表述合作各方達成的具體意向。如果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就合資項目整體規劃、合營期限、貨幣結算名稱、投資金額及規模、雙方責任分擔、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等問題,表明各方達成的意向。一般來說,主體部分還應寫明未盡事宜的解決方式,即還有哪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洽談,洽談日程的大致安排,預計達成最終協議的時間等。在主體部分最後應寫明意向書的文本數量及保存者;如系中外合資項目,還應交待清楚意向書所使用的文字。例如:
  一、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合資興辦一家一次性餐具加工廠。合資企業名稱暫定為“華利快餐餐具有限公司”。
  二、甲方以現廠區東部的四幢車間、一幢辦公樓、二十畝廠區空地和其他生產生活資料作價入股。作價入股股份的計算以雙方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為準。乙方一次性投入約人民幣伍佰伍拾萬元。其中包括提供全套一坎性餐具生產機器四套,輔助設備,生產和工作用車五輛,現有企業改造、配套資金和企業生產周轉金。具體投入數額視甲方資產、土地作價情況而定。甲乙雙方的投資比例確定在甲方占55%,乙方占45%。
  三、合資企業的主導產品是紙飯盒、紙碟、紙碗、紙杯等各式紙質餐具,預計年產量為1.2億隻。其中60%由乙方負責出口銷售。
  四、甲方負責合資企業的申報立項、登記註冊、場地設施改造、財產保險等工作,乙方負責提供和安裝設備、培訓技術人員,提供國際市場信息
  ·······
  九、未盡事宜,雙方在今後協商補充。甲乙雙方在完成合資辦廠的準備工作後,約定時間進行磋商,簽訂正式協議。
  十、本意向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
  例文表述的內容不像協議書或經濟合同那樣詳細具體,顯得比較原則化;和會談紀要相比,協約的色彩又相對重一些。
  (三)落款
包括簽訂意向書各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談判代表人的簽字,簽署意向書的日期等內容。

商務合作意向書寫作要點提示[1]

(一)商務合作意向書的寫作應註意語言相對比較平和
  意向書內容不像經濟合同協議書那樣帶有鮮明的規定性和強制性,而是具有相互協商的性質;因此,行文中多用商量的語氣,一般不要隨便使用“必須”、“應99%gg否則”等。同時,因為意向書不具備按約履行的法律約束力,所以,在主體部分里不寫違反約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的條款,也不規定意向書的有效期限。
  (二)商務合作意向書的格式可參照合同的寫法

商務合作意向書寫作範例[3]

                       地產項目合作意向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______________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問題
  1.土地位置及出讓方式。
  甲方同意本項目進入濟南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初步確定項目建設地點位於××,占地約×畝。其中獨自使用面積×畝,代徵道路面積×畝,確切位置坐標四至和土地面積待甲方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實測後確認。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方式提供給乙方。
  2.土地價格
  為體現對本項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確定以×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項目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為×萬元人民幣。該宗土地徵用成本與出讓值差額計×萬元,由高新區參照項目單位納稅中高新區財政收益部分給予相同額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與乙方簽訂正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儘快辦妥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
  二、工程建設
  1.開工條件。
  (1)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於××年×月×日前,保證本期用地具備上水、污水、雨水、熱力、寬頻網、公用天線、通電、通信、通路和場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設條件,確保乙方順利進場。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建設手續。乙方則負責按規定時間、額度繳納有關費用。
  2.工程進度。
  乙方必須在××年×月x目前進場開工建設,並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保證建設進度。
  3.竣工時間。
  乙方必須在××年×月X目前竣工,延期竣工時應於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時間內,向甲方提出延期說明,取得甲方認可。
  三、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等其他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0.5‰繳納滯納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接協議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土地出讓金5%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如果由於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土地出讓金5%的違約金
  4.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證甲方對本項目的補貼在一定時間內得到補償。自本項目正式投產起五年內,乙方向高新區稅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稅金(退稅或創匯獎勵),低於乙方已報送給甲方的項目報告書中所承諾的相應稅種(退稅或創匯獎勵)金額的50%時(優惠政策除外),乙方應賠償給甲方其稅金差額。即乙方在項目報告書中承諾的某一稅種具體金額×50%=乙方當年該稅種實際繳納金額。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協議時,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濟南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不能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之規定義務時,該種不履行將不構成違約,但當事一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併在發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報告,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4.本協議於××年x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濟南市簽訂。
  5.本協議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臧瑾主編.新編商務全書 商務禮儀 商務談判 商務寫作.中國言實出版社,2008.1.
  2.  崔文凱,王琰編著.商務文書寫作一本通.中國言實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3.  史常青,鄒莉編著.營銷文案寫作技巧與實例.廣西人民出版社,2008.11.
威通訊 1051014 
簽訂「意向書」的法律效力
問題:
意向書的法律效力為何?簽訂後,對簽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
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紙「機器設備採購意向書」之合約,簽約後,乙公司旋即向廠商訂購相關零件準備進行組裝;不久後,甲公司以公司營運策略變更為由,取消採購合約;此等情形,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請求訂購零件之損失或其他損害賠償嗎?
解析:
一、 簽訂意向書究竟有無法律效力?如果違反,應否負賠償責任?若單就意向書之表面文意,既然只是當事人間之意向,理論上應該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相信這應該也是一般多數人的看法。事實上,法院的見解也是如此,意向書的法律效力須視簽訂意向書時當事人的真意並依意向書所定之內容判斷。例如,意向書之買賣內容不夠「具體」、「明確」、「可執行」;諸如「機器設備一套」、「精緻水果一籃」等,均是不夠「具體」、「明確」,無法執行之標的;至於「買賣價金」未約定,那更是決定契約有效與否的關鍵,所謂「沒有賣不出去的東西,只有賣不出去的價格」;若意向書欠缺「具體」、「明確」、「可行性」,此等意向書通常就會被直接解讀為無效,也就是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 如果意向書內容已經具體、明確,包括買賣標的物已特定價格也已明確,就等買方下單通知交貨;此等情形,意向書就無法解讀為無效,該類意向書就有可能會被解釋為「預約」或是可以直接執行之「本約」;實務上,多數法院判決認為「意向書具有契約中「預約」的性質,並得以意向書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當然,如果意向書內容明確載明「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任一方不願履行簽訂本約或執行意向書內容,也不須負法律責任」,則因意向書應賦予如何之法律效力,取決於簽約人的意思,既然簽約當事人不希望受此意向書內容之拘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也應予尊重;此等情形,意向書就只具「宣示」作用、「友情效力」,也就是純粹僅供參考,不用太認真看待。
三、 意向書究竟是「本約」或「預約」,或者「毫無法律拘束力」?如上所陳,應就簽約人之意思定之,簽約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是否包含契約要素,即得否依所定之契約即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形決定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析言之,若意向書內容已「具體」、「明確」、「可執行」;例如,「機器已特定、「價格已明確」,甚至還有訂立「違約條款」、「預定履行期間」等,此等情形,該意向書即可能會被直接解讀為「本約」,則簽約人未履行意向書之約定,當然就須負違約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以本問題為例,如果意向書被認定為「本約」,則乙公司對甲公司得請求之賠償範圍,就包括乙公司訂購零件所支出之費用(所受損失),及出售該機器設備之預期利潤(所失利益)等。
四、 如果意向書被解釋為「預約」性質,「按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因履行預約而訂立之契約為本約。買賣預約,非不得就標的物及價金之範圍先為確定,但不能因此即認買賣本約業已成立。又預約義務人如違反其義務時,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其履行訂立本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預約,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主張權利究為本約抑係預約,應依其情事解釋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本件依據兩造簽訂之系爭意向書第條效力之約定有:「本意見書之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於生效日起個月內,雙方如未能議定正式合約,本意見書即失其效力。」等語;兩造既有定期另訂合約及逾期不訂約,將生如何效果之記載,可徵系爭意向書應屬預約性質無訛」(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
五、 如上見解,甲、乙二家公司所簽訂之「機器設備採購意向書」,若被解釋為「預約」性質,則乙公司只能請求甲公司與其簽訂「機器設備採購契約書」之本約,如甲公司拒絕與乙公司簽訂該本約,「按預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者,他方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其依預約可得預期訂立本約而獲履行之利益,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所失利益;惟當事人於本約訂立前,原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他方就此既尚不負給付義務,其預為給付之準備縱有損失,亦不能認係因預約不履行所受之損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準此見解,乙公司只能訴請甲公司與其訂立本約,不能對甲公司請求訂購零件之損失或其他損害賠償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
聲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陳慶尚
台灣律師/大陸律師/專利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仲裁人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 常務理事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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