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4-06
Tips: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 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後之 餘額應全數計入(前開3,000萬元免稅額度,自103年度起調整為3,330萬元)。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6)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海外所得」為95年1月1日所實施的最低稅負(法令名稱: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中唯一延後的課稅所得,已於99年1月1日實施,每年五月一樣要針對去年度所發生的海外收入及所得進行申報,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 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後之 餘額應全數計入(前開3,000萬元免稅額度,自103年度起調整為3,330萬元)。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6)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海外所得總表分析:
項目 | 內容 |
課稅對象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TIPS) |
所得範圍 | 中華民國境外(不包括大陸地區)之各類收益及孳息 |
認列時點 | 不論何時持有或購買,收益實現在99年後,即須計入課稅 |
申報時間 | 每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一併申報 |
免稅額 | 100萬以內(超過或等於100萬則全數計入課稅) |
所得計算 | 當年度出售價格─取得成本及費用 |
罰則 | 漏報處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未申報處補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
Tips:
102年所得稅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新認定標準
所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其中,「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 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102年所得稅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新認定標準
所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其中,「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 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海外所得課稅影響的族群
海外所得課稅的實施,應有四大族群受到影響:
一、外派人員:
一般外派人員,其所得會比國內高出許多,假設A先生為長駐在海外第三地的專業經理人,原先妻子在台灣申報所得淨額為100萬元,但A先生有300萬薪資屬於境外收入,過去並不須繳稅。但從今年以後就要計入最低稅負申報及計算。
二、大陸地區的台商及台籍幹部:
過去台商或台籍幹部多將大陸地區的所得及投資利得經第三地匯回台灣,將原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轉回海外所得,已規避所得稅的課徵,但從99年以後,海外所得開始課徵最低稅負,台商及台籍幹部應從新規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申報,將所得轉為海外所得方式已不再是零稅務成本囉!
三、投資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中高階投資人:由於海外所得的免稅金額是100萬元以內,以基金10%的報酬計算,投資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中高階投資人就要精算您的免稅金額,在投資的利得、商品、贖回時點及投資配置上要考慮稅負的成本而調整規劃。
四、海外華僑:
由於台灣有高達3%的人擁有雙重國籍,針對在台灣仍保留戶籍但經常居住在境外的華僑們,過去在境外所賺的錢匯回台灣都不用申報所得稅,但從99年以後,從國外匯進台灣的所得或本金就要開始面對海外所得問題,應針對您的身份問題進行一定的評估及規劃!
一、外派人員:
一般外派人員,其所得會比國內高出許多,假設A先生為長駐在海外第三地的專業經理人,原先妻子在台灣申報所得淨額為100萬元,但A先生有300萬薪資屬於境外收入,過去並不須繳稅。但從今年以後就要計入最低稅負申報及計算。
二、大陸地區的台商及台籍幹部:
過去台商或台籍幹部多將大陸地區的所得及投資利得經第三地匯回台灣,將原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轉回海外所得,已規避所得稅的課徵,但從99年以後,海外所得開始課徵最低稅負,台商及台籍幹部應從新規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申報,將所得轉為海外所得方式已不再是零稅務成本囉!
三、投資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中高階投資人:由於海外所得的免稅金額是100萬元以內,以基金10%的報酬計算,投資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中高階投資人就要精算您的免稅金額,在投資的利得、商品、贖回時點及投資配置上要考慮稅負的成本而調整規劃。
四、海外華僑:
由於台灣有高達3%的人擁有雙重國籍,針對在台灣仍保留戶籍但經常居住在境外的華僑們,過去在境外所賺的錢匯回台灣都不用申報所得稅,但從99年以後,從國外匯進台灣的所得或本金就要開始面對海外所得問題,應針對您的身份問題進行一定的評估及規劃!
海外所得的內容及範圍
海外所得的「海外」是指非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但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地區的來源視為「境內」來源,但香港及澳門則屬於境外,簡而言之,海外所得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且除中國大陸地區外的來源所得,皆納入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中計稅。
同時,由於所得稅是以所得發生時點課稅,不論您持有海外所得的時間是在98年以前或99年以後,只要收益及孳息實現在99年之後,就需計入課稅。
海外所得取得來源分析:
購買地 | 金融商品註冊地 | 投資區域 | 海外所得課稅 |
中華民國境內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境外 | |
中華民國境內 | 境外國家或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 | |
中華民國境外 | 境外國家或地區 | 中華民國境外 |
海外所得的計算及課稅
而海外所得首先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10類。當我們取得海外收入時,您可以先扣除成本及費用後,才是海外所得。關於所得與成本費用的計算方式,當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的成本費用,應核實扣除,但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下,則依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
針對境外基金及股票財政部將採取成本從寬認定原則,納稅義務人可以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格或淨值,及原始成本二者成本擇高申報。
不過財政部規定,取得成本「擇一從高」認定原則,只適用能舉證成本者,無法舉證成本的投資人,仍需依財政部所訂的收益比率申報。
STEP1: 海外收入(A)-成本及費用=海外所得(A+)
財政部規定標準認定:
海外投資標的 | 取得成本 | ||
有 | 無 | ||
股票 | A、實際成本 B、98/12/31價格(擇高認定) | 實際成交價的20% | |
基金 | |||
不動產 | 實際成本 | 實際成交價的12% | |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授權公司使用 而取得標的 | 股份 | 售價扣除成本 | 認股金額的70% |
股權 憑證 | (執行認股權之時價-認股價格)×70% | ||
其他財產 | 實際成本 | 實際成交價的20% |
不過財政部規定,取得成本「擇一從高」認定原則,只適用能舉證成本者,無法舉證成本的投資人,仍需依財政部所訂的收益比率申報。
STEP 2:免稅所得認定
A+<100萬→視為無海外所得,不需申報
A+≧100萬→全數金額申報最低稅負
實際上大部份的投資的海外所得(資本利得以及配息、股利)一年要賺超過目前財政部規劃的100萬元免稅額,一年的投資金額要超過千萬元以上,才會超過門檻。除此之外,基本稅額的計算尚有670萬的免稅額,且在國外已繳的稅額也可列報扣抵,所以實際上海外所得會因納入最低稅負實施而課到稅的人其實很有限。
但如果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要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
假設海大副綜合所得淨額為300萬,請問今年申報海外所得金額為?
B、利息所得:15000*30(匯率)=450,000
(註:假設外幣所得兌換匯率美元對台幣為30:1)
所以海外所得總額為6,450,000
A+≧100萬→全數金額申報最低稅負
STEP 3:最低稅負計算
實際上大部份的投資的海外所得(資本利得以及配息、股利)一年要賺超過目前財政部規劃的100萬元免稅額,一年的投資金額要超過千萬元以上,才會超過門檻。除此之外,基本稅額的計算尚有670萬的免稅額,且在國外已繳的稅額也可列報扣抵,所以實際上海外所得會因納入最低稅負實施而課到稅的人其實很有限。
但如果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要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
案例:
海大副在新加坡瑞X銀行有存款200萬美金,近幾年來他將200萬美金進行以下投資標的 | 投資時價格 | 103年現況 | 金額 |
境外基金(97.12月) | 15/單位,投資200萬單位 98/12/31→30/單位 | 處分基金100萬單位, $36/單位 | 3600萬 |
美元優惠存款 | 100萬美金 | 利息收入 | 15,000美金 |
第一步:海外所得金額為?
A、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單位*36-100萬單位*30=600萬(已換算台幣)B、利息所得:15000*30(匯率)=450,000
(註:假設外幣所得兌換匯率美元對台幣為30:1)
所以海外所得總額為6,450,000
第二步:計算綜所稅額:
300萬x30%-365,000=535,000
第三步:計算最低稅負(基本稅額)
【(3,000,000+6,450,000)-670萬】x20%=550,000
第四步:應納稅額
由於基本稅額>綜所稅額,所以應納稅額為基本稅額550,000
2016-11-02 22:4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今(2日)質詢財政部長許虞哲,傍晚也在臉書貼文質疑淨利466億的華亞科不需繳稅、還可以退稅,淨利百億的興富發營所稅率竟比上班族還要低!
林淑芬指出「2014年獲利百億以上企業有效稅率最低前十名」,其中第一名的華亞科有效稅率竟然是-13%,「連繳稅都不用,還可以退稅!」而華亞科在去年還被查獲排放鹼液,嚴重汙染桃園南崁溪,其他汙染大戶包括南亞科、南亞塑膠和台化都在有效稅率最低的前十名中;淨利破百億的大建商興富發的有效稅率僅3.81%,比一般上班族還要低。
林淑芬表示,根據OCED統計,2016年外國各國營業所得稅稅率如美國(35%)、法國(34.43%)、日本(23.4%)、韓國(22%)都遠高於台灣的營所稅稅率;台灣的營所稅率自99年調降到17%,再加上租稅優惠減掉的稅賦,企業營所稅實質稅率在100年時平均僅11%,據財政部估算每年損失1000億元左右的稅收。
林淑芬表示,財政部長許虞哲也承認我國營所稅稅率過低,林淑芬也要求財政部應全面檢討租稅優惠手段及營所稅稅率,讓稅制的重分配能真正達到公平正義。
林淑芬:「鴻海一年未匯回 7412 億元海外獲利」,這等於台灣政府一年所有的社會福利和教育支出
最新更新:鴻海公司公關部門與今日(4/7)下午 15:46 分來電《報橘》,針對林淑芬委員所提鴻海一年未匯回台灣海外獲利高達 7,412 億元之相關報導,提出回應聲明。聲明全文刊載如下:2016/4/7
一、本公司一向恪遵各國法律,誠實納稅,2015 年稅額逾 480 億新台幣。
二、用海外法人從事交易及投資,為國際貿易之必要機制,本公司業於歷年年報依相關會計準則認列及揭露。
三、巴拿馬文件並未涉及本公司,部分人士及媒體捕風捉影,誣指本公司用海外法人逃漏稅,本公司除去函澄清,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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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 money to low income people and it stays in the local economy. Give money to the rich and it goes to the Cayman Islands .(把錢給窮人,錢會留在當地的經濟;把錢給富人,錢會跑到開曼群島。)
─Fred Risser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巴拿馬報告,1100 萬份文件牽涉國際許多重要政治高層,冰島總理貢勞格松(Sigmundur Davíð Gunnlaugsson)更為此下台。不過,當許多人開始轉傳巴拿馬報告的相關新聞,除了讚嘆彷彿紙牌屋劇情班撲朔迷離的劇情,以及跟著鄉民看熱鬧,揣測下一個遭殃的政治人物外,巴拿馬報告給予身在台灣的我們什麼樣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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