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編號 | 22839564 |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備註) | ||||||||||||||||||||||||||||||||||||||||||||||||
公司名稱 |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開卡」 「廠商英文名稱查詢(限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 | ||||||||||||||||||||||||||||||||||||||||||||||||
資本總額(元) | 5,000,000,000 | ||||||||||||||||||||||||||||||||||||||||||||||||
實收資本額(元) | 5,000,000,000 | ||||||||||||||||||||||||||||||||||||||||||||||||
代表人姓名 | 陳慶男 | ||||||||||||||||||||||||||||||||||||||||||||||||
公司所在地 | 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1號7樓 | ||||||||||||||||||||||||||||||||||||||||||||||||
登記機關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
核准設立日期 | 077年10月12日 |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105年11月10日 | ||||||||||||||||||||||||||||||||||||||||||||||||
所營事業資料 (新版所營事業代碼對照查詢) |
|
| ||||||||||||||||||||||||||||||
|
分公司統一編號 | 29186785 | |
分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備註) | |
分公司名稱 | 台北分公司 「工商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開卡」 「廠商英文名稱查詢(限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 | |
分公司經理姓名 | 陳慶男 | |
分公司所在地 |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忠路6段21號6樓之7 | |
核准設立日期 | 104年08月04日 |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
總(本)公司統一編號 | 22839564 | |
總(本)公司名稱 |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ansan (阿呆喵)標題
[爆卦] 獵雷艦公司的神奇股份
時間 Mon Nov 28 09:50:34 2016
http://imgur.com/a/86nPV
http://imgur.com/a/T4loe
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持股全為0
請問各位八卦30CM鄉民大大 這樣正常嘛?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97.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0297837.A.C64.html
推 suckpopo: 上一個爆料的已經....1F 11/28 09:51
→ leehanhan: 查無不法 謝謝2F 11/28 09:51
推 loftyboy: 公司法念了沒?3F 11/28 09:51
推 meredith001: 開門 查水表4F 11/28 09:51
推 abc8879576: 卡前排5F 11/28 09:51
推 kducky: 勿忘傑夫大6F 11/28 09:51
推 BreathWay: 樓下傑瑞大7F 11/28 09:51
→ Leeng: 上一個爆料的8F 11/28 09:51
推 lovecat11070: 上一個爆卦的已經…9F 11/28 09:51
推 ArtemXis: 股份有限公司ㄉ董監事又不一定要持有股票
→ ArtemXis: 沒修過公司法? 董??11F 11/28 09:52
→ ArtemXis: 沒修過公司法? 董??11F 11/28 09:52
推 TreaTurner: 你不知道上一個已經...
裁判字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雄簡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 ||||||
裁判日期: | 105.05.12 | ||||||
裁判案由: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慶男 相 對 人 簡良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 執字第五四九二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 度雄簡字第八九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調解或和解成立、 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停止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 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法院裁定 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 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 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 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簽發 、票據號碼為CH778828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00 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票字第7532號裁定准許。相 對人復持上開裁定,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 5 年度司執字第54929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 執行事件),並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於27,000 ,000元及自104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暨程序費用5,000 元、執行費用216,040 元之範圍內 ,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105 年4 月7 日雄院隆105 司執祿字 第54929 號執行命令所載第三人收取現金股利、盈餘分配、 營利所得、董監事酬勞、執行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 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惟聲請人業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訟,並經本院105 年度雄簡字第891 號事件受理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規定,聲明聲請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業向本院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此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 及105 年度雄簡字第891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停 止執行,即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 院爰命聲請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茲審 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行使之債權額本金為27,000,000 元,而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相對人所能受償之時間必 然延宕,是考量本院105 年度雄簡字第891 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由訴訟至定讞所需之期間,如相對人可及時受償 ,其資金可運用之情形等情,據此酌定本件之擔保金額為5, 175,000 元,應屬相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 |||||||
最高法院: | |||||||
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判 | |||||||
相關法條: | |||||||
---|---|---|---|---|---|---|---|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