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獵雷艦公司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陳慶男



統一編號22839564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備註)
公司名稱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開卡」 廠商英文名稱查詢(限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 
資本總額(元)5,0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5,000,000,000
代表人姓名陳慶男
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1號7樓    GPS電子地圖
登記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核准設立日期077年10月12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05年11月10日
所營事業資料
(新版所營事業代碼對照查詢)
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CD01010  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
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F101050  水產品批發業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4060  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
F114070  航空器及其零件批發業
F11408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603100  電焊工程業
E603110  冷作工程業
E603120  噴砂工程業
E604010  機械安裝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E801070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E901010  油漆工程業
EZ03010  鎔爐安裝業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F113110  電池批發業
F116010  照相器材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120010  耐火材料批發業
F199010  回收物料批發業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F213110  電池零售業
F214060  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F216010  照相器材零售業
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F220010  耐火材料零售業
G702010  船舶勞務承攬業
I101120  造船顧問業
E903010  防蝕、防銹工程業

(序號依據公司基本資料內容顯示) ↑TOP
 序號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持有股份數
0001董事長陳慶男0
0002董事陳偉志0
0003董事彭詩麗0
0004監察人盧天民0
122

分公司統一編號29186785  
 分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備註) 
 分公司名稱台北分公司  
工商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開卡」 廠商英文名稱查詢(限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
 分公司經理姓名陳慶男  
 分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南港區忠孝忠路6段21號6樓之7   GPS電子地圖
 核准設立日期104年08月04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總(本)公司統一編號22839564  
 總(本)公司名稱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11-28 11:09:4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獵雷艦公司的神奇股份

時間 Mon Nov 28 09:50:34 2016


http://imgur.com/a/86nPV

[圖]
 

http://imgur.com/a/T4loe

[圖]
 


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持股全為0

請問各位八卦30CM鄉民大大  這樣正常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97.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0297837.A.C64.html
推 suckpopo: 上一個爆料的已經....1F 11/28 09:51
→ leehanhan: 查無不法 謝謝2F 11/28 09:51
推 loftyboy: 公司法念了沒?3F 11/28 09:51
推 meredith001: 開門 查水表4F 11/28 09:51
推 abc8879576: 卡前排5F 11/28 09:51
推 kducky: 勿忘傑夫大6F 11/28 09:51
推 BreathWay: 樓下傑瑞大7F 11/28 09:51
→ Leeng: 上一個爆料的8F 11/28 09:51
推 lovecat11070: 上一個爆卦的已經…9F 11/28 09:51
推 ArtemXis: 股份有限公司ㄉ董監事又不一定要持有股票
→ ArtemXis: 沒修過公司法?  董??11F 11/28 09:52
推 TreaTurner: 你不知道上一個已經...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雄簡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105.05.12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慶男
相 對 人 簡良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
執字第五四九二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
度雄簡字第八九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調解或和解成立、
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停止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
    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法院裁定
    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
    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
    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
    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簽發
    、票據號碼為CH778828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00 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票字第7532號裁定准許。相
    對人復持上開裁定,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
    5 年度司執字第54929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
    執行事件),並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於27,000
    ,000元及自104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暨程序費用5,000 元、執行費用216,040 元之範圍內
    ,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105 年4 月7 日雄院隆105 司執祿字
    第54929 號執行命令所載第三人收取現金股利、盈餘分配、
    營利所得、董監事酬勞、執行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
    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惟聲請人業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訟,並經本院105 年度雄簡字第891 號事件受理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規定,聲明聲請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業向本院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此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
    及105 年度雄簡字第891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停
    止執行,即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
    院爰命聲請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茲審
    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行使之債權額本金為27,000,000
    元,而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相對人所能受償之時間必
    然延宕,是考量本院105 年度雄簡字第891 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由訴訟至定讞所需之期間,如相對人可及時受償
    ,其資金可運用之情形等情,據此酌定本件之擔保金額為5,
    175,000 元,應屬相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最高法院:

相關法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